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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公司“派遣”“派回”再解聘,应该如何维权

2017-04-26王景龙

农村百事通 2017年8期

王景龙

案情:

張春城是一名农村进城务工人员,从2008年起,他就在一家物业公司负责排水工作。一年前,张春城和一批工友被所在公司安排到由该公司新成立的劳务派遣公司工作。此后,该物业公司和新成立的派遣公司签订了用工协议,张春城等人又被派回物业公司。最近,物业公司将张春城等人解聘。由于从入职到被解聘,张春城等人从未与物业公司签订过劳动合同,物业公司便以与张春城等人无劳动关系为由,拒绝支付经济补偿金。面对这种情况,张春城与他的工友该如何主张自己的权利?

目前,劳务派遣被许多企业广泛用于各种岗位。有的企业为了降低用工成本,将一些正式职工以改制名义分流到本企业设立的劳务派遣公司,然后又以劳务派遣公司的名义派遣到原岗位。这种“回遣”行为违反了《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用人单位不得设立劳务派遣单位向本单位或者所属单位派遣劳动者。所以,该物业公司对张春城等人的派遣行为是无效的。

另外,张春城等人虽然没有与物业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但其工作已经构成事实劳动关系。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七条、第十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了劳动关系;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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