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下载

法治现代化视域下的荀子礼法观

2017-04-15

福建质量管理 2017年4期
关键词:礼法荀子法治

关 娜

(河南大学法学院 河南 开封 475000)



法治现代化视域下的荀子礼法观

关 娜

(河南大学法学院 河南 开封 475000)

法治现代化的背景下,荀子的礼法观仍然对社会法治具有重要的启示价值。荀子将法的价值取向界定为礼,将法看成是外在强制手段,强调法对于礼的辅助。在法治现代化的过程中,需要加强思想道德建设的同时,重视法制建设,理顺道德与法律的关系,才能推动社会进步。

法治;荀子;法与礼

荀子是儒家思想的代表人物之一,继孔孟之后的又一儒学巨擘,在国家的治理思想上与孔孟相比有了进一步发展,主张法礼并用。荀子把礼看成是维护社会的另一种手段,认为需要遵循礼的价值,用礼规范人民的言行,进而社会能够达到稳定状态。同时荀子也肯定了法的作用,认为法产生在礼当中。荀子的思想在现代法治的背景下也有重要的价值,本文通过分析荀子的法礼观念,获得对当今法治社会有益的启示。

一、荀子的礼法观内涵

荀子的礼法观的主体是礼,荀子认为法律从礼当中发展而来,并通过礼的价值标准对法的价值取向产生影响,法律自然是礼的一种延展。基于上述观点,荀子通常将礼法并称,通过研究我们还可得出结论,在礼与法的界限之间荀子并没有进行明确的划分,荀子认为礼就是一种法,同时法也是一种礼。荀子认为法的强制性作用产生于礼,法的强制性在于维护礼,所以两者是相伴而生的,并且相辅相成。但是荀子的礼法观与孔子也有显著区别。例如孔子认为,礼具有道德属性,礼属于个人行为,礼是仁所要求的外在表现。孔子的观点认为,遵守了礼的规范,也就是变现出了仁的要求,对礼的良好遵守就是仁。孔子所主张的礼,并不具有强制性,而是作为道德的延伸,通过克己来达成。

二、荀子的礼法观中礼的地位

依据荀子的观点,礼在礼与法的二元体系中是主体,荀子认为礼是社会运行的根本,这是儒家思想的根本体现,荀子的礼强调了精神层面的意义,认为礼是对个体行为的评价准则,是一种价值选择的规定,法因为产生于礼才具备了强制力。法的价值是礼所赋予的,法的强制性作用可以维护礼的秩序得以实现。在礼与法的关系方面,荀子认为礼是价值基础,礼对法的施行提供价值判断的依据,合乎礼才能合于道,圣人第一部要建立起礼仪的制度,而后才能建立法律的制度,即法律从礼仪规范当中演化产生。上述是荀子关于礼的起源的认识,法的价值基础是礼的标准,规范又具体产生于礼的规定,因此次序上也是法律在礼的规定之后。尽管礼具有主体的地位,但是法在社会治理方面也具有重要价值,法是国家治理的原则,用法来治理国家才会实现善治的目标,由于法具有的规范可操作特点,使得在实践方面法具有优势,法的良好运行将会对社会治理的效果产生直接影响,法与礼的区分也在于法所具有的实践价值。

三、荀子礼法观在现代化背景下的启示

荀子的礼法观对于现代化背景下,我国的法治建设具有一定启发价值,依据荀子的观点,要实现思想道德建设的进步,首先个人的努力必不可少,个人需要加强道德修养方面的培养,提高自身素质,这正是荀子《劝学》篇的主张,不断地积累礼的规范,在积累中提升自身道德修养,进而不断达到至善的境界,我国目前倡导终身学习,正是从荀子的思想中得到的启发,在道德建设的过程中,参与的一方不能仅包括部分群众,而是全体社会成员需要均等的参与进来,需要全体社会成员的参与,实现社会整体水平的提高。而对于良好社会环境而言,对于个人的道德观念也具有重大影响,荀子认为个人道德的好坏依赖于环境的好坏,在当今社会,还应当加强思想道德的提升,塑造一种积极向上的社会氛围,使得良好的社会风气能够得到普遍认可,并潜移默化得提升社会整体的道德修养,荀子对于礼的强调从个人层面和社会整体来实现道德的良性进步。

