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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代官文书结构解读与行政流程复原

2017-04-24申斌

安徽师范大学学报 2016年6期

申斌

关键词: 官文书结构;装叙法;行政流程复原;《山东经会录》

摘要: 文书是官僚行政的工具,宋代以降官文书一般用装叙法行文,层层嵌套摘引每一个经手衙署的处理意见并交代传递关系和行移文类,这使通过对一件文书结构分析来复原一件公务的整个行政流程成为可能。本文以《山东经会录》卷首公移为例,考辨文书术语辨析承转层次,揭示明代省级财政册籍编纂的行政流程,对缺乏系统档案资料的明朝而言,這不失为考察行政流程细节的可行办法;但利用官文书资料需要注意文书的留存形态差异。

中图分类号: K24文献标志码: A文章编号: 10012435(2016)06074908

Key words: official document structure; citation form; reconstruction of work process;Shandong Jinghuilu

Abstract: The official documents are a tool of official administration.In the Song Dynasty,the official documents are organized in citation form with relevant officers decisions about transitive relations and forms of documents,which enables us to reconstruct the work process by analysis of the structure of documents.Taking Shandong Jinghuilu as an example,show the transitive structure through terms,discover the administrative process of provincial compilation in the Ming Dynasty.For lack of systematic documents in the Ming Dynasty,it is an applicable method to explore the details of administrative process.But different forms of remaining documents should be considered.

一、引言

在官僚体制下,一件公务的处理一般需辗转多个衙门,而事务处理的每一个环节必伴有公文撰写和行移。近年,在平田茂树、邓小南、曹家齐等宋史学者倡导下,以文书运转为切入点考察官僚机构间信息传递和行政流程成为政治史研究的一个热点。自唐宋以降,官文书普遍使用层层套引的行文方式,[1]99101,128129即所谓“装叙法”。具体说来,就是一个衙门在撰写公文处理事务时,通过嵌套引用其他衙门来文的方式说明事务的由来和来文衙门的处理意见,如此,一份文件经几个衙门处理后,就形成了层层嵌套引用的装叙体公文。[2]127解读装叙体文书需熟悉文书程式、术语、机构间承转脉络,稍不慎即可能将甲的意见误作乙的意见,甚至肯定、否定意见都有可能误判。但恰恰由于这种套引来文的结构较完整地体现了文书承转关系,若能细致解读、运用,则可以单凭一份文书就能恢复某一公务的整个行政流程。在缺乏关于一件公务的系统性档案的情况下,这不失为复原行政流程细节的一种有效方法。明代不像清代有大量原始档案留存,但有大量公文保留在政书、别集、方志、碑刻中,若以对其中较完整保留装叙行文方式的文书加以剖析,据此考察文书流转和行政运作,或有助于推进明代政治史研究。

使用装叙体文书复原行政流程的关键在于通过考辨文书中的交代词等特殊词语来明确文书承转关系。目前学界对元代、清代文书档案的用语研究较多,对明代官文书的研究主要集中于题本、票拟、密疏等制度,谷井俊仁:《改票考》,《史林》1990年第73卷第5号,第139页;櫻井俊郎:《明代題奏本制度の成立とその変容》,《東洋史研究》1992年第51卷第2号,第129页;王剑:《明代密疏研究》,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5年版。只有谷井俊仁和李福君对六部内文书承转合皇帝文书批答做了详细分析。谷井俊仁:《『明南京車駕司職掌』の研究》,《富山大学人文学部紀要》1993年第19号,第2764页;李福君:《明代皇帝文书研究》,南开大学出版社2015年版。本文以明隆庆时期山东财政册籍《山东经会录》卷首公文《山东等处承宣布政使司为开局会计以定一省经制事》为例,辨析其中的特殊用语,分析文书承转结构,复原明中期布政使司一级财政册籍编纂的行政过程,作为通过解读文书结构探究行政流程的一个尝试。

二、《山东经会录》简介

伴随着明中期一系列自下而上的赋役、财政制度改革探索,各级官府编纂出各类新型赋役会计册籍,记录改革中厘定的赋役项目、数额与征派原则,作为改革成果的记录和今后赋役征派、会计核算的依据。《山东经会录》就是在此背景下诞生的一份册籍。

