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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雾霾”引发的公民个人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思考

2017-04-15

福建质量管理 2017年21期
关键词:雾霾救济公民

王 静

(山西财经大学 山西 太原 030006)

“雾霾”引发的公民个人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思考

王 静

(山西财经大学 山西 太原 030006)

随着雾霾天气的日益严重,雾霾侵权已经成为环境污染主要问题之一,而作为环境公共利益损害的直接感受者,公民个人提起环境公益诉讼作为解决环境问题,维护公共利益的一种有效方式,已为世界多国所采用。然而,我国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并未将个人纳入可以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主体中。虽然公民个人提起环境公益诉讼会存在滥诉、诉讼成本过大等问题,但是我们应该更多的看到公民积极地参与到环境公益诉讼中,不仅能给环境公益诉讼注入全新的活力,也具有完善公众参与原则和信息公开制度等现实意义。

雾霾;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公民原告资格

随着我国新《环境保护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司法解释》的先后发布明确了环保社会组织环境公益诉讼的起诉资格。作为私权利救济主体,环保社会组织一直被视为公民个人环境维权的强有力支持者。在环境污染与破坏问题日益频发和严峻的形势下,赋予公民个人环境公益诉讼起诉资格能够缓解环保社会组织诉讼压力,并能更有效地推动我国的环境保护事业。

一、 雾霾环境问题概述

(一)雾霾的概述。雾霾,是一种大气的污染状态,是由雾和霾组合的词语,雾是指在近地面的大气层中大量水汽凝结物在空中悬浮,从而使得空气水平能见度急剧下降。霾是指诸如烟、颗粒等微尘空气悬浮从而出现浑浊的大气现象,雾霾主要有二氧化硫、二氧化物、可吸入颗粒物这三种组成①。自2013年以来,“雾霾”成为年度关键词的同时,也成为国家环境治理的首要问题。有资料显示,世界上雾霾最严重的10个城市中有7个就在中国,环境问题的日益严重影响着人们的生活和身体。

(二)雾霾环境问题的现状。据数据资料显示,2003年我国城市空气污染物PM10造成的健康总损失分别为1570亿元和25900亿元,分别相当于当年国民生产总值的1.2%与3.8%②。然而,雾霾对人体健康和社会经济造成的伤害远不止于这些。人们因为雾霾导致停工、停课,导致航班延误和动车取消等的经济损失等,目前,尚无确切的数据统计。

雾霾侵权带给人们的不只是经济上的损失,更严重的是身体的伤害。但我国目前就雾霾环境问题的救济并不完善,环境公益诉讼作为雾霾侵权的重要途径之一,其在日益严峻的雾霾问题中的适用竟然屈指可数。我国首例针对雾霾问题而提起的环境公益诉讼是于2015年,中华环保联合会起诉振华公司大气污染一案。本案于2015年7月20日,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庭依法公开作出一审宣判,判决被告振华公司赔偿因超标排放污染物造成的损失2198.36万元,用于德州市大气环境质量修复。这一环境公益诉讼打开了雾霾侵权公益诉讼的大门,可由于诉讼原告主体资格的限制,关于雾霾的环境公益诉讼任然寥寥无几。

二、 环境公益诉讼概述

对于环境公益诉讼的概念本文比较赞同的是吕忠梅教授提出的,她认为,环境公益诉讼是指“在任何行政机关或者其他公共权利机关、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及个人的行为有使环境遭受侵害或者侵害之虞时,任何公民、法人、公司、公众团体或国家机关为维护环境公共利益而向法院提起诉讼的制度。③”这一概念将公民个人列为可以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主体,即扩大了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主体范围;也将“可能遭受环境侵权的危险”加入到环境公益诉讼的范围内。

目前,我国环境法学界最大的争议焦点之一就是公民个人是否可以具有环境公益诉讼的原告主体资格。虽然我国现有的立法并没有赋予公民个人原告主体资格,但从环境公共利益的有效保护和司法实践出发,本文认为应该赋予公民个人起诉主体资格。

三、 我国公民个人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法律路径

面对当前环境问题的日益趋重,对于公民个人作为环境公益诉讼原告主体存在着紧迫的现实需要,我们不能因为存在困难而否认公民个人享有民事环境公益诉讼的合理权利,应该结合我国国情,借鉴外国经验,为建立公民个人民事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努力。

