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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社区公共品“民办公助”供给中的村干部激励研究

2017-04-18李秀义刘伟平

关键词:公共品一事公益事业

李秀义+刘伟平

摘 要:自下而上、自愿行动的一事一议机制是当前我国农村社区公共品供给的基本机制,该机制下社区公共项目建设需要村民进行集体选择,并由村干部负责项目建设工作。一事一议早期项目建设基本依赖“民办”,村民集体行动陷入困境;2008年后财政奖补政策的实施使农村社区公共品供给进入了“民办公助”新时期,有效调动了村民通过集体行动建设公共品的积极性,但是财政奖补没有直接对村干部的相关行为进行激励。基于福建省的调研分析表明,村干部的工作积极性之所以被调动,是由于政府与村民联合起来向村干部施加同向而有效的影响,其中乡镇通过村干部绩效考核、村民通过村民代表会议对村干部行为施加影响,同时村民直选导致村主任的工作积极性更高。应进一步完善村干部绩效考核机制和村民民主机制,继续提高财政奖补额度,并给予人口规模小的村庄更多支持,以促进农村社区公共品的有效供给。

关键词:一事一议;农村社区公共品;民办公助;村干部;财政奖补;村民民主;干部绩效考核;村民直选;村民代表会议;村级公益事业

中图分类号:F325.4;F061.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8131(2017)02-0021-09

一、引言

农村公共品包括农村基本公共品,还包括诸如村内小型农田水利、桥涵道路、植树造林、环卫设施、公共活动场所设施等使用和消费局限于村庄范围的农村社区公共品,这类公共品在我国通常也被称为“村级公益事业”。人民公社解体以后,农村公共品供给的投入主要依赖向农民征收农业税及附加费来筹集,但自上而下的决策机制使得筹集的资金经常被挪用,这种供给机制导致了农民负担过重与农村公共品供给不足的双重困境。从2000年开始改革到2006年全面取消农业税费,相应的农村公共物品供给机制也发生了巨大变革:基本公共品供给重新纳入财政内供给体系;而社区公共项目(村级公益事业)供给的决策由村民集体民主决议、成本筹集主要源于村民出资出劳、项目建设执行由村干部负责,这被称为一事一议供给机制。一事一议机制初期(2000—2008年),由于政府从供给体制中基本退出,社区公共品供给变成了“民议、民决、民筹、村建、村管”的完全民办,一事一议迅速陷入“事难议、议难决、决难行”的村民合作难与村干部执行积极性不足的困境。全国通过一事一议建成农村社区公共品的村庄累计不到10%(孟昭智,2007),“村级公益事业建设投入总体上呈下滑趋势,村级公益事业发展不能满足村民的需求”参见国农改〔2008〕2号文件:《关于开展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试点工作的通知》。

为了解决这个问题,从2008年开始政府财政对一事一议中的村民筹资进行财政奖补,目前补贴额度达到村民出资额的50%左右,大多数学者认为这极大地调动了村民出资出劳的积极性。财政部的数据显示,自2008年财政奖补以后,到2012年通过一事一议财政奖补建成农村社区公共品项目的村庄比例上升到37.3%,项目投资中农民和社会投入4 165.3亿元,各级财政累计投入奖补资金1 697.8亿元,共建成各类村级公共项目135.9万个(胡静林,2013)。福建省财政厅数据显示,2009—2012年全省通过一事一议建成农村社区公共品的村庄比例达到76.63%,其中农民筹资筹劳46.96亿元,村集体投入6.01亿元,社会捐赠赞助3.22亿元,各级财政投入奖补资金20.69亿元,建成村级公共项目22 462个(陈杰 等,2013)。2013年在贵阳召开的全国一事一议财政奖补工作现场会上,财政部副部长胡静林指出,财政奖补后我国农村社区公共品供给机制进入了“民办公助”的一事一议新时期。

