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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银行信贷资产保全法律问题的分析

2017-04-29邓宏炜

商情 2017年9期
关键词:法律问题商业银行

邓宏炜

(湖南文理学院法学专业13102班)

【摘要】随着我国经济不断发展,商业银行也在不断创新和进步,而且已经取得了非常大的成效,但是目前我国商业银行信贷资产保全工作当中仍然有一些不足之处,本文首先介绍当前信贷资产保全工作中的一些问题,然后针对这些问题,提出相应的解决策略。

【关键词】商业银行 信贷资产 法律问题

资产风险上的防范机制不够完善,还有在一些方面的立法没有跟上人们的需求,比如在金融债券方面的相关立法就已经不再适用,还有一些不良资产转化的问题等等,这些都是商业银行信贷资产保全工作当中存在的问题,为了能够解决这些问题,应当注重对商业银行信贷资产保全法律问题的探究。

一、商业银行信贷资产保全方面的问题

(一)资产风险

对目前商业银行信贷资产保全方面的问题进行研究可以发现,资产风险防范机制不够完善是其中比较严重的问题之一,实际上表面上看是防范机制不够完善,但是对资产风险发生的根源进行探究,找到表象之下的根本原因才能更好解决这个问题。

当一个企业或者是个人在向银行申请贷款的时候,银行为了考察贷款对象的还款能力,需要对贷款对象进行检查,一般来说都是根据“三查”制度来进行的,在反复检查之后,决定是否要给贷款对象贷款,以及给贷款对象贷款多少,但是很多银行在审查的过程当中过于依赖“三查”制度,目前中国经济发展速度非常快,在市场上竞争也越加激烈,不注重市场状况的情况,也不对贷款对象的一些其他情况的收集,往往就会对贷款对象和目前的市场状况把握不够准确,最终导致贷款决策上的失误,进而引起了资产风险防范机制不完善的现象[1]。

除了上述的原因之外实际上还有很多方面的原因,比如一些银行的信用评估的准则并不够完善,或者是接受市场信息方面不够灵敏,对市场的动向觉察不够迅速等等,这些原因最终都会导致资产风险防范机制上的不完善现象。

(二)立法滞后

在立法滞后这方面最为明显的就是保护金融债权的立法是比较滞后的。目前有一些企业在借了银行贷款之后,存在不换的情况,企业进行改制的过程中逃避银行的债务,一些企业改了名字,或者是将所有权发生转让等等,再对企业追究债务的时候,发现很多债权关系不够明确,银行即使想要对一些担保抵押的程序进行落实,也发现有很大的难度。

由于立法方面不够健全,银行目前在市场上的竞争也非常激烈,很多银行为了提升自身的业绩水平,对于一些本身经营困难的企业进行贷款,让收贷和收息的工作遇到了很多的困难,也让企业有了逃避债务的机会[2]。

除了上述所说的两点之外,还有不良资产的转化和盘活比较困难的问题等等,这些问题都是商业银行信贷资产保全当中的一些重点问题,这些问题阻碍了商业银行的发展,应当今早给予解决。

二、商业银行信贷资产的对策

(一)《合同法》

在《合同法》当中,有对不安抗辩权的明确规定,所谓的不安抗辩权,实际上指的就是,由于市场情况是在不断发生变化的,先履行合约的一方当事人可能会受到一些经济利益上的损害,但是这种情况造成了当事人的不公平,因此为了避免这一情况的发生,在有预兆的时候,可以避免强行履行。

而在实际工作当中,银行多数扮演的就是上述所说的先履行合约的一方当事人。当企业通过银行的层层审核之后,和银行达成了一定约定,在一定的时间内以多少的利息还款,然后双方签订贷款的合同,最后银行需要向企业打款,而借款人只需要在合同规定的时间内进行打款即可,但是一些企业可能因为经营不善,无法还银行的贷款,如果银行持续向企业打款,之后可能会造成更大数额的亏损,因此在银行已经能够确认企业的经营状况时,可以利用不安抗辩的规定,拒绝履行打款的工作[3]。

商业银行在清收贷款的时候,经常会遇到类似的情况,企业悬空银行的贷款,逃避还款,银行为了有效解决这一问题,应当利用《合同法》当中的代位权法律条款,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二)诉讼时效

运用诉讼时效来保障金融债券是非常有效的方式之一,在很多实际案例中都取得了非常良好的效果。实际上很多商业银行都有已经过了时效期间的债务情况,对于这种情况,商业银行也不能轻易放弃,首先应当就一些当时的具体情况和债务人进行协商,尽自己最大的努力挽回贷款,很多企业也并不是不想还款,只是由于自身经营的一些问题,短期内可能无法还款,对于这样的情况,应当和企业的负责就还款的问题达成一个有效的协议,然后双方走法律程序,保证双方之间产生的新的权利关系是受到法律保护的,对于其中的义务关系和时效等等具体细则进行非常严谨的规定,能够保证商业银行的利益[4]。

(三)《担保法》

在《担保法》当中有明确的规定,在主债务履行期截止之后的六个月时间内都是法定保证期间,实际上这段时间的长度是比较短的,对于银行来说,应当合理运用这段比较宝贵的时间,对保证人提出一些具体的要求,很多银行就是因为超过了这段时间,最终丧失自身的权利,因此应当对这段时间善加利用,减少银行的损失。

除了对保证期间的运用之外,还应当对抵押物保全措施进行运用和抵押物登记的法律问题等方面进行探究和改进[5]。

三、總结

本文首先介绍了商业银行信贷资产当中的一些问题,主要是资产风险防范机制不够完善和保护金融债券的立法滞后两方面的问题,这些问题比较突出,并阻碍了银行的发展,然后针对这两方面问题,提出相应的解决对策,希望能够为商业银行信贷资产保全法律问题提供新的思考方向。

参考文献:

[1]王晗.我国商业银行信贷资产证券化风险分析与控制研究[D].东北财经大学,2012.

[2]从银行呆坏帐的核销看国有商业银行信贷资产保全中存在的问题[J].金融与经济,2000,(11):8-10.

[3]韩智荣,段毅晖,张河先.对商业银行依法保全信贷资产问题的探讨[J].长春金融高等专科学校学报,1999,(01):29-31.

[4]龙海明.论国有商业银行不良信贷资产经营的财政支持[J].湖北财税,1998,(18):21-22.

[5]江震华,练镜溶.银行信贷资产保全的几个法律问题[J].财金贸易,1996,(04):56-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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