《山东经会录》是孤本文献,现藏于日本京都大学文学部图书馆,京都大学人文科学研究所汉字情报中心和北海道大学图书馆藏有影印本。笔者在日本大阪市立大学留学期间,蒙井上彻老师与夫马进教授襄助,得以详细阅读此书并据此撰写学位论文,谨致谢忱。该书不见于《明史·艺文志》《千顷堂书目》《四库全书总目》等目录,仅清钱曾《钱遵王述古堂藏书目录》卷四著录有“山东经会录十二卷十二本”。钱曾:《钱遵王述古堂藏书目录》卷4,《中国著名藏书家书目汇刊(明清卷)》第十六册影印清钱氏述古堂钞本,商务印书馆2005年版,第317页。京大藏本原为内藤湖南恭仁山庄旧藏,梁方仲访日时曾寓目并征引过其中内容,参见:梁方仲《一条鞭法年表》,《梁方仲经济史论文集》,中华书局1989年版,第494页;梁方仲《历代户籍、地籍、租约、赋役册诠释》,《梁方仲文集 中国社会经济史论》,中华书局2008年版,第49页。又,梁文误作仁恭山庄。岩見宏曾撰文概述该书内容和史料价值,并据其中所载公牍简要分析了一条鞭法在山东实行的情況,[3]317342但他对该书的编纂经过及纂修者情况未做详细考察。

《山东经会录》十二卷,刻本,12册,高25.5厘米,宽16.117.1厘米不等。正文部分半面十行二十一字,白口,双鱼尾,四周双边。版心上方刻“经会录”。外封面题签按十二地支编序。全书内容依次为卷首《山东等处承宣布政使司为开局会计以定一省经制事》、目录、正文。正文分为税粮、均徭、里甲、驿传、马政、盐法六部分。每部分又分为横图、总额、因革、附录四小部分。横图采用表的形式按照所属六府顺序依次记载各县的赋役细目,总额是调整后全省和各府的赋役定额汇总,因革记载数额的调整及相关衙门公文的摘要,附录补充因革部分语焉不详的内容以及尚未采纳实行的建议。

三、《山东等处承宣布政使司为开局会计以定一省经制事》解读

洪金富首创“换行缩格”法其法如下:行文中遇到引用其他衙门文书、处理意见的情况,均以换行并缩进一格的方式表示。引 文中再有引文,则再换行并继续缩进一格。此种标点法下文章的换行与行首空格不是一般意义上的分段与空格,而是一种表示引用层次的方法。代替引号,不但解决了标点装叙法行文文献时引号不够用的问题,而且有助于读者理解公文层次和承转关系。[4]1920下面就依此方法标点《山东等处承宣布政使司为开局会计以定一省经制事》。明朝关于公文的规定是《洪武礼制》卷七《文移体式》,正德《大明会典》、万历《大明会典》、万历《礼部志稿》均沿袭之,但其中对具体用语没有解释。[5]朝鮮曾挑选明朝各种公文编成《吏文》,作为官吏学习的教材,参见朴在渊著,张俊宁译:《〈吏文〉前言》,《世界华文文学论坛》2001年第3期,第6668页。1539年,折冲将军义兴卫副护军崔世珍编纂《吏文辑览》,注解《吏文》卷二至四中不易理解的汉语词、术语和体裁,是解读明代官文书重要参考。[6]本文以上述两种文献为基本依据,对这篇公移中的格式、用语进行解读。