关于越来越多村庄在一事一议新时期突破原有困境建成社区公共品的原因,既有研究多从财政奖补降低村民出资额、激发村民合作意愿的角度展开,但是村民决议通过的项目建设需要村干部负责执行。根据相关规定村庄建设社区公共品项目要获得财政奖补,必须要严格遵守“民主议事、申报审批、项目实施、考核验收、资金兑现、设施管护、档案保存”七个步骤来进行参见2011年福建省财政厅和农业厅联合发布的《福建省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工作操作指南(试行)》(闽财农改〔2011〕6号)。,村民“民主议事”只是第一步,后面六个步骤的工作要依靠村干部来完成,这是相当耗费精力的工作,如果村干部不愿意积极发挥作用,社区公共品建设最终也无法完成。刘燕和冷哲(2016)指出,财政奖补并没有对一事一议工作中村干部的积极性给予直接激励。那么在“民办公助”的农村社区公共品供给中,哪些因素使得村干部愿意付出精力和时间推动项目建设与管护?这个问题不解释清楚,就无法有效说明为什么越来越多的村庄通过一事一议机制建成社区公共品。此外,即使在“民办公助”的背景下,仍然还有很大比例的村庄没有通过一事一议建成社区公共品,如何让这些村庄突破困境也值得深入研究。因此,财政奖补使村民建设社区公共品积极性得到调动后,如何调动村干部推动项目建设的积极性成为农村社区公共品供给的关键。但目前针对一事一议“民办公助”时期村干部工作行为影响因素的研究很少,定量分析更是空白。有鉴于此,本文基于对福建省25个县239个村庄的调研数据,实证分析一事一议“民办公助”背景下影响村干部建设和管护农村社区公共品积极性的主要因素,进而为进一步完善村干部的激励机制提供经验借鉴和政策启示。

二、理论分析与研究框架

马克思·韦伯在《儒教与道教》一书中指出:由于正式行政权力量有限,中国自古以来乡村地区主要依靠乡村精英自治,村庄公共物品供给也依赖他们组织。佐伯富等国外学者发现中国的村干部具有“双重角色”——他们既是政府代理人,也要为社区利益费心;徐勇(1997)也指出在当前我国村民自治的条件下,村干部仍然是“政府村民双重代理人”:村干部尤其是村委会干部由村民选举产生,因此村干部要做村庄利益的代理人,其合法性来自于村民授权和提供村级公共服务;但是村干部的績效考核与工资发放又由乡镇决定,同时村党支部干部的任命还要经过乡镇党委,所以村干部不得不完成乡镇委派的任务,成为乡镇利益的“代言人”。因此村干部成为乡镇与村民的共同代理人,他们的行为选择要在政府意志、农民的要求和自己的利益之间达成某种平衡。Bernheim和Whinston(1986)指出,在共同代理中,当单个代理人的行为选择影响了多个委托人利益,且这些委托人的利益偏好是相互冲突的时候,就会产生委托代理问题,这种问题会导致对共同代理人潜在激励的失败,进而导致委托代理的失败。这也是我国农村社区公共品供给长期处于困境的原因之一。

在农业税改革前,由于还没有开展村民直选,村干部的任命与职业发展基本由乡镇本文所说的“政府”是大政府,包括党委和政府;“乡镇”指的是乡镇政府与党委。决定。该时期政府执行的是“以农补工”政策,为了从农村获取资源建设城市和工业,乡镇政府建立了基于农业税费征收的村干部绩效考核机制,村干部不得不将向村民征收农业税费作为自己的工作重点,以建设村庄公益事业名义征收的各种附加费用也经常被挪作他用。而从村民角度而言,当然希望减少税费征收并增加村庄公共服务供给,要求村干部做村庄利益保护人,但是村民对村干部缺乏有效的激励约束手段。由于委托人利益诉求的不相容,村干部选择偏向代理政府利益,导致农民负担过重与社区公共服务供给不足的双重问题。

在农业税费改革后的一事一议初期,随着城市和工业发展,政府开始考虑推动城乡统筹发展,将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作为战略目标。2006年完全取消农业税及附加费后,农村基本公共品建设纳入财政供给体系,社区公共品建设采取自下而上的一事一议机制。但在一事一议初期,政府由于没有对建设农村社区公共品出资,很难就此工作对村干部施加压力;同时,原来基于税费征收的村干部绩效考核机制失效,村干部职务工资收入下降,政府对村干部的要求主要是完成治安、计生等基本工作。而在村民方面,虽然建成农村社区公共品符合村民利益,但是由于建设成本高、利益分配难以均衡,导致村民内部难以就社区公共品建设方案达成一致(常伟,2008)。即使村委会干部已经开始由村民直选,但在社区公共品建设方面村民无法作为一个整体向村干部施加有效影响。此外,由于一事一议机制下农村社区公共品建设公开透明度高,村干部无法通过项目建设带来寻租收益,因此村干部也缺乏自我激励,导致村干部没有开展这项工作的积极性。所以,该时期大多数村庄的社区公共品供给不可避免地陷入困境,同时,既有的一些公共品由于年久失修也受到损坏农业部经管司(站)课题组(2009)在全国的抽样调查显示:2008年前13.1%的村农田水利设施严重老化;43.9%的村没有固定垃圾收集场所,28.0%的村虽然有垃圾收集场所但不能定期清理填埋;95%以上的村没有生活污水处理系统;80%的村没有进行农厕改造;有体育健身场所的村只占10.7%,有图书室、文化站的村只占13.4%,有农民业余文化组织的村只占15.1%(王卫星 等,2012)。,导致农村社区公共品供给不能满足村民需求。

