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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我国互联网金融监管的思考

2017-04-15赵永铭

福建质量管理 2017年4期
关键词:监管金融发展

赵永铭

(兰州财经大学陇桥学院 甘肃 兰州 730101)



关于我国互联网金融监管的思考

赵永铭

(兰州财经大学陇桥学院 甘肃 兰州 730101)

近些年,我国的经济经历了较快的发展阶段;尤其在经济存在较大下行压力的背景下我国积极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坚持以刺激需求为导向的模式,在近几年的经济发展中获得了较大的增长空间。自2014年以来,互联网金融已连续四年进入政府工作报告。2016年,互联网金融还正式写入了国家的“十三五”规划纲要中,这意味着互联网金融已经得到国家层面的高度重视。尤其近几年互联网金融已经成为刺激消费、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重要渠道。但是随着我国市场化程度的不断加深,金融一体化的不断融合,对于新形势下我国的金融监管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因此对于创新的金融平台下互联网金融的宏观审慎监管应作进一步的思考。

“互联网金融”;“金融一体化”;“宏观审慎监管”;“市场化”

一、我国互联网金融发展的现状

(一)规模的不断扩大

在过去几年,互联网金融的发展成为我国经济和金融体系改革最为引人注目的焦点。尤其我国进入新的经济周期后经济结构发生了巨大的变化,由过去的投资拉动下的经济增长模式改为刺激消费、扩大内需为主的新发展模式。伴随着新一轮产业革命的蓬勃兴起,我国果断的抓住机遇,大力发展新型优势产业;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积极带动下,我国的传统金融业也在发生着深刻的变化。尤其以“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P2P众筹平台为基础的互联网金融蓬勃兴起。

以美国金融搜索网站银率网进入中国以及我国第一家P2P网贷平台拍拍贷成立为标志,互联网金融在我国从2008年起前后就已出现了萌芽并缓慢发展,之后正赶上我国的消费金融业开始蓬勃兴起,消费金融和其他很多传统金融业态一样开始互联网化。在经过了几年的酝酿之后,互联网金融在2013年呈现爆发式增长。虽然我国并未完全实行利率市场化,但从我国近几年的发展规模上看互联网金融还是发展的很快。以网贷行业为例,截止到2016年12月,全国共有平台数量2400家,每月贷款成交额超过2000亿元,累计成交额超过了30000亿元,平均期限不到一年。其中,网络银行的交易额由2008年的285.4亿元迅速增长到了23万亿左右,P2网络借贷的交易额则由1.5亿元快速增长到现在的3063亿元左右,增速接近200%左右。另外以第三方支付工具为主的基金合作形式与2013年新上市的余額宝成交量截止2016年底已突破6000多亿。

(二)交易工具的多样性

自从我国自90年代进行了金融创新之后,我国金融市场进入了一个全新的发展阶段,由传统的证券市场为主的信贷交易市场逐渐过渡到以互联网为主的金融交易市场,其中与之配套的互联网大数据·互联网众筹平台等新型互联网交易平台极大的降低了金融的交易成本,促进了交易规模的扩大,投资者数量的不断增加反过来又极大的提高了运营效率的大幅提升,拓宽了筹融资平台的渠道。从技术角度来看,互联网金融是依托互联网.支付结算.云计算.大数据.社交网络等技术工具而产生的一新兴金融模式;是互联网行业发展的产物。

与传统金融相比,互联网金融不仅在金融业务的使用媒介上存在区别,更重要的是增强了金融活动的透明性和参与性。

二、互联网金融发展过程中的问题

(一)现有的金融监管体系不能满足互联网金融的需求

互联网金融网络化的发展使得现有金融监管的法律法规不再适用于当下的创新成果。现行的“分业经营,分业监管”原则将不再适用于灵活波动的网络借贷利率,并且大量互联网金融资金的流动会加剧金融市场的风险,同时也扩大了金融监管所需要监管的范围,这种漏洞下,网络平台中出现的洗钱等金融犯罪问题将更加难以监控。例如2011年银监会下发的《关于人人贷有关风险提示的通知》这些都只能起到风险提示作用,而在实际操作中,却不能起到实质性的抑制作用。现有的金融监管体系下,无法应对互联网金融的去国界化问题,在相对较低的资金跨国转移成本中,国际避税行为日益盛行,给投机者带来了机会,但是使得各国中央银行对金融市场的监管越来越困难。如果金融监管体系还不跟上当下互联网金融的变革趋势,那金融市场的跌宕起伏,瞬息万变将会在很短时间内给一国经济带来很大打击。

