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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大股东减持须运用“组合拳”

2017-04-26曹中铭

金融经济 2017年4期
关键词:清仓组合拳监管部门

曹中铭

减持股份虽然是上市公司股东的基本权利,但如果其减持行为影响到其他投资者的利益,影响到市场的秩序,那么进行规范亦是应有之义。

今年“两会”期间,证监会副主席姜洋在全国政协经济组驻地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正在研究进一步规范大股东减持。大股东减持特别是“清仓式”的减持行为,早已引起市场的质疑与诟病,要求进行规范的声音亦不绝于耳。监管部门研究规范大股东减持行为,既顺应了市场要求,亦是其本身的职责所在。

近年来,上市公司大股东以及董监高等重要股东的减持堪称凶猛。统计数据显示,去年上市公司重要股东减持套现金额高达3609亿元,亦成为继新股IPO、上市公司再融资之后又一“抽血机器”。今年以来,上市公司重要股东的减持同样猛于虎。比如从今年初至3月7日,沪深两市共有354家上市公司重要股东通过二级市场进行减持,涉及股份数量达到32.2亿股,减持套现市值约362.8亿元。其中,减持套现金额超过1亿元的上市公司有85家。而像世纪游轮、山东钢铁、同力水泥等重要股东减持套现金额均超过10亿元,分别套现38.028亿元、17.997亿元和14.503亿元。考虑到今后将有越来越多的限售股解禁,重要股东减持金额或超过去年和前年。

在重要股东的减持中,“清仓式”减持最受关注,影响也最大。由于持股数量较多,重要股东的“清仓式”减持行为,不仅会让股价承压,波及到其他投资者的利益,也表明其对于上市公司缺乏应有的信心,最终会影响到投资者的持股心态。而且,“清仓式”减持行为,往往不会顾及到股价的稳定,更不会顾及到投资者的利益,会造成多输的格局。

为了规范上市公司相关股东的减持行为,监管部门先后发布了《上市公司高管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上市公司解除限售存量股份转让指导意见》、《上市公司大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等规章制度。但从实际效果看,并没有达到“规范”的目的,相反,重要股东减持呈现愈演愈烈的态势。

比如,某些上市公司为配合重要股东减持,往往先发布利好消息刺激股价上涨,然后再披露重要股东的减持计划,高送转+减持模式应运而生。还有某些上市公司通过假重组的方式推高股价,在重要股东减持后宣布重组终止。重要股东赚得盆满钵满,而留给市场的只有“一地鸡毛”。

目前监管部门对于上市公司重要股东的“清仓式”减持,往往只是下发关注函的方式进行监管。由于没有威慑力,结果可想而知。笔者以为,基于A股的现实环境,对于重要股东的“清仓式”减持行为,仅仅依靠目前的规章制度,或者只是下发关注函,不可能达到“规范”的目的,而应该通过一系列政策的“组合拳”,才可达到预期的效果。

减持股份虽然是上市公司股东的基本权利,但如果其减持行为影响到其他投资者的利益,影响到市场的秩序,那么进行规范亦是应有之义。根据《上市公司大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重要股东虽然不能通过二级市场以集中竞价的方式实施“清仓式”减持,但大宗交易的通道却是畅通的。要规范“清仓式”减持行为,笔者以为还需要堵住大宗交易这一通道。如监管部门可规定,重要股东通过大宗交易减持股份的,6个月内减持比例不得超过其持股的30%。那么一年内其减持股份将不超过60%,“清仓式”减持的通道被堵住,对市场产生的负面效应将降低。

其次,基于某些上市公司的股东一边提议高送转,一边忙于减持股份的现实,监管部门可规定,重要股东提议高送转的,其半年内通过二级市场或大宗交易方式减持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股份的10%。該规定实际上可以防止像2015年海润光伏前三大股东一边提议高送转一边减持股份闹剧的重演,也能防止上市公司利用监管漏洞实施利益输送现象的出现。

此外,鉴于高送转+重要股东减持模式的盛行,特别是某些业绩亏损或垃圾上市公司也频频推出高送转以掩护重要股东的减持。监管部门可推出两项措施进行防范。一是上市公司每年实施的送转比例,不得高于其业绩增长比例,并且应禁止业绩亏损的上市公司实施高送转。二是建立窗口期制度。在上市公司披露高送转预案及实施完成后的6个月时间内,禁止重要股东减持股份。

上述措施一方面能禁止重要股东的“清仓式”减持,另一方面也能防止利益输送现象的发生,实乃“一箭双雕”之良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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