在“事一议”“民办公助”时期,为了切实增加农村社区公共品供给,从2008年开始中央政府和各级地方政府对农村社区公共品建设进行财政奖补,降低村民出资成本。财政奖补后,村民出资出劳建设公共品的积极性被调动,一事一议机制下的村民就社区公共项目的决策与出资进行合作成为可能(陈杰,2013;胡静林,2013;余丽燕,2015;刘燕 等,2016),村民整体也通过村民民主对村干部施加影响根据浙江省一些市县组织部门的调查显示,2012年村级组织换届选举中,没有通过一事一议建成社区公益项目的村村主干连任率只有50%,而建成村级公益项目的村村主干连任率高达80%以上(张少春,2012)。在村民愿意合作建设农村社区公共品的背景下,村干部的作用变得突出,但是财政奖补本身对村干部并没有激励作用(刘燕 等,2016),为了调动其工作积极性,目前各地乡镇政府通过完善村干部绩效考核和工资调整等方式对村干部行为施加影响2012年1月,根据福清市(县级市)有关规定,中共龙田镇委员会制定了《龙田镇村干部绩效考核办法》以及相应的《龙田镇村班子及村干部年度绩效考核评分参考细则》,规定村干部平时工作考核总分是100分,其中“村级公益事业”项目占11分、“清洁家园工作”项目占6分,这两项占到总分的17%,而“社会综合治理”项目只占10分,“计划生育”项目也只占15分。

“民办公助”时期,越来越多村庄建成了社区公共品项目,一方面需要村民合作出资出劳和集体决策,另一面离不开村干部的积极推动。作为“政府村民双重代理人”的村干部,其行为受到两个委托人诉求的影响。本文认为,与其他时期相比,“民办公助”时期村干部的工作积极性之所以被调动,主要在于政府与村民联合起来向村干部施加同向而有效的影响,如图1所示。

三、实证研究设计

1.数据来源

由于村主干要负责全村事务,其行为更有代表性,所以本文所说的村干部就是村主干,主要包括村委主任和村支部书记。在福建省财政厅农村综合改革处支持下,课题组于2012年12月至2013年7月,从福建省除了厦门以外的8个地级市的80个农业县中随机选择了25个县的239个村庄,就一事一议机制下农村社区公共品供给问题进行调研。每个村庄选择一到两名村主干进行问卷调查,共向392个村主干发放了问卷,回收323份问卷;剔除内容空缺和数据明显失真问卷11份,剩余有效问卷308份,归属于25个县的203个村庄。2009年7月至2013年7月,203个样本村庄中累计有75.86%的村庄开展了村级公益项目建设,共建成256个项目。

2.被解释变量

“民办公助”背景下,村干部开展社区公共品建设与管护工作的积极性是被解释变量。作为政府与村民的双重代理人,村干部要完成包括社区公共品建设在内的各项村庄公共事务和政府治理事务。由于不是专职公务员,村干部可以自由安排自己的职务工作;由于工作效率、工作条件不同,不同村干部投入到村公共品建设与管护工作的绝对时间没有可比性。因此,本文选择用村干部投入到社区公共品建设与管护工作时间占自身职务时间的百分比(简称为公益事业工作时间占比)作为被解释变量的代理变量,该比例越高则村干部在这项工作上的积极性越高用时间投入来衡量工作积极性并不总是有效的,比如一个公务员在工作受到上级直接监督和安排的情况,存在“磨洋工”的可能。但是由于村干部不是专职公务员,其工作也没有受到上级直接监督和安排,可以自由支配自己的工作时间,因此一项工作在其总职务时间中的占比可以衡量其对这项工作的积极性。为了确保测度的相对准确性,参照王征兵等(2009)的研究,問卷中把村干部日常工作时间分为五大类26个小类,农村社区公共项目建设及维护只涉及其中几个事项,且大部分村庄同时对村支书和村主任进行了问卷调查,通过二者数据进行相互印证,对于偏差过大的样本进行了回访,对确实有问题的问卷进行了删除。统计分析显示,村干部在社区公益事业工作上的时间投入能够与村庄社区公共品供给情况相互印证在本文203个样本村庄中,有154个村庄通过一事一议建成了农村社区公共品,这些村庄中村主干公益事业工作时间占职务时间的38.72%;剩余没有建成公共品的村庄中,村主干这项工作的时间只占其职务工作时间的10.57%。