四、荀子礼法观对于现代社会的作用

现代社会的精神也强调了礼,这与荀子的礼法观是相类似的,提高社会整体的道德修养具有基础建设的价值。但是法治社会的价值更强调法律的调整意义,法治蓬勃发展的外在表现在于法条的完善,之后法律体系的完备才能为社会整体风气的提升起到保障功能。如果将社会法治建设看做是一棵树,那么礼就是树根,法相当于树上的枝杈。法治社会能为群众提供多少绿荫,取决于法的枝杈是否密实,坚持法治对于社会长治久安的意义不言而喻。只有每个人在法制健全的大环境下依法而行,才能使得良好社会风气逐步形成。

在荀子的礼法思想体系当中,对法的作用也是高度重视的,认为法是一种外在手段,荀子的思想对于当前社会还具有巨大的启发价值,在当前的社会环境当中,依旧应当注重法的权威性,不得有凌驾法律之上的人存在,这也是法律平等价值的外在表现,每个人都应当受到法律的约束,并被法律同等看待,群众相信法律的价值之后,才能体现出法律的公平意义,社会公正才能真正实现。尽管荀子的思想中部分内容无法适应现代社会,例如他认为法律的神圣性还在于法律是圣人所指定的,圣人是完美的人,由于此法律才产生了价值,但是圣人不存在,只是荀子的臆想,完美道德所接近的道的境界不存在,失去了圣人就是去了法的价值依托也不满足价值的需求,因此我们应当寻找另一种价值基础,去实现社会绝大多数人的利益,只有实现了社会绝大多数人的价值追求,实现了绝大多数人的民主,才能为法治的正当性奠定依据。

荀子关于礼是由圣人制定的,法产生在礼的基础之上,因此法就是自然法,符合道德要求,回避了善法与恶法之辩,在现代法治的视野当中,完美的道德不存在,对善法和恶法的区分需要仔细思考,通过程序上的控制来实现良法善治。在实现良法制定的程序保障过程之中需要关注如下重点,首先是要尊重民意,依据民意确定法律的价值取向,其次要契合社会大众的呼求,要使得法律符合社会整体道德的要求,使得违背社会道德的条文被立法程序摒弃,杜绝法律条文脱离社会,变成恶法的可能发生。当法治与社会道德相契合,法律才能具备善法的色彩,善法也正是依据社会道德才能形成条文,社会道德风气的形成因此对善法的制定具有促进价值。因此荀子看到了法治相对于道德的强项,即法律具有的时效性和良好的社会价值,在社会约束方面更有效力。法是维护现代社会价值精神方面的保障之一,良好运行的法律体系对于维护社会稳定具有显著的作用。

法治的现代化是不可逆转的历史潮流,但并不意味着传统法律思想在当今失去生存空间,我们应当仔细分析传统法律思想的精神内核,对于其中符合时代发展目标的内容仔细甄别,传统法律思想也能推动社会进步,荀子的礼法观对于现代社会而言具有利用的潜力,对于当今的法治建设也有借鉴意义,礼法的判断是法存在的前提,在法治建设深入发展的当下,我们应当重视道德水平的提高,关注公民的整体道德修养,高度重视社会治理的作用,实现法治社会的价值。

[1]郭淑新,陈健.荀子隆礼重法思想的逻辑起点与价值目标[J].法学杂志,2016,(02):96-103.

[2]周伟.荀子礼法学说新解[J].政法论坛,2010,(05):80-88.

[3]郭成伟,姜登峰.荀子“性恶”法律思想探究[J].中国政法大学学报,2008,(03):14-24+158.

[4]周梅.浅议荀子对封建正统法律思想的影响[J].安徽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4,(04):62-65.

[5]赵涛.荀子与韩非法治思想之比较[J].山东公安专科学校学报,2003,(03):80-83.

关娜(1992-),女,满族,河南大学法学院,2015级法律史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中国法制史。

猜你喜欢

礼法荀子法治
送法进企“典”亮法治之路
荀子“道心”思想初探
《荀子》的数学成就初探
荀子的“王道”观念
礼法之治与泰始律令
礼法文化中的“情实”问题及其巫术渊源
和谐
反家庭暴力必须厉行法治
晏子论礼
苏轼的礼法融合及其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