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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在园幼儿受伤审判案例,看家园责任的划分

2017-04-21梁坤

早期教育(教师版) 2017年3期
关键词:幼儿园幼儿管理

梁坤

【案例回放】

丹丹就读于H市七色花幼儿园。2016年5月21日16点30分左右,幼儿园美术活动结束后,丹丹在幼儿园内的蹦床玩耍时牙因磕到另一名幼儿兮兮的后脑而受伤。事发时,教师因在教室内忙于整理幼儿美术作品而未在现场。

丹丹家长向法院起诉称:2016年5月21日16:30分左右,丹丹上完美术活动后就去了园内蹦床玩。后来,又进来一名幼儿兮兮。在玩的过程中,丹丹的下颚碰到兮兮的头部,造成丹丹两颗门牙半脱位。事故发生后,丹丹到某口腔医院就诊,共花去医药费605.77元,在家休学7天。丹丹父母认为,丹丹在幼儿园内受到伤害,七色花幼儿园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为维护丹丹的合法权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希望法院依法判决:一、判令七色花幼儿园赔偿丹丹医疗费605.77元、营养费3000元、护理费3500元、交通费500元、后续治疗费150000元、精神损失费10000元,以上各项共计167605.77元。二、诉讼费由七色花幼儿园承担。

七色花幼儿园在原审法院辩称:事故发生在下课期间,事故发生前有另一名幼儿兮兮进入蹦床玩耍,且有兮兮家长在场,事故发生是因为两名幼儿突然间发生互相碰撞,是无法预料和避免的。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七色花幼儿园认为本案应属于意外事故,幼儿园不应承担责任。同时根据法律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学校对未成年人学生不承担监护责任。法律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伤害,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监护人尽了监护责任,可以适当减轻责任,监护人承担的是无过错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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