3.主要解释变量

村干部的工作行为激励包括经济激励与政治激励和其他社会激励。经济激励主要是工资、社会保障等,在目前乡镇治理机制下村干部的工资由乡镇通过绩效考核确定;政治激励主要是通过自己的行为获得委托人的支持,从而实现职务上的连任、升迁;社会激励主要包括自我满足感、社会声誉等。就村干部工作行为激励而言,“民办公助”时期与其他时期最大的区别是乡镇通过财政奖补、绩效考核与村民进行合作,而村干部的社会保障、自我满足等激励并没有发生变化,所以本文主要从下面两个角度设定主要解释变量:

(1)乡镇通过绩效考核对村干部施加的影响。一是村干部绩效考核体系中村级公益事业项目分值占总分的比值。当地方政府对村级公益事业建设重视程度增加时候,这项工作的分值占总分的比值会增加,进而会促使村干部在该项工作上投入更多的职务时间。二是村干部的职务工资。由于村干部不是政府公务员,职务上升空间有限,村干部职务给其带来的社会性收益也比较少,经济收益应该是村干部工作的主要动力;同时,为了确保财政资金和村民筹资得到规范使用,财政部门严格控制了一事一议机制下公共项目的招投标制度与财务公开制度国农改和财政部等2012年发布了《关于开展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工作“规范管理年”活动的通知》等文件,要求严格规范农村社区公共品项目建设资金管理和使用,完善民主程序。,这使得村干部无法从项目建设中获得寻租收入,职务工资成为村干部积极开展该项工作的主要经济动力。目前,村干部职务工资基本都是在绩效考核基础上的绩效工资,包括基本工资、误工补贴、年终奖金等。本文選择的村干部分散在25个县71个乡镇的203个村庄,村庄所处的乡镇不同则村干部工资体系标准不同,同一乡镇内不同村庄由于村庄规模不同基本工资也有差异,村干部工作绩效不同则绩效工资不同。

(2)村民民主对村干部施加的影响。一是村民直接选举的影响。财政奖补后,愿意合作的村民形成一个整体,通过村民选举对村干部行为施加影响,要求后者积极发挥作用促成农村社区公共品建设。张林秀等(2006)、Luo等(2007)指出,村民通过选举方式对村委会干部行为产生一定影响。由于村民委员会干部是由村民直选产生,因此村主任工作积极性受村民直选的影响应该比村支部书记更大。二是村民代表会议次数。由于选举一般要三年进行一次,而村民代表会议经常举行,村民可以通过村民代表会议对村干部发挥影响。孙秀林(2009)研究发现,村民代表会议次数会显著影响村干部从事社区公共事务的行为。村民代表会议是一个客观的数据,村庄都有相应的会议记录。年度内村民代表会议次数越多,村民就可以更好地对村干部施加影响,使其把更多的职务时间投入农村社区公共品建设管护中。