山东等处承宣布政使司为开局会计以定一省经制事。

准左布政使王宗沐咨。

照得山东省郡设治,东瘠西冲,其地多卤,物产甚薄,农民终岁勤动,以供经费而犹不给。差烦赋重,号为偏累。其所供之大者,不过四项:均徭、税粮、驿传、里甲而已。数年以来,节经前院及本司各道议处反覆,非不周详,但以更革迭新,则属邑之遵守难定;增减互异,则闾里之供纳不齐。难定,则舞文者易以为奸;不齐,则豪猾者得以延捱;终成阂隔,弊将复生。兹蒙本院深恤民嵒,恫瘝隐切,固已悉加酌定,民乐更生。但就中亦容有一二似应议拟者。如税粮定为额派是矣,而户由不定,则必至紊淆,仓口不定,则输户可易。如驿传,特为节省是矣,而不稍加增,则过客有无厨之叹,不别冲僻,则通加有冒破之虞。里甲虽经厘正,而民支官支,尚有不同,则纷纷呈告。均徭虽经清算,而明编暗编,犹未徧晓,则冗费尚多。至于或移此以加彼,今当改正,或昔无而今有,事须通融,略举数端,隐碎未备。若不悉规画一,定为成书,百年一时,终难希冀。且今尚无凭,后将何考?合无候呈允日,容本司会同按察司按察使吴文华、参政刘孝、龙光、参议宋守约、副使提学周鉴、驿传李汶、河道刘庠、分巡海右兼管青州兵备道副使潘允端、临清兵备道副使王宗舜、巡查海道副使郭文和、曹濮兵备道副使何子寿、分巡济南道佥事高克谦、东兖道佥事谢东阳、武定兵备道佥事甄敬、沂州兵备道佥事叶宪定拟,将本省各官才美洞达、而身历各郡留心民事者,如济南府推官周于德、兖州府推官景嵩、东昌府推官钱普、青州府推官张集、掖县知县赵钦汤,俱行取到省,于本司空道内开局,取历年文卷,及前后更定册籍,并各府县呈请公移,悉行检阅,将前四项逐一分款定拟,务在便民便官,以图可行;虑后虑前,以图可久。事完呈请鉴裁,赐之定名,付工刊刻成书,颁布士民,永为东省经制,诚为地方急务。除各官笔札纸张供给候允日另呈外,为此,今将前项缘由理合具呈,伏乞照详施行。

等因。

於隆庆五年二月初三日呈,蒙钦差巡抚山东等处地方兼督理营田都察院右佥都御史梁批。

据呈四事,一方要政,经济伟猷,恻怛至念,良用嘉服。依拟速行,各官准委,次第完报。缴。

本年四月初一日,又蒙巡按山东监察御史张批。

据本司经历司呈同前事,蒙批,开局酌议,图便官民,此东省大计也,亟如议行。缴。

本月十一日该本司揭呈。

开局会议,以定一省经制之书,诚百年旷典,规矩未敢先定,今具式呈样,计开:第一,先横图,载各县所派之额也,方寸之纸,载数甚多,颇为简便;第二,载一省总数,以便寻览;第三,载历年因革增减那移及各衙门条议始末,唯此条最多且详;第四,载附录,以因革条载所不尽及,或议论有可采者,附缀於此,以俟他日采择。书中所载大事,一税粮马草,二均徭,三里甲,四驿传,五马政,六盐法,以上皆愚见,粗拟大略,伏惟本院详赐裁定批示,庶可奉行,早完盛典。

等因。

蒙巡按山东监察御史张批。

阅录,规画详明,一览晓然,此可占经制手段也,即如格议行。此缴。

蒙此。

除推官张集、知县赵钦汤别有委用不赴外,节据推官周于德、钱普、景嵩各将查考纉集定议各稿,呈送到司。除一面照前呈允事理,会同按察使等官吴文华等通加斟酌商定外,又该本司照得原委查议推官三员,今已奉文行取。其议过前项各款书册,该本司会同酌议更定,即应缮写呈请,所有合用纸札笔工等项,相应委官管理。查得济南府同知牛若愚在任,堪以督理,合无候呈允日,备行本官,将议过前项书册定本,督令省祭官商宗礼等拘选善书人役,在于空闲处所,如式攒造,一样二本,呈请两院鉴裁刊刻。其纸札笔工等项合用银两,听本官具数申请,本司於库贮香税银内动支给发,事毕将用过数目造册呈报。于本年七月二十七日具呈照详。

蒙钦差巡抚山东等处地方兼督理营田都察院右佥都御史梁批。

依拟行。缴。

蒙此。

又蒙巡按山东监察御史张批。

据本司经历司呈同前事,蒙批,准动委。此缴。

蒙此。

又蒙钦差巡抚山东等处地方兼督理营田都察院右佥都御史梁批。

据本司呈前事,蒙批,详阅今录,纲举目张,事核议正,山东经会,方有成规,自是沿革损益,便民裕国,有所考据,兹岳牧先务也。依拟刊刻,以便垂久。缴。

蒙此。

已经具由呈请去后,今蒙前因,除遵行外,拟合刊刻。为此,今将议过各款事宜,合行刊刻经制成书,分布合属,永为遵守施行。隆庆伍年拾月日刊行

(1)公文的撰写主体

起首“山东等处承宣布政使司为开局会计以定一省经制事”一句说明该文书是山东布政司发出的文书,因此下文的叙述都是以山东布政司为主语,表述文书往来关系的词语,也是从布政司的立场出发选择使用。