(一)完善立法,为公民环境权提供法律保障。公民作为民事环境公益诉讼原告主体有其独特的优势,那么为了更好保护环境我们应该设立相应的法律条文,为公民更好的享有环境权提供法律保障。在宪法及环境保护基本法等法律中明确规定公民的环境权。目前我国宪法、环境保护基本法和各单行法律法规中对于公民环境权的规定都非常概括,不具有任何实体权利性质④。因此,只有将环境权写入宪法及环境保护基本法等法律中,才能正式成为公民法定的基本权利,为公民提起环境公益诉讼提供根本依据,让公民更加积极地参与到环境保护中。

(二)完善诉讼激励制度,为公民诉讼费用提供保障。环境公益诉讼通常产生较高的诉讼成本,这是公民个人很难承担的。因此,要赋予公民环境公益诉讼起诉资格,必须要完善诉讼激励机制。结合国外环境公益诉讼运行经验,建议采取以下两种诉讼激励机制:(1)完善诉讼费用制度。为了鼓励公民个人提起民事环境公益诉讼,在诉讼费用负担上应实行有利于原告的机制,可借鉴美国法律的相关规定,在法院认为合适的情况下,将本应由原告承担的费用,如律师费和专家作证费等,由被告合理分担。即使原告败诉,在案件审结后,其诉讼费用也要按最低价费用等。另外,公民个人可向国家提出申请,经环境主管部门审查通过后获得资助,从而减少其对诉讼费用的承担,保证公益诉讼正常进行。(2)设立专门环境公益诉讼基金。公民提起环境公益诉讼时可先向专项基金申请资金用于相关诉讼费用,若胜诉则由被告方承担,若败诉则由基金承担,当然,对于公民申请专项基金必须受到一定条件的限制。昆明就是一个典型例子,其设立了“环境公益诉讼救济专项资金”,来资助原告因资金问题而使得诉讼困难的情况。

(三)完善滥诉制度,为公民更好维权提供保障。学界多数学者认为赋予公民个人提起环境公益诉讼资格会造成滥诉现象。因此,赋予公民环境公益诉讼起诉资格时,必须要对前置程序进行详细规定,以有效防止滥诉。

1、设立诉讼前置程序。 我国应坚持“穷尽救济”原则,即设立预先告知程序,公民在向人民法院提起环境公益诉讼之前,要先将采取其他救济方式,看是否能实现消除环境侵害。这可以借鉴美国在起诉前提前告知污染者或主管机关,经过60日告知期限后才可向法院提起诉讼。

2、明确规定救济方式。 在救济途径方面,虽然各环境基本法及相关法律没有对公民个人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救济方式进行列举,但目前普遍的认知是公民个人作为环境公益诉讼原告主体,其无权请求金钱上的损害赔偿。

四、结语

随着雾霾带来的环境问题的日益严峻,如果不及时采取措施,留给我们的将是破败山河,严重威胁子孙后代的生存。从我国环境司法实践来看,我国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必须得到完善,其核心问题,即主体资格问题,必须得到解决。只有这样,目前的环境问题才能得到有效解决。因此,我们要完善我国法律制度中的一些缺陷,允许公民个人提起环境公益诉讼,这不仅是提供了一种救济途径来保护公民环境权,也体现了公民承担的社会责任,更能促进我国环保事业发展。

[1]别涛.环境公益诉讼[M].法律出版社,2007.

[2]金瑞林.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M].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

[3]徐祥民,胡中华、梅宏等.环境公益诉讼研巧一一制度建设为中心[M].中国法制出版社,2009.

[4]王新,何茜.雾霾天气引反思[J].生态经济.2013.(4):18-23.

【注解】

①魏宏彦.雾霾背后环境法治分析[J].法治与社会,2016(9):20-21.

②刘惠杰.雾霾侵权救济机制浅论[J].山西青年职业学院学报,2016(2):62-63.

③张铎.我国环境公益诉讼的原告资格问题研究[D].吉林大学,2013.

④崔丽,吕忠梅.环境权条款应写入宪法中-吕忠梅的讲话,中国青年报,2014(8).

王静(1989.04-),女,汉族,山西省长治市,研究生在读,山西财经大学,环境与资源保护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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