4.控制变量

(1)村庄特征变量。一是村庄人口数(村庄能够获得财政奖补的情况)。在“民办公助”背景下,每个村庄都可以通过申请获得财政奖补,而且财政奖补并不能直接影响村干部的行为(刘燕 等,2016),因此本文并没有把这一变量作为关键变量。但是财政奖补能够影响村民的合作意愿,进而影响村干部行为;根据相关规定,村庄能够获得财政奖补额度直接取决于村庄人口数以福建为例,根据相关规定,2012年村庄开展“一事一议”能够获得的财政奖补总额,可以按照下面公式计算得出:y=cnx,y是村庄能够获得的奖补总额,n是村庄人口,x是每个村民的筹资金额,c是政府对村民筹资奖补的比例。为了避免加重村民负担,福建省规定每个村民每年最多筹资20元,每个劳动力每年可以筹劳3个工作日,以资代劳折工价为每个工日20元,由于工价远远低于实际日工资,所以大部分村民都是以资代劳,则加上以资代劳金60元,一般村庄每人每年筹资额为80元;政府对村民筹资奖补的比例基本在50%左右。人口数与村庄获得财政奖补额存在精确相关关系,为了避免多重共线性问题,而且人口数比村庄获得财政奖补额更加精确,所以本文选用村庄人口数反映财政奖补对村干部行为的影响。一般研究认为村庄人口数对村民合作会产生负向影响,但李秀义和刘伟平(2016)研究指出,财政奖补后人口越多的村庄获得奖补额越多,在项目投资额确定的情况下,村民出资成本下降,村民合作建设社区公共品的积极性增加,进而形成一个整体对村干部工作积极性施加影响。因此,本文认为在财政奖补背景下,村庄人口规模对村干部建设社区公共品的积极性产生正向影响。二是村集体经济发展情况。卫龙宝等(2011)认为村集体经济好的村庄通过集体出资可以降低村民出资额,会提高村民合作积极性,从而有利于农村社区公共品供给。

(2)村干部个人特征变量。村干部的年龄、受教育程度、村干部性别等变量会影响其工作效率、工作时间投入,进而也会影响村干部对村级公益事业的职务时间投入。

(3)本村庄村民外出务工平均年收入。如果不担任村干部可以外出打工,因此村干部工资的激励作用受到本村外出务工人员的收入影响,这实际是村干部的机会成本的问题,村干部职务工资的激励作用在一定程度上会被外出务工收入抵消。

5.模型选择

被解释变量村干部公益事业工作时间占比是连续变量,因此采取OLS方法进行估计。构建以下3个模型分别检验乡镇绩效考核、村民民主和政府与村民联合对村干部公益事业工作时间占比的影响:

其中,Tratio为被解释变量村干部公益事业工作时间占比,score为村干部绩效考核体系中村级公益事业项目分值占比,wage为村干部职务工资,meeting为村民代表会议次数,title为村干部职务;controls为控制变量,包括村庄人口数(popu)、村集体经济情况(finance)、村干部年龄(age)、村干部受教育程度(edu)、村干部性别(gender)、本村庄村民外出务工平均年收入(mig-wage)。

四、实证分析结果

对样本中的10个主要变量进行统计汇总分析,得出各变量的最大值、最小值及其均值、标准差,如表1所示。样本具有较好的代表性,村主干平均将34.238%的职务时间中投入社区公共品项目(服务)建设与维护工作中,这个数据还是比较高的。运用STATA 14统计软件处理数据,多元回归结果如表2所示。

从乡镇考核对村干部公益事业工作时间投入占比的影响看,模型1和模型3的回归结果表明,村干部考核指标中村级公益事业项目分值与村干部在该项工作上的职务时间投入占比显著正相关。值得注意的是,村干部工资总额对其公益事业工作时间投入占比的影响虽然为正,但是并不显著,可能的原因是不同村庄村干部工资差别不是很大。另外,本文调查数据显示村干部家庭收入比较高,村主干中43.65%拥有自己的个体私营企业,所有村干部的家庭年均收入为6.21万元,而村主干平均职务工资只有1.119万元。因此,有些拥有私人企业的村主干声称,与本身就不高的职务工资相比,他们更看重村干部职务带来的集体资源分配权、给自己工商企业带来的人脉以及相应的名望地位。

从村民民主对村干部公益事业工作时间占比的影响看,模型2和模型3的回归结果都显示,村民代表会议次数对村干部公益事业工作时间投入占比有显著的正向影响。村民代表会议作为村民表达意愿的正式途径,可以起到协调不同村民利益、强化村民合作的作用,通过村民代表会议村民能够作为一个整体对村干部施加压力。值得注意的是,与村支书相比,村主任更愿意将职务时间投入到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中,这种职务上的影响在5%水平上具有显著性,这意味着选举是村民对村干部进行激励与约束的有效手段。本文调查也显示,在样本村庄中,开展了一事一议并建成公益事业项目的村村主任连任率达到73.26%,而连续三年都未开展过一事一议的村村主任连任率只有45.12%。

