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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速递

2017-04-27

中国总会计师 2017年3期
关键词:外资银行重点进口

3月17日,银监会印发《关于外资银行开展部分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通知指出,在华外资银行可以与母行集团开展内部业务协作,为“走出去”的企业在境外发债、上市、并购、融资等活动提供综合金融服务,发挥外资银行的全球化综合服务优势;按照中外一致原则,在华外资法人银行可依法投资境内银行业金融机构。此外,在华外资银行开展国债承销业务、财务顾问业务、大部分托管业务不需获得银监会的行政许可,采取事后报告制,在华外资银行开展上述业务活动应加强合规及风险管理。

3月16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激发社会领域投资活力的意见》(国办发[2017]21号)。意见从5个方面提出了37条具体可操作的政策措施。一是扎实有效放宽行业准入。制订社会力量进入相关领域的具体方案和跨部门全流程综合审批指引,在社会需求大、供给不足、群众呼声高的医疗、养老领域尽快有所突破。二是进一步扩大投融资渠道。出台专项债券发行指引、商业银行押品管理指引,有条件的地方可设立市场化运作的社会领域相关产业投资基金,鼓励各地通过风险补偿金等措施为行业增信。三是认真落实土地税费政策。除对农用地转用指标、新增用地指标分配适当倾斜外,鼓励盘活旧厂房、仓库等既有資源,制定闲置校园校舍综合利用方案。四是大力促进融合创新发展。制定医养结合管理和服务规范,发展壮大在线教育、在线健身休闲等平台,鼓励各地探索创新发展试验区,在准入、人才、土地、金融等方面先行先试。五是加强监管优化服务。建立全行业综合监管和评价机制,完善服务机构和从业人员黑名单制度和退出机制,实施监管信息常态化披露。

3月3日,财政部、科技部联合发布《国家重点研发计划资金管理办法》。办法明确,重点研发计划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遵循集中财力、突出重点、明晰权责、放管结合、遵循规律、注重绩效的原则;重点研发计划资金需要聚焦于重点专项研发任务,重点支持市场机制不能有效配置资源的公共科技活动。同时要求,政府部门不再直接管理具体项目,而是委托项目管理专业机构开展重点专项项目资金管理,充分发挥承担单位资金管理的法人责任,完善内控机制建设,提高管理服务水平。

日前,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等十个部门联合发布《关于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关税[2016]71号)。通知明确,国务院部委、直属机构所属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各类科研院所,持凭主管部门批准成立的文件、《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按海关规定办理有关减免税手续;国家承认学历的实施专科及以上高等学历教育的高等学校,由教育部核定并在教育部门户网站公布,按海关规定办理有关减免税手续;出版物进口单位应在每年3月31日前将上一年度免税进口图书、资料等情况报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备案;对出版物进口单位为科研院所、学校进口用于科研、教学的图书、资料等的免税范围,按进口科学研究、科技开发和教学用品免税清单中的“五、图书、文献、报刊及其他资料(包括只读光盘、微缩平片、胶卷、地球资料卫星照片、科技和教学声像制品)”执行;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核定的其他科学研究机构、技术开发机构、学校,比照上述有关条款进行免税进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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