(2)“准”

据《吏文辑览》,“凡同品衙门受咨、关者,例称准。”[6]223“准左布政使王宗沐咨”的意思是山东等处承宣布政使司接到该司左布政使王宗沐的“咨”,这是用来表述文移关系的句式。其后应该使用句号,而不应该用逗号。

(3)“咨”

《汉语大词典》称“咨定用于同级官署或同级官阶的一种公丈。”就明代而言,《洪武礼制》卷七《文移体式》开列了“咨”的三种使用情况:六部平咨各都指挥使司;各都指挥使司平咨六部、各布政使司;各处承宣布政使司平咨各都指挥使司。而六部给承宣布政使司的文书为照会,布政使司给六部的文书则为咨呈。[5]328“平咨”由尚書、都指挥使、左右布政使为首进行署押。[5]333六部尚书、都指挥使均为正二品,左、右布政使为从二品。可见,“咨”是同级别的二品衙门之间的平行文书,而六部尚书与左、右布政使因由正从之别,故彼此不使用“平咨”,而使用了“二品衙门行上司之文”的咨呈[6]326和“上司行下司之文”的照会[6]317。 那为什么都指挥使司和布政使司虽然也是正、从之别,却仍然彼此使用“平咨”呢?目前尚未查到直接证据,但或许与重文抑武的方针有关,[7]5158所以品级略低的文官衙门与略高的武官衙门之间也使用了平行文书“咨”。

《洪武礼制》仅对衙门间“咨”的使用做了规定,关于此处所见左布政使与自己所任职的布政使司之间使用“咨”的情况,《吏文辑览》解释称咨乃是“二品以上官行文同品衙门之文,又上项各衙门各与堂上官行”[6]317。布政使司乃是二品衙门,左布政使为布政使司堂上官,故双方文移用“咨”。

(4)从“照得”到“伏乞照详施行”之间内容的性质

从“照得”到“伏乞照详施行”之间内容,是布政使司引述王宗沐“咨”或其他文书的内容呢,还是布政使司新撰写的内容呢?

“照得”是文移发语词,“具见始末曰照,谓照而得之也”[6]319。但就此无从判断“照得”的主语。“伏乞照详施行”后面有“等因”一语。“因”是“事因”,[6]339“指所引叙的上级机关和平级机关的来文所述情况”,等因是“结束引文的用语”,“出现于引文完结之后”,起到“后引号”的作用。[8]163164根据“等因”一语,可知从“照得”到“伏乞照详施行”之间内容是引述既有公文,而并非布政使司本次新撰写的内容。但引述的是王宗沐的“咨”,还是其他文书呢?

这部分内容中,出现了“合无候呈允日”“候允日另呈”“今将前项缘由理合具呈,伏乞照详施行”等表述,说明此部分内容当是引自上行文书“呈”,而不可能是引自平行文书王宗沐的“咨”。又根据“节经前院及本司各道议处反覆”“容本司会同按察司按察使吴文华”“于本司空道内开局”等词句,其中“本司”无疑指的是布政使司,由此可判定,这段内容是引自布政使司提出的上行文书。结合下文“於隆庆五年二月初三日呈,蒙钦差巡抚山东等处地方兼督理营田都察院右佥都御史梁批”可以判断这部分内容是套引隆庆五年二月初三日山东布政使司给巡抚、巡按的“呈”。

那么这里引叙的布政使司的“呈”与布政使司收到的布政使王宗沐的“咨”是什么关系呢?虽限于资料无法确知,但从文书承转关系看,我们有理由认为布政使司的“呈”是根据其收到的布政使的“咨”撰成的。

(5)公文中引述文书是直接引用还是间接引用?

