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中十个常见问题的处 理方法
2017-04-21葛瑞宁
河北农业 2017年3期
葛瑞宁
浅议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中十个常见问题的处 理方法
葛瑞宁
目前,各地正在按照中央和省委省政府的部署,全力开展农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笔者在我县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的工作实践中总结了十个常见问题的应对方法,与大家商榷。
一、二轮土地承包不完善的以什么为基础进行确权登记颁证
《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承包合同自成立之日起生效,承包方自承包合同生效时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因此,确权登记颁证应以土地承包合同为基础。二轮土地承包时已签订土地承包合同的,以二轮土地承包合同为基础;土地承包合同不完善的,应补签承包合同后再确权登记颁证;补签承包合同的起止时间要与当地二轮土地承包合同时间一致。
二、对以前个别进行了承包土地调整的地方如何确定家庭承包地的面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等法律政策的有关规定,对以前个别地方对承包地进行了调整的,按照尊重历史、正视现实的工作原则,在不违背法规政策的前提下,实行民主协商、村民议决。只要群众认可无异议,在履行完相关手续的前提下,可依据土地承包现状予以确权登记颁证。群众有异议的,按照法律程序解决争议后,再行确权登记颁证。
三、对土地集体所有权有争议的如何开展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
集体经济组织相互之间或与其他组织之间存在土地所有权争议的,先由国土行政主管部门明确土地所有权,再按照相关程序对所涉及土地的承包经营权进行登记,土地所有权一时难以明确的,暂缓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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