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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法律原则与法律规则的冲突

2017-04-20王瑞山

智富时代 2017年2期

王瑞山

【摘 要】法律规则指法律条文释明的或以一定现实规范存在的约束人们获得法定权利并履行相应义务的行为准则,可具体适用的法律规范基本都具有违反后的相应法律后果。而法律原则即是贯穿于法律规则中的根本思想,体现立法的基本原理并在司法中作为一种精神存在,指导司法者进行相关法律适用的思想性规范。法律规则与法律原则同属于约束人们行为的规范,基本上是互相印证融合的,但在个别案例中也会因为具体问题具体分析而造成的法律原则与法律规则不相适应的问题,本文将简要探讨在法律适用中,法律原则与法律规则形成适用冲突的局面下,如何进行合适的适用选择才能更有利于案件的解决。

【关键词】法律原则;法律规则;适用冲突;价值选择

法律原则在法律规则中贯彻始终,并体现在大部分案件的司法过程中,但在具体适用上,法律原则一般不作为适用标准引用到案件的司法审理中。对于法律原则的适用本身就有原则规定,法律原则适用原则要求:非穷尽规则不得适用,非追求个案正义要求不能适用法律原则。一次为标准在案件适用的标准上做严格的审查,在司法实践中抛弃法律规则适用法律原则的事情不是没有发生,但每次该类案件产生将立即受到学术界与司法界的关注与质询。不少司法界人士持法律原则直接适用在个别案件中作为法律规范生效时非法的观点。因此法律原则到底能不能适用又应当在何时以何方式适用,仍需法学界做进一步的分析论证。

法律规则是适用于解决案件的首选,由于法律规则已经确立在成型的法典或法律文字中具有较准确性与可操作性,不仅适于司法人员据此进行具体操作,更符合公民普遍进行法律认知并自觉遵守。

一、二者的区别

法律原则在意义上可以说是法律的核心精神是法律价值的集中体现。但法律原则与法律规则相比仍有较大的区别。从定义上来说法律原则是精神具有抽象性与指导性,而法律规则是成文条律具有准确性与可执行性。这决定了他们的区别将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明确性

法律规则一般依照针对具体的法律关系而拟定,具有相对明确的权利或义务标准。有助于对具体行为的规范。而法律原则只是在大方向内泛泛而谈对行为的要求,较为抽象。难以因此为据选择自己的行为。

(二)权威性

法律规则因为知道具体司法实践的目的大多具有明确的法律后果。违反了法律规则的相应描述就要承担该规则的具体后果。因此人们出于畏惧后果的心理也会约束自己的行为。这恰好又维护了法律的权威。然而法律原则是抽象的,没有法律后果的描述,对人们的约束力也就小了。故而与法律规则的权威性不同

(三)调整范围

法律规则一般针对特定的法律行为或法律关系而做出,其所调整的特定范围因此相对较小。而法律原则贯彻法律规则始终。所包含的内容因为其抽象性又极大。因此,法律原则的调整范围比法律规则大得多。

(四)适用规则

当司法人员援引一条法律规则于案件时,该条文务必是完全适用于该案件的所有构成因素,当一个构成因素违背了法条的构成那么该法条就不适用于该案件的审核判定。一个案件或行为一般只有一条法律规则可以适用,就算多条法律规则都调整了该案件的法律关系或行为而造成了法律竞和,也只能依据一定的规则择其一而适用。而法律原则不同,法律原则彼此之间包含,或者冲突的可能性较大,可以适用于案件的各个部分不受彼此影响。因而可以共同适用于一个案件构成或一个行为中。

二、法律规则与法律原则的冲突

2001年发生在司法界著名的二奶状告合法妻子争夺遗产一案,由于法院判决援引了公序良俗这一法律原则而引起轩然大波。一时间,社会人士,法学专家,司法人员无不谈论这一案件的适用问题。笔者将以该案入手探究法律规则于法律原则发生适用冲突的可能情况。

该案的简要案情即情妇依据情夫在过世前确立的遗嘱,诉至法院要求接受合法妻子本该继承的财产。该案的法律冲突一方面来自遗嘱的法定效力与妻子的法定继承权的冲突。根据司法解释的论证,法学界的一般观点认为,遗嘱在基于当事人意识自由且合法有效的情况下应当发生效力。如果妻子具有自我生活能力那么应当在分割完夫妻共同财产后,在保证丈夫尚无有义务抚养或赡养的继承人或划分好抚养赡养人财产后,后将属于丈夫的个人财产的一半交付与情妇。但在本案的判决书上,法官提出了一个新的冲突,即法律原则里的公序良俗与遗嘱的法定效力的冲突,并在最终适用上,适用了公序良俗这一原则从而驳回了原告所持遗嘱的法定效力。该案件由于原告的特殊身份引来了舆论的强烈关注与监督。本案适用法律原则是否属于司法独立迫于舆论压力的妥协不得而知,然而本案的判决结果在法学界引起了更大的争议。法律原则在案件上的直接适用在我国判例中屈指可数具有法律价值体现的探讨意义。因而法学界对此争论不休最终形成了两种观点,一是认为法律原则是法律规则的核心与价值所在,违背了法律原则的法律规则自然属于“恶法”应当予以排除,因此在法律原则与法律规则冲突的时候自然要适用法律原则。二是认为,法律原则只是立法者应当遵循的精神要素,法律原则概念模糊不清。在于法律规则相冲突的时候自然因选择逻辑严密,条理清晰的法律规则。

理论上当具体的法律规则与抽象的法律原则相冲突的时候。法律规则在适用的可行性上的优势一定不如法律规则。但法律原则一般贯穿在法律规则中,轻易不会与之相冲突。在个案中一旦发生了這一现象,就说明很可能案情特殊。不能否认法律规则有漏洞或被规避的可能。因而在具体分析案件上需要从多方面整体考虑法律原则的可能性。

(一)法律原则的适用条件一般被描述为穷尽规则方用原则,这说明法律原则在司法适用上一般是被当做补充援引使用的。即是说若有法可依,或该法律规则没有漏洞可寻,那么法律规则就应优先适用。对这一条件的限制有两条但书

(二)其一是个案正义的坚持,正义是法律的最高价值。法官在断案的时候,不可不考虑案件的正义是否得到伸张。在法律规则的适用下,若案件的结果很可能走向不公正的结局,那么法官就可以考虑援引法律原则作为适用依据。

(三)其二是更强理由,当法律原则的适用理由更强于法律规则的适用理由时,法官亦可以援引原则适用于案件。

在探究法律原则与法律规则之间的关系的时候,可以看出司法实践中二者的相互冲突在理论上表现为法律原则与与之冲突的法律规则下的法律原则的冲突,法律原则之间本质上没有谁轻谁重,但体现在案件中就有了其所代表的法益的价值衡量。这也有助于法官具体进行法益平衡而断案。

三、结论:

法律原则在一定情况下确有优于适用法律规则的可能性,但在这种情况下,法官一定要慎重考虑。尤其不能将法律原则与道德混淆,法官在做出适用选择时,要出于社会对法律原则的客观判断标准而非自我内心的情感选择或是舆论指向进行判断。否则将会失去对法律价值的权威性与一致性追求。丧失了真正的正义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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