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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斯宾诺莎思想自由观看自媒体言论自由的边线

2017-04-15

福建质量管理 2017年21期
关键词:斯宾诺莎言论权利

樊 琪

(北京信息职业技术学院 北京 100016)

从斯宾诺莎思想自由观看自媒体言论自由的边线

樊 琪

(北京信息职业技术学院 北京 100016)

自媒体的出现弥补了传统媒体的被动性,其民主化特性吸引了网民的积极参与,使得民众的言论自由达到空前高涨。但是在这种自由的言论背后也存在一些不稳定因素,本文试通过荷兰人斯宾诺莎在《神学政治论》中提到的关于思想自由的观点论述“自媒体”的自由边线,得出言论自由需以守法为前提的结论。

斯宾诺莎;自由观;自媒体

2009年8月28日新浪微博试用版上线,2012年4月微信朋友圈开始运行,2012年8月微信开放了个人申请公众号业务,近年来,个人直播也日趋火热。“自媒体”这个21世纪E时代的产物已经逐渐成为人们,尤其是年轻人的生活方式。

新浪微博的广告语“随时随地发现新鲜事儿”,很鲜明的表现出了自媒体最大的特点。在重大事件面前,自媒体也被作为一个重要的传播途径,网友即时的上传文字图片、庞大的转载数量网友评论和聚焦的高关注度,使之成为快速的信息发布平台。在“自媒体”时代,人们接受信息不再被动,更多的人通过这一开放性平台扮演起“传播发布者”的角色,由于不需要经过“把关人”,“自媒体”可以原汁原味地呈现出事件的现场感。而它“关注”、“转发”等功能让信息的散布犹如湖面的涟漪,一圈圈越来越大地泛开,达到了以点带面的效果。

这是一个基本自由的可以畅所欲言的信息交流平台,但是一些不法分子在互联网上无端编造、恶意传播,少数网站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疏于管理,致使网上谣言传播,造成恶劣社会影响。关于自媒体,或者关于“言论自由度”的讨论长久以来不绝于耳,“什么是自由?言论到底应该自由到什么程度?”这确实值得我们深思。或许,我们可以从斯宾诺莎的思想自由观当中试着找找答案。

一、斯宾诺莎的思想言论自由观

(一)政治的真正目的是自由

斯宾诺莎说:“政治的真正目的是自由。” 这其中的“自由”主要是思想自由、言论自由,既指人人享有的以口头、书面以及其他形式获取和传递各种信息、思想的权利。

在《神学政治论》中,斯宾诺莎对个人自由进行了多方面的阐述。首先涉及的是信仰的问题,特别是国家对其公民信仰的宽容态度。斯宾诺莎认为,所有的个人享有绝对的、不受限制的信仰自由,这不仅是权利也是事实。“人心不可能完全任由他人操控;因无论自愿或被迫,无人可将其自由思考并自行判断任何事务的天赋权利或能力让与他人。” 斯宾诺莎明确地说,既然民众无法舍弃他们的判断以及感情的自由,既然个体都有无法割舍的天赋之权,是他自己思想的主人,如果强迫思想上有分歧矛盾的人们无条件顺从,那么结局会十分可悲。所以,公权力一方辖制公民信仰和意见的努力很大程度上会失败,并终将削弱其自身的权威。人心“不可能”受到他人的辖制,任何政府均应接受这种必存的现实。比较难以做到的,而且对一个承诺宽容的政权构成真正考验的是,公民表达他们信仰的自由,无论是以公开演讲还是诉诸文字的方式。在此,斯宾诺莎比他同时代的人更进一步,声言:“自由判断之权越受限制,我们离人类的天性愈远。”

(二)无限制的给予自由极其有害

斯宾诺莎说:“由于一个人的言论正像行动一样,也可能损害权威,所以虽然言论自由不能完全不给人民,但也不能无限制地给予他们这种自由,因为这样做是极其有害的。” 那么这个限度在哪里呢?在他看来,这个限度就是,个人放弃自由行动之权,而不放弃自由思考与判断之权。

他认为,表达“煽动性”思想的言论不为统治者容忍,提倡颠覆政府、违抗法律或伤害公民同胞的言论不受保护。那么何为放弃自由行动之权而不放弃自由思想之权?他是这样解释的,若人们发现一些法律规定不合理、具有压制性,可以为废除它们而论辩,但必须是以和平的方式,进行理性的争辩。如果他们的论辩并未说服统治者改变法律,便到此为止。他们不能做的是“挑动大众针对统治者或其代理人的仇视。”

