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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高职业教育集团办学主体内驱力的对策分析

2017-04-27徐娟

新教育时代·教师版 2017年12期
关键词:内驱力对策分析

摘 要:职业教育集团化办学是职业教育适应经济社会发展,服务经济发展方式转变,推进职业教育发展的有力支撑。近年来,湖南省职业教育集团化办学蓬勃发展,但在运行中存在组织形式松散、缺乏有效的长效机制,政策支持力度不够,办学主体办学动力不强,办学成效不够明显、办学主体利益纠纷等问题,本文着力对办学主体办学动力不强的问题进行原因分析,并就如何提高办学主体的办学动力进行对策分析。

关键词:职业教育集团化办学 办学主体 内驱力 对策分析

职业教育集团是指由职业院校、行业企业、科研机构、政府部门等组织机构组成,以契约、资产等形式为联结纽带,以集团章程为共同行为规范,以合作开展人才培养培训、技术技能积累、社会服务活动等为主要任务,以提升人力资本素质,提高教育质量和办学效益,促进产教融合发展和协同创新为目的的合作办学组织。职业教育集团化办学是将集团化经营模式引入高等职业教育,是职业教育适应经济社会发展、深化教育体制改革的办学模式创新,是职业教育管理体制、运行机制和人才培养模式的重大创新,是服务经济发展方式转变,促进技术技能积累与创新,同步推进职业教育与经济社会发展的有力支撑。[1]

针对目前职业教育集团化办学中存在的组织形式松散、缺乏有效的长效机制,政策支持力度不够,办学主体办学动力不强,办学成效不够明显、办学主体利益纠纷等问题,本文着力对办学主体办学动力不强的问题进行原因分析及对策分析。[2]

一、职业教育集团化办学主体动力不强的原因分析

1.主体的权利义务缺乏法律保障,

院校、企业、行业协会、科研院所、政府的责任与义务不明确。虽然集团有集团章程、组织结构、制度、运行办法等作为重要文件,但集团在形式上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更没有关于职业教育集团化办学的法律规范,办学主体在集团中的权利义务缺乏法律约束和保障,这直接导致办学主体驱动力不足,办学效率底下。

2.办学主体的作用没有发挥到位

作为政府相关部门,尽管已经出台了有关促进职业教育集团化办学发展的政策,但政策实施的效果如何,并没有相关的监测机制和衡量标准,从这个层面上讲,政府在政策支持上的力度还不够,主导作用没有发挥到位。作为办学主体的院校,虽然办学热情很高、积极性很高,但由于缺乏执行力和相应权利保障,加之院校自身的以追求社会效益为主的特点,其在联合办学、资源深度共享方面的作用难以实现。而作为办学主体的企业,多数是缺乏参与的积极性,有的只是碍于面子,无奈地被学校邀请参加,只是形式上的参加,并不真正深入到集团的内部活动;作为行业协会,对集团深层次的内涵建设、内部管理还缺少参与性和约束力;科研院所身份有其特殊性,加之学校与企业两大办学主体在集团化办学中主导作用发挥不到位,使科研院所在集團中的权责更是难以实现。[3]

3.没有实现真正的融合

目前,多数职教集团只追求规模的扩大而忽视质量的提高,仅仅是成员单位简单的叠加,从资源、组织结构到制度的融合非常有限,多数集团只达到了形式上的合并而很难实现真正意义上的融合,不同主体之间的文化、特色的不同也使得集团的有效融合难以实现。既没有必要的有制度约束又没有共同的利益基础;既没有法定的运行规则又没有共同的文化底蕴;这些都使得集团单位难以实现真正的融合。

4.政府的作用有待进一步发挥

在职业教育集团化办学的发展过程中,虽然各级政府都很重视,制定了诸多促进集团化办学的制度、政策,为强化集团化办学提供了保障机制,但是对集团化办学的投入措施又很少,且相对于普通教育,政府对职业教育的支持力度还不够,更没有形成对职业教育集团化办学的统筹协调管理,也没有集团化办学效果的衡量标准和第三方监督机制。这样就会出现各集团按各自的运行模式办学,办好办坏一个样,也滋生了为办集团而办的集团,而不是为办学而办的集团。[4]