明清公文采取“多层装叙来文,层层转引来文”的形式已是档案学界常识。[9]208但“层层转引”究竟是直接引用还是间接引用呢?这是一个关系到文书标点的问题。转引中无疑会有删节省略,但这并不非关键;判断的关键是引叙者是否会因自己的地位而调整所引叙文书中对机构的称谓。若改变则为间接引用,标点时候不应该用引号,若不改变则为直接引用,标点时就可以使用引号。

文中引述巡按的“批”中,有“据本司经历司呈同前事”的词句,根据上文可知“本司”指的是布政使司。如果是直接引用,那么所引述的巡按批文中自然应该写作“据布政使司经历司呈”,而不可能称作“据本司经历司”;而且如果是一份独立的文书,也不会出现“同前事”这样的省略用语。显然是此处文书的撰写主体布政使司在引叙时候,将“布政使司经历司”改作“本司经历司”,而用“同前事”来代指前文套引的“呈”所叙情况。不过尚有一事不明,引述的呈中出现了“兹蒙本院深恤民嵒”的表述,“本院”乃是巡抚的自称,[10]30为何在此使用尚待考察。

由此可知,装叙体公文中的转引是根据当前公文的撰写主体重新调整过引叙文书中称谓、词句的,而不仅是节略。也就是说,公文中的转引不是原封不动的直接引用,而更接近今天所说的间接引用,因此在标点时候,也不宜采取引号。

(6)“呈”“蒙批”“缴”“此缴”“蒙此”与布政使司、巡抚、巡按之间的文书往来关系

首先需要明确“理合具呈,伏乞照详施行。”“于本年七月二十七日具呈照详。”两句话中“详”的含义。“详”也是一种下属对上司陈事的文书类型,[11]1112那么此处的“详”究竟是不是指一种文书类型呢?如果是的话,那么据“具呈”和“伏乞照详施行”的对应关系可以认为“呈”和“详”乃是同一文书类型。但是,《吏文辑览》给出了另一种解释,照详“谓照查而详审也,凡文移结语,例称乞照详云云。”[6]329据此,“照详”中的“详”不是文书类型名,“照详”也不是“依照详文”的意思,而是“照查而详审”。因此布政司送给抚按的文书类型是“呈”。呈“与申同,但各衙门无印”,“申”是“卑职及属司衙门行上司衙门之文”。[6]317

其次需要明确的是“呈”的发文机关。在巡抚的两次批中均出现“据呈”或“据本司呈”,而巡按的两次批中则出现的是“据本司经历司呈”。经历司“典出纳文移”[12]1730,承宣布政使司“详巡按、巡盐御史文书,用经历印”[12]1839。这提示我们,同样内容的“呈”,其发文机关(更确切的说是署名押印的机关)或许会因呈送机构的不同而有所差异。

关于“蒙批”。“上司於下司呈文之尾,批写公事,以送,谓之批呈。”[6]376“蒙批”即承蒙抚按在布政使司的呈文上批写处理意见。

关于“缴”和“此缴”的含义。“缴者,上司有行下之事,下司奉行事,毕后回报上司之谓也。”[6]338“此缴”是“言送此而销缴”[6]377,而“销缴”是“勾销回缴也”[6]350。据此,“缴”不但有“回报”的意思,还包括将所接到上司的下行文书送回的意思。[13]4849由于该词一般出现于批语的末尾,故有学者认为“缴”是“上司对下属申详所作批语的结尾词”[11]226。

关于“蒙此”。“凡受案验者,例皆首曰抄蒙,尾曰蒙此。”[6]325此处“蒙此”的“此”指抚按的“批”而非“案验”。故刘文杰在《历史文书用语辞典》中对“蒙此”的解释更为适当:“凡引叙上级的批示完毕,即用此语表示结束,并由此转入申述自己意见的下文。”“出现于批文引叙结束的情况,与蒙批相呼应。”[8]169关于“蒙此”的用法,还有必要通过更多的文书实例加以总结。

综上,此部分文移关系如下:

布政使司→(呈)→巡抚→(批)→布政使司

布政使司经历司→(呈)→巡按→(批)→布政使司

此外,公文中还出现了“该本司揭呈”一语。万历时人丁宾《地方灾伤乞酌量蠲免疏》有“具揭呈报,伏乞具题施行”[14]91之语,由此推断“揭呈”应是“具揭呈报”的省语。而“揭”应是“揭帖”的省语,目前学界多认为明代揭帖是大臣对皇帝的密奏上行文书,[15]5457但嘉万时人徐师曾《文体明辨》“公移”条称“今制……上下通用者曰揭帖”[16]127,明代揭帖的实际使用情况似应重新考虑。

