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发布国家赔偿监督程序规定 保障赔偿请求人申诉权
2017-04-21
中国新闻网
中新网4月21日电 据最高人民法院网站消息,最高人民法院20日颁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国家赔偿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规定》,对于国家赔偿监督的定义与以往相关司法解释相比有何不同?《规定》如何保障赔偿请求人和赔偿义务机关的申诉权?最高人民法院赔偿办负责人对上述问题进行了解读。
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家赔偿法的立法宗旨和修法精神,切实保障赔偿请求人和赔偿义务机关的申诉权,依法规范赔偿监督程序,最高人民法院颁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国家赔偿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规定》(下称《规定》)。最高人民法院赔偿办负责人为此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以下为最高人民法院网站公布的《最高人民法院赔偿办负责人就<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国家赔偿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规定>答问》全文
问:《规定》的制定背景是什么?
答:1994年《国家赔偿法》没有对赔偿委员会作出的决定进行监督的程序规定。最高人民法院1996年制定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审理赔偿案件程序的暂行规定》第二十三条规定:“赔偿委员会决定生效后,赔偿委员会如发现原认定的事实或者适用法律错误,必须改变原决定的,经本院院长决定或者上级人民法院指令,赔偿委员会应当重新审理,依法作出决定。”即规定了法院系统内部对赔偿决定的监督程序。虽然1994年《国家赔偿法》和司法解释均没有规定申诉问题,但司法实践中一直认可赔偿请求人的申诉权。
2010年《国家赔偿法》增加了对赔偿委员会决定进行监督的程序规定,即第三十条规定:“赔偿请求人或者赔偿义务机关对赔偿委员会作出的决定,认为确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提出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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