(二)互联网金融参与者的合法权益易受到侵害

目前的互联网金融市场鱼龙混杂,金融机构的市场准入没有明确标准。投资者通过互联网来确认金融机构的合法性增加了一定的难度,对金融机构的资质,诚信等的必要信息的掌握存在失真的情况。交易者的信息保护缺少有力保障,个人信息泄露和买卖时有发生。金融机构与投资者存在着信息的严重不对称,导致投资者进入网上平台交易的门槛相对较低甚至是存在严重的违约风险时无法建立紧急的应对措施。表现在互联网金融急速扩张的情况下,交易范围广带来的交易对象难以辨认,风险在短时间内难以控制,特别是在风险防控缺位的情况下,投资者很有可能被卷入一些“名不符其实”的财务公司,贷款公司开展的变相吸收存款,非法集资活动中去。目前互联网金融监管中缺乏的规范性条文将会使得只从表面收益进行的投资,权益难得以保障。

(三)互联网监控风险大

金融体系的公司正面对着复杂多变的风险问题,而这是现行的监管体系无法覆盖完成的,因为互联网金融管理分散杂乱,暂时没有专门的监管体系来宏观调控。当下主要是央行,银监会和政府部门监管之下,但是这任意一个监管体系对互联网金融的管辖都没有办法确定权限实施管辖。尽管近期在国务院的指导下,多部委对互联网金融中所遇到的监管问题展开调研,但是对一套完整的互联网金融的法律体系的出台还未成形。硬件和软件的配备无法跟上互联网金融发展的速度,例如监管人员的缺失,针对这样一个资金密集型和技术密集型的行业来讲,培养这样一批监管人才迫不及待。

三、规范互联网金融监管的建议

(一)健全相关法律法规

2014年央行工作的重点之一就是互联网金融的监管,央行调查统计司副司长徐诺金曾公开表示,互联网金融需要监管,因为金融行业是高风险行业。从法律法规层面明确互联网金融的含义,监管范围,责任义务,规范互联网金融的法律环境。在现有法律的基础上修改包括的证券法,保险法使得互联网金融所涉及的相关业务有法可依对相关制度规定进行完善和补充。同时针对互联网金融所涉及的新领域,例如银行的行为准则,跨国银行的边界问题等都应该纳入新一轮的立法当中。着重保护交易的安全性,针对计算机犯罪,计算机泄密等相应的法律制裁,形成一个良好的电子商务环境。

(二)互联网金融与传统金融并驾齐驱

在全球经济金融一体化,由于互联网金融自身存在的跨地域,跨行业和跨国境的特性,使得互联网金融与传统金融模式应该实现优势互补,互利共赢的。其一可以通过与传统金融机构的合作借助其银行品牌效应来提升自身的服务能力,再者也要将互联网金融延伸到传统金融还未覆盖到的领域,例如进一步加强互联网金融对小微用户的服务,并且可以进一步扩大到农村地区,去覆盖传统金融难以覆盖到的层面。利用商业银行在网上建立的交易担保机制等来提升可持续发展能力和经营能力。

(三)完善互联网金融的监管制度

互联网金融以其跨界,跨领域经营的特点来看,对其采取单一主体监管和机构监管的方式是不合时宜的。互联网金融横跨各个行业和市场,现有的金融监管协调机制,加强跨部门的互联网金融运营和风险等各方面信息的共享并以此来打击互联网金融犯罪。同时也应加强金融监管部门和地方政府之间的协作能力,鼓励当局按照激励相容的原则和设计监管的规则,提高规则的针对性和有效性,来降低企业的成本。互联网金融的监管的立足点应该放在以行业自律为起点,并对相关的数据进行统计分析系统,针对信息披露的指标范围,内容和频率等达成共识。将原则性监管和规则性监管相结合,在互联网金融的平台上应该紧密结合,互为补充。维护市场活力与做好风险控制之间良好平衡,促进可持续发展。

四、总结

我国的互联网金融近些年发展效果明显,随着金融一体化程度的不断加深,我国应对相关的投资者进行相关的风险提示教育,对不同群体的进行相应的细分,并对不同的风险偏好者推荐相应的金融产品;必要时可对相应的目标客户出示风险揭示书来维护金融的稳定。在互联网金融不断发展的同时应适当的修改有关金融监管的法律法规,如《证券法》ˋ《商业银行法等》,建立相应的风险评估并对互联网金融的运营及交易平台的管理服务实施全方位的监控,并建立与之相配套的风险应对机制;经济越发展,金融就越发达。我们要让互联网金融更好地服务于实体经济,更好地服务于广大投资者。

[1]廖愉平.我国互联网金融发展及其风险监管研究——以P2P平台、余额宝、第三方支付为例[J].经济与管理,2015,29(2):51-57.

[2]吴兰.我国互联网金融发展及监管初探[J].青海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5(4):14-19.

[3]董妍.P2P网贷平台风险控制研究[J].兰州学刊,2015(4):133-138.

[4]尹海员,王盼盼.我国互联网金融监管现状及体系构建[J].财经科学,2015(9):12-24.

赵永铭(1995-),男,汉族,甘肃金昌市人,兰州财经大学陇桥学院,本科在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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