还需要稍作解释的是,布政使司是从二品衙门,布政使司经历司是从六品的属司;而巡抚都察院右佥都御史为正四品,巡按监察御史为正七品。为什么布政使司与巡抚、布政使司经历司与巡按之间的文书会采取“呈”呢?根据张哲郎的研究,实际上明代巡抚多由布政使改任,且被视为升职,在正统、天顺年间升任官员多仍食二品俸;弘治以降巡抚地位明显超过布政使。[10]262263由此,隆庆时期,布政使司对巡抚使用上行文书“呈”也就不奇怪了。巡按的情况与巡抚类似,方志远认为从宣德到弘治,形成了巡按品秩低而地位尊的局面,[17]297如宣德六年胡智提到的“御史……巡按一方,则御史朝廷所差,序于三司官之上”[18]318。弘治、正德时人王鏊在叙述布政使司时称“又有都御史统之,岁命御史按之”[19]27。目前对明代官文书的认识仅止于《洪武礼制》所载文书使用规定,即根据行移双方的品级决定所用文书种类。但随着官僚制度变化,实际公文使用已经不可根据《洪武礼制》来理解了。对明中期以降实际文书行移的深入考察,很有必要且可以丰富明代官制史、政治史研究。

(7)相关人物

王宗沐自隆庆四年九月丙寅至隆庆五年十月甲辰任山东左布政使。[20]1213、1504巡抚梁是梁梦龙,他于隆庆四年二月丁卯至隆庆五年十一月甲戌任右佥都御使,巡抚山东。[20]1071、1520他曾于隆庆四年八月丙午“条上赋役三事”[20]12001201,此即《山东经会录》编纂的缘起。巡按张是张士佩。参见赵祥星修、钱江纂:《山东通志》卷24,《职官志》,康熙十七年序刊本,21b页。院指的是都察院,由于明代巡按、巡抚的本衔一般分别是都察院佥都御史、监察御史,故称。此处“前院”指隆庆元年八月庚戌至隆庆四年二月丁卯巡抚山东的姜廷熙、巡按盛时选。赵祥星修、钱江纂:《山东通志》卷24《职官志》;《明穆宗实录》卷11,第320页;《明穆宗实录》卷42,第1071页。

四、行政流程的恢复公文的撰写主体

综上,围绕经会录编纂的文书流程可以大致恢复如下:

左布政使王宗沐→(咨)→布政使司→(隆庆五年二月三日呈)→两院(巡抚、巡按)→(巡抚批、四月一日巡按批)→布政使司→(四月十一日揭呈)→巡按→(批)→布政使司→(七月二十七日呈)→巡抚、巡按→(巡抚批、巡按批、巡抚再批)→《山东等处承宣布政使司为开局会计以定一省经制事》

山东布政使司左布政使王宗沐给山东布政使司“咨”,山东布政使司于隆庆五年二月三日根据王宗沐的“咨”向巡抚、巡按提交了“呈”,建议设立专门机构,规划计算全省赋税。该呈首先回顾了山东省的赋税征收状况,称山东省“差繁赋重”,前任巡抚姜廷熙、巡按盛时选、布政使司及布政司分守道各官曾经商议调整赋役,但又担心因调整而引起新的弊端,现在根据现任巡抚梁梦龙、巡按张士佩的命令,赋税额度已经全部重新确定,据前文可知这指的是隆庆四年八月丙午梁梦龙“条上赋役三事”的调整。据《明穆宗实录》,其具体内容为:

一正夏税秋粮之规。言税粮征收,载在律例甚明,顷行一条鞭法,同时并征,民力不堪,奸弊滋起,宜如旧例,以次第征解。一正分收分解之规。言往者编佥大户,分定仓口,近为一串铃法,搃收分解,转移侵匿,常课益,宜复旧例,给大户收完,交纳司府,司府差类解。一正均徭原编之规。言料价银五万三千余兩,乃均徭正额,今派入地亩,偏累农家,抛荒流徙,职此之故,亦宜仍旧,还均徭,各州县如数征解。户部覆奏从之。[20]12001201