二、提高职业教育集团化办学主体内驱力的对策分析

1.完善法律规范,提供法律保障

针对集团不具有法人资格,相关的法律规范还有待完善、明晰,应尽快制定和完善有关职业教育多方合作方面的法律法规。用法律约束力为职业教育集团化办学的顺利有效实施提供保障。首先,要尽快出台赋予职业教育集团化合并地位的法律,明确集团化办学主体的权利义务等法律责任。其次,要加快制定校企合作的专门法律,形成人才共育、资源共享、责任共担的紧密型合作办学机制,建立校企互动的校企合作运行模式。再者,对于不适应当前职业教育改革发展要求的职业教育法中的条例、规定等尽快完善、修改,进一步明确、落实集团化办学主体的权、责、利、义;最后,建立职业教育集团化办学的奖惩措施,对办学效果好的职业教育集团化办学进行奖励,对办学效果不好的职业教育集团予以惩罚直至取消该集团资格。[5]

2.建立办学成效的评价机制和第三方监督评价机制

针对当前办学成效如何衡量的问题以及办学过程中具体监督措施的缺乏、利益纠纷如何解决等问题,应加快建立职业教育集团化办学成效的监测体系、评价机制、监督机制、协调机制、跟踪管理办法等。首先,加快制定职业教育集团化办学成效的评价机制,客观、易量化、可操作的评价指标体系和科学、合理的评价方法是办学成效公正评价的基础,也是规范我省、我国职业教育集团化办学见识与发展的需要,评价结果的推广运用有利于职业教育集团化办学的影响力和示范效用。其次,建立由行业牵头、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的第三方监督机构和监督机制,充分发挥第三方在职业教育集团化办学过程中的跟踪监督功能、诊断和导向功能,并通过法律规范第三方监督机构的合法功能;再者,可以将社会专业的评价机构的评价作用发挥出来,依据评价机制对各职教集团和集团内成员进行评价,并通过法律规范支持专业评价机构的合

法性。

3.设立共同的目标,追求共同的理想和信念

共同的目标是集团成员凝心聚力的前提,是集团成员行动的导向标,是集团成员有意识地选择并能表达出来的方向,是集团成员有责任共担、有成就感的催化剂,是集团成员有归属感的基石。共同目标是集团成员通过共同讨论达成一致的承诺,一旦达成,集团成员会自发地朝着既定目标行动,而不需要过多的命令与监督。因此,在集团化发展过程中,集团成员要根据集团化的发展情况共同讨论,适时制定共同的目标,把追求共同的理想和信念作为最高目标。

4.院校提高自身内涵建设

院校作为办学主体,如果不能培养高质量的技能型人才、不能很好地对接产业、服务地方经济发展,又谈何吸引优秀的企业参与办学呢?所以,牵头院校应该加强自身内涵建设,吸引企业主动找上门来合作,有意愿、主动、自发地想与学院合作,让企业觉得“与这所学院合作,对企业自身的发展有很大的回报空间“。只有这样,企业才能在合作的过程中深入其中,才能根据自身人才所需从专业设置、人才培养方案制定到课程开发、教育教学、资源共享等方面做到真正地合作育人、校企深度合作、产教深度融合,而产教深度融合、共同育人才又是应社会所需、更好地服务区域经济发展、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的必然要求。

5.加强政策支持和经费投入

政策、制度是職业教育集团健康发展的规范力量,在职业教育集团化办学过程中起着统筹协调、宏观调控、推动作用的政府,制定了诸多促进集团化办学的制度、政策,但还不够完善。集团要实现可持续发展,还需要政府部门制定相关法律和诸如职教集团的进入门槛和优化机制、办学自主权方面的政策、财政经费支持政策、激励政策、优惠政策、监督政策等相关政策,并提高对职业教育的重视度,加大办学经费投入,制度保障和经费支持才能实现集团和谐持续发展的前提。

参考文献

[1]郭静 改革进入深水区 探索集团化办学发展新路子[R] 青岛 教育部

[2]刘 宝 安徽省职业教育集团发展的问题与对策研究[J] 职教论坛 2010.24 28-31

[3]石伟平,匡 瑛 境外职业教育集团化办学的基本经验及启示[J] 中国职业技术教育2009,15;25-28 31

[4]张 良 现代物流职业教育集团化办学实践探索[J] 中国职业技术教育 2013,34:55-58

[5]曹 晔 关于我国职业教育集团化办学基本问题的思考[J] 教育发展研究 2012,3 :25-28

作者简介

徐娟,籍贯:河南平顶山,性别:女,出生年:1982;职称:高级统计师 职务:教师 研究方向: 统计学历:研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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