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践行反家暴,一直在行动!(二)

2017-05-02

女性天地 2017年4期
关键词:家暴申请人人民法院

案例:

计某某申请人身安全保护裁定案(被申请人因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被拘留15天)

申请人计某某与被申请人钟某于2010年登记结婚,2011年生育大女儿,2013年生育小女儿。2016年计某某怀孕期间,钟某经常打骂计某某。2016年5月25日计某某从医院生完儿子回到家,钟某不仅把计某某驱逐出家门,还同其母殴打计某某致使计某某身体伤口开裂及背部受伤,被派出所出警制止。經派出所教育和警告后,钟某将计某某送往医院救治。计某某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柳江县人民法院受理后,依法到申请人计某某居住的社区妇联以及派出所进行调查取证,发现被申请人钟某的母亲性情暴躁,经常打骂两个孙女,更因计某某没有生育儿子而联合钟某对计某某进行打骂,妇联多次上门调处,均被赶走。计某某多次向派出所报案,均未能制止钟某及其母亲的家暴行为。计某某无奈,2016年5月30日向法庭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但钟某未收敛。

法院经审理认为,申请人计某某的申请符合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禁止被申请人钟某对申请人计某某实施家庭暴力;禁止被申请人钟某殴打、威胁申请人计某某及其相关近亲属。该裁定有效期为六个月。法院作出裁定后,直接到钟某家中送达,并对其进行说服教育。不料,钟某及其母亲不但没有收敛家暴行为,还对计某某进行打击报复。计某某在保护令保护期间再次向法院求助,法院根据案件具体情节并报本院院长签发,依法对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的被申请人钟某进行拘留15天的处罚。

点评: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首次建立了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它是人民法院为保护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子女和特定亲属的人身安全、确保婚姻案件诉讼程序正常进行而作出的民事裁定。申请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向人民法院申请安全保护令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在保护令的有效期内,被申请人违反保护令所禁止的事项,可视情节轻重,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十五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很多离婚案件中,公婆受传统生育观念影响,导致婆媳关系紧张,甚至酿成家庭暴力。而受害人往往因内心感到愧疚不愿向社会公开求助。随着社会法治化建设的不断加深及公民法律意识的不断提高,越来越多的公民在遭遇家暴时不再忍气吞声,而是懂得用法律的武器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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