由此可见,梁梦龙的改革重点在于废除“同时并征”的一条鞭法、“搃收分解”的一串铃法、由均徭“派入地亩”的料价银,恢复赋役征派的旧法。葛守礼曾撰有《与姜蒙泉中丞论田赋》[21]356357《与梁鸣泉中丞论赋役》[21]360361《与梁鸣泉中丞》[21]361362,向姜廷熙、梁梦龙备陈赋役新法弊害与恢复旧法的必要。梁氏这一改革背后,葛守礼的意见无疑起了相当作用。而梁氏的改革也颇为葛守礼赞赏,在梁氏离职之时,葛守礼为其撰写《送中丞梁鸣泉擢抚河南序》[21]285286,褒扬其功绩。葛序称:

先是东土自国初来,地赋人差确有定额,官以是程督,民以是输办,父祖子孙相习,靡称不便。乃厌常者稍役聪明,以求治效,概数变更旧法,小民不知所守,滋益病,其最大者百需皆归于地。公曰以地论差,南方之宜也,以南政治北,譬诸饮食,如北人日啖虾蛤,有不病者鲜矣。令悉复国初之旧,民欢若更生。

更为明确地指出梁梦龙改革针对的是“百需皆归于地”“以地论差”的赋役新法,也就是赋役合并编派摊向地亩的一条鞭法,[22]6165改革旨在“复国初之旧”。明中叶一条鞭法变革是一个充满了尝试调整、反复曲折的过程,梁梦龙改革就是对一条鞭法部分修正,向国初制度回调。

但是布政使司认为目前规定仍不完善,有进一步详细规划的必要。如税粮虽然确定了定额,但是没有确定纳税户的户籍,没有规定起运的仓口。驿传虽做了裁减,但是可能会有经费不足的情况。因此建议制定详细的规则,并纂修成书,刊刻后颁布全省,“永为东省经制”。具体做法是由布政使司会同按察使吴文华等官员确定原则,选调曾在地方任职、关心民政的官员,如济南府推官周于德、兖州府推官景嵩,东昌府推官钱普、青州府推官张集、掖县知县赵钦汤等来省城,在布政司官署内成立专门机构,整理历年公文、赋役册籍,将税粮、均徭、驿传、里甲四项分门别类,一一拟定详细规则与数额,定拟原则是“便民便官,以图可行;虑后虑前,以图可久。”

巡抚梁梦龙批准了这个“呈”,四月初一日巡按山东监察御使张士佩也批示同意。四月十一日,布政使司将编纂形式设想“揭呈”两院(巡抚、巡按),张士佩同意了这一方案。但原拟采用参与编纂的推官张集、知县赵钦汤另有任用,无法调赴省城,于是由周于德、景嵩、钱普三人分别收集查考资料,撰写书册,并陆续呈送布政使司,左布政使王宗沐与按察使吴文华等官员对其审议讨论。七月二十七日布政使司给两院“呈”,请求将议定的书册定本委官缮写,建议由济南府同知牛若愚管理纸札笔工等事务,由他督促省祭官商宗礼等选择擅长书写的人员,将讨论定稿缮写两份,上报巡抚、巡按“鉴裁”,缮写刊刻的费用由布政使司库贮藏的香税银中拨发。该呈文得到巡抚梁梦龙和巡按张士佩的批准,梁梦龙在批文中认为该书“纲举目张,事核议正,山东经会,方有成规”,同意“依拟刊刻,以便垂久”。因之,于隆庆五年十月刊行了《山东经会录》。

五、余论:官文书的多种留存形态与利用方式

官文书有多种留存形态,如原件、副本、邸钞、碑刻、参考备查性文书汇纂(又可细分为则例、事例、省例等专门针对文书的汇纂以及官箴指南等涵盖但不局限于文书的汇纂)、公布性文书汇纂(如诏令奏议集、公牍集、别集、地方志)、摘引文书内容的文献(如实录、会典)等。文书在被编入不同类型文献、以不同形态呈现的时候,其形式乃至内容都有可能因文献编纂目的差异而编辑改动、发生差异。这是我们在利用文书史料时需要特别注意的。