可见,斯宾诺莎在宣扬思想自由的同时,强调了人在行动上要守法。在哲学上,他认为,人先要承认服从自然的必然性,才能在正确认识的基础上保持行动的自由。在社会政治问题中,斯宾诺莎认为国家和法律是决定社会存在的力量,是人的各项权利的保证,她相信自由就是服从法律。他强调,政府有权给某种行为定罪。作为担负公共福利之责的一方,统治者必须拥有绝对和排他性的权力对人们的行为范围予以监控和立法限定。但斯宾诺莎明确地将思想,甚至是思想的表达排除在“行为”概念之外。作为走出自然状态通过社会契约成为公民的个人而言,“每个人放弃的仅是顺应己意行事的权利,而非思辨和判断的权利。”也就是说思想可以自由,行动必须守法。

二、“自媒体”的自由边线

按照斯宾诺莎的观点,因为思想自由是天赋人权,因此我们每个人都有自由思想的权利,也有自由表达自己思想的权利。所以可以理解为,我们可以在自媒体上发布我们对事情的看法,但是我们不能够随便行动,因为思想可以不受控制但是行动必须守法。孟德斯鸠在这点上也与斯宾诺莎持相同观点,他认为自由是做法律许可的一切事情的权利,人人都是生活在特定的群体、社会和国家之中,都必须遵循公认的道德和法律确认的行为准则,不允许借言论自由侵犯他人的权利的自由,不允许损害社会公共道德、危害国家安全、出卖国家机密、危及世界和平。因为“如果一个公民能够做法律所禁止的事情,他就不再有自由了, 因为其他人也同样有这个权利。”

但是这里有一个问题:一个人的言论是否也是一种行动?当个体通过自媒体向公众发表自己反对某事务的言论时,当局是否可以认定他是“责备当局不公,鼓动人民反对当局”,从而将他打成“一个捣乱分子和叛徒”斯宾诺莎确实没有说清楚言论自由与行动自由的关系以及二者的界限到底在哪里的问题。由此看来,即使按照斯宾诺莎所说,给予人民言论自由的限度是“个人放弃自由行动之权,而不放弃自由思考与判断之权”,仍然不能很好地解答上述问题。

言论表达了人类的思想,本身也是一种行动,必然影响社会、国家以及他人。所以,在探讨言论自由时,更应该注意言论这种特殊自由行动的限度在哪里。斯宾诺莎实际上也回答了这个问题。他认为,有一种意见或言论是危险的,如主张每个人想怎么样就怎么样,这种言论毁弃了这个人与他的统治者订立的契约,直接反对他所在的社会,严重超出了言论自由的限度。

所以,对于自媒体,政府确实应该加强监管,以防不法分子滥用言论自由造谣生事。斯宾诺莎的言论自由有这样一条原则,“一个人之忠于国家,有类于其忠于上帝,只应根据其行动加以判断,也就是说,根据是否爱人。”网民大多数是“爱人”的,是希望自己的社会越来越好的,他们都拥有自己的思想,有权利自由发表言论。对于个别散步谣言、别有用心的人,既然他们已经做出了危害国家安定的事情就是触犯了法律,也就是脱离了思想言论自由的原则,应该受到处罚,禁言绝对不为过。

保障自媒体言论自由,可以为人民监督权力运作提供平台。由于拥有应用主体广泛、应用程序方便、应用管制自由等诸多优点,自媒体注册用户享有的言论自由尺度相对较大。从传播信息、表达言论的角度看,自媒体和其他传播媒介没有本质区别,都是资讯传播媒介,言论表达平台。不同的是,自媒体没有传统媒体所专门配置的责任编辑。然而作为自媒体用户,不应因此而忽略行为底线,失去言论责任。自媒体和传统媒介一样,都有遵守法律、道德和纪律的义务。

“如果每人想怎么样就怎么样,公众的平安和宁静就不能维持;所以一个人与国家的法律相背而行也就是不尽本分的,因为如果这种做法普遍起来,国家必然会随之灭亡。”无论思想和行动的关系如何,这句话都已经充分说明了自媒体言论自由的底线,那就是不可逾越法律和道德。守法、负责,才是思想言论自由的理性选择。

[1]斯宾诺莎.神学政治论.北京:商务印书馆.

[2]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北京:商务印书馆

湖南大学,政治学与行政学本科,法学学士,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公共管理硕士研究生,在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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