从村庄人口数对村干部公益事业工作时间投入占比的影响看,模型1和模型3的回归结果都显示,村庄人口数对村干部公益事业工作时间投入占比具有显著的正向影响。一般认为村庄人口越多,导致一事一议集体行动交易成本越高,所以村干部要投入更多时间。但是在一事一议机制下社区公共品供给的前提是村民合作,当大多数村民不愿意就社区公共品建设进行合作时,村干部就不会投入大量的时间到这项工作上。而根据余丽燕(2015)、卫龙宝等(2011)的研究结论,村庄人数是村民合作的负向影响因素,进而会负向影响村干部的时间投入,这与本文的结论相反。合理的解释是,財政奖补发挥了作用,由于村庄人口越多获得财政奖补越多,所以在社区公共品项目投资额相差不大的情况下,人口数多的村庄由于能够获得较多的财政奖补而降低了村民出资额,村民合作意愿增加,并要求村干部积极推动项目建设,进而村庄人口规模正向影响村干部的投入时间。这也在一定程度上证明财政奖补虽然没有直接对村干部进行激励,但是可以通过影响村民合作而间接地影响村干部行为。

模型1和模型3的回归结果还显示,虽然村干部工资对其公益事业工作时间投入占比的影响不显著,但是外出务工收入却具有显著的负向影响。对那些将工资作为自己主要收入的村干部而言,外出务工收入越高则当村干部的机会成本越高。如降低了职务工资的激励效果,其可能会通过增加个人事务时间以获得经济补偿,进而会影响其在公益事业建设上的工作时间投入。

为了确保研究结果的稳健性,本文通过选取其他代理变量的方法进行稳健性检验。根据王征兵(2009)、郭斌等(2011)对村干部工作激励的研究,选取问卷中“村级公益事业建设管护工作在村主干所有各项职务工作中重要性排名”作为被解释变量的代理变量,分析结果表明,绩效考核中村级公益事业项目分值占比、村民代表会议次数都在1%的水平上具有显著的正向影响,外出务工收入在5%水平上具有显著的负向影响,干部职务也对被解释变量具有显著影响。可见本文的上述研究结果具有稳健性。

五、结论与启示

一事一议财政奖补,标志着我国农村社区公共品供给进入了“民办公助”(公私合作)供给的时期。在财政奖补的激励下规模大的村庄村民合作成为可能,合作后的村民作为一个整体对村干部建设管护农村社区公共品的行为施加有效影响;村民直选的村主任的公益事业工作时间投入占比显著高于村支部书记,村民代表会议次数也会显著影响村干部的积极性;就政府而言,乡镇通过绩效考核可以显著影响干部建设管护社区公共品的职务时间投入,财政奖补与村庄人口数相结合也可以影响村干部行为。基于以上结论,要提高一事一议机制下村干部建设社区公共品的积极性,应注意以下几点:

第一,完善村干部绩效考核机制。乡镇对村干部的绩效考核指标体系中应该更加突出“村级公益事业项目”,并完善村干部绩效工资和职业发展激励机制。一是进一步根据干部在农村社区公共品建设和管护中的表现适当拉开工资差距;二是结合外出务工收入情况,提高村干部实际工资水平;三是将经济激励手段与干部职业发展等非经济激励手段相结合,重视隐性激励、内在激励、声望激励等对村干部的激励作用。

第二,完善村民民主机制。采取措施确保村民代表会议按期召开,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增加涉及农村社区公共品建设的村民代表会议召开次数,让村民通过村民代表会议对村干部行为施加影响;鉴于村民直选的村主任在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上时间投入更多,因此应该继续推进村支部书记的公推直选进程,让村支部书记的产生更加受到村民意见的影响,促使作为村庄一把手的村支书在社区公共品建设方面更加积极。

第三,继续提高对村民出资的财政奖补额度,并对人口规模小的村庄给予更多支持。财政资金可以激励村民合作,进而使得村民作为一个整体对村干部行为施加有效影响。由于财政奖补基于村庄规模发挥作用,村庄人口规模小则可能获得的财政奖补就少,进而无法有效激励村民合作意愿,村干部建设社区公共品的积极性也无法被激励,最终导致其即使在财政奖补的情况下也无法建成农村社区公共品。因此,应对人口规模小的村庄给予一般财政奖补外的特殊支持,这样才能推动不同类型村庄在社区公共品建设上同步发展,以促进农村社会全面小康的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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