《山东等处承宣布政使司为开局会计以定一省经制事》这份公移也见于王宗沐的文集《敬所王先生文集》卷三十《公移·山东省》,题作《一开局会计以定一省经制》。与卷首公文对照,《敬所王先生文集》所收公文差异如下:(1)“准左布政使王宗沐咨”中“王宗沐”改为“王某”;(2)删除了具体的人名“吴文华、参政刘孝、龙光、参议宋守约、副使提学周鉴、驿传李汶、河道刘庠、分巡海右兼管青州兵备道副使潘允端、临清兵备道副使王宗舜、巡查海道副使郭文和、曹濮兵备道副使何子寿、分巡济南道佥事高克谦、东兖道佥事谢东阳、武定兵备道佥事甄敬、沂州兵备道佥事叶宪”、“周于德、兖州府推官景嵩、东昌府推官钱普、青州府推官张集、掖县知县赵钦汤”;(3)删除了从“伏乞照详施行”到“此东省大计也,亟如议行。缴。”之间叙述上交呈文及两院批示的内容,而代以“蒙巡抚衙门批允”;(4)“本月十一日该本司揭呈”中“本月”改为“本年四月”;(5)将“蒙巡按山东监察御史张批。阅录”改为“蒙两院批阅”;(6)“即如格议行”及其后的部分改写为“即如格议过各款事宜,合行刊刻经制成书,分布合属,永为遵守施行。内税粮、马草、均徭、里甲、驿传、马政、盐法,历年因革、增减、那移及各衙门条议始末,备载《山东经会录》十二卷。”[23]655657这些改动可以概括为,一是删除了具体人名信息,二是删除两院的批文转引而代以简要概括,但个别批文内容如“规画详明,一览晓然,此可占经制手段也”得到了保留。保留的主体是布政使司的呈文,这是因为王宗沐作为左布政使,这些呈文应该是他(至少是以他的名义)撰写的,《敬所王先生文集》作为其个人文集,公移部分主要收录这些内容,而对批等内容进行删减压缩改写。

现存明代官文书档案原件较少,围绕某一公务成系统的文书群更是罕见,因此想要深入考察明代文书制度并进而由此探究行政运行过程,就必须利用其他留存形态的文书,透过对一件文书所体现承转关系的剖析来复原行政流程,推断今已不存的关联文书内容。但利用非原始留存形态的文书时,需特别注意因应于留存形态产生的文本再编辑问题。

参考文献:

[1]许同莘.公牍学史[M].北京:档案出版社,1989.

[2]张我德,杨若荷,裴燕生.清代文书[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6.

[3]岩見宏.〈山東經會錄〉について[M]∥明代徭役制度の研究.京都:同朋舎,1986.

[4]洪金富.点校说明[G]∥元代台宪文献汇编.台北:“中央研究院”历史语言研究所,2003.

[5]杨一凡,点校.皇明制书[M].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3.

[6]前間恭作,末松保和.訓讀吏文(附)吏文輯覽[M].東京:極東書院,1962.

[7]林金树.明代嘉礼中文武百官的“以品序立”[J].史学集刊,1994(4):5158.

[8]刘文杰.历史文书用语辞典[Z].成都:四川人民出版社,1988.

[9]裴燕生.历史文书[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

[10]张哲郎.明代巡抚研究[M].台北:文史哲出版社,1995.

[11]张伟仁.清代法制研究:第二册[M].台北:“中央研究院”历史语言研究所,1983.

[12]张廷玉.明史[M].北京:中华书局,1974.

[13]杨若荷.清代下行文的标朱制度[J].档案学通讯,1990(6):4849.

[14]丁宾.丁清惠公遗集[M]∥四库禁毁书丛刊:集部 第44册.北京:北京出版社,1997.

[15]赵彦昌.明清揭帖考[J].山西档案,2007,(2):5457.

[16]吴讷,徐师曾.文章辨體序说文体明辨序说[M].北京:人民文学出版社,1998.

[17]方志远.明代国家权力结构及运行机制[M].北京:科学出版社,2008.

[18]孙承泽.天府广记[M].北京:北京古籍出版社,1984.

[19]王鏊.震泽先生别集[M].北京:中华书局,2014.

[20](官修).明穆宗实录[M].台北:“中央研究院”历史语言研究所,1962.

[21]葛守礼.葛端肃公文集[M]∥四库全书存目丛书:集部 第93册.济南:齐鲁书社,1997.

[22]梁方仲.一条鞭法[M]∥梁方仲经济史论文集.北京:中华书局,1989.

[23]王宗沐.敬所王先生文集[M]∥四库全书存目丛书:集部 第111册.济南:齐鲁书社,1997.

责任编辑:汪效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