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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高管刑事法律风险实证研究

2017-04-15于怡然

福建质量管理 2017年21期
关键词:刑事法律职务犯罪年龄段

于怡然

(天津财经大学 天津 300000)

企业高管刑事法律风险实证研究

于怡然

(天津财经大学 天津 300000)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步入转型期,包括刑事法律风险在内的各种社会风险呈现出多样化和复杂化的特征,上市公司违规、违法现象不断增加,高管犯罪愈演愈烈。民事法律风险引发的纠纷一般不至于导致企业的彻底崩溃,而刑事风险关系到人的自由及生命,比起民事经济类的纠纷,其风险更为严重。为了探寻高管犯罪发生的根源以及企业高管如何应对和防范刑事法律风险,有必要对于高管犯罪现象进行定量分析。为此,本文选取了中国裁判文书网2014年1月至2016年5月156份刑事判决作为样本,进行全面系统的分析,并提出相应的建议。

企业高管;刑事犯罪;统计描述

一、企业高管犯罪的实证统计分析

本文实证研究以全国各地人民法院所做的判决书、裁定书为样本,所有判决、裁定书均来自于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文共搜集判决、裁定书156份,涉及被告人320人。本实证研究前预设法官在作出判决、裁定时没有法外因素诸如行政权力干扰、社会舆论干扰、司法腐败等影响,因为这些因素无法从判决、裁定书中得知。

(一)企业高管犯罪的基本情况分析

从年龄方面来看,在320名被告人中,有国企高管122人,民企高管198人。在122名犯罪国企高管中,有77人的年龄明确。从年龄段分布看,40-49岁年龄段的犯罪国有企业家人数最多,共35人,其次为50-59岁年龄段,这两个年龄段人数分别占45.45%和31.17%;再次为30-39岁年龄段,共13人,占16.88%。在犯罪民企高管中,人数最为集中的年龄段也为40-49岁,共计103人,其次是30-39岁年龄段,共53人,两个年龄段人数分别占总犯罪人数的52.02%和24.83%;50-59岁年龄段有38人,占19.19%。

从高管的职务方面来看,在122名犯罪国企高管中,有121人的企业内部职务明确,董事长、总经理或法定代表人共58人,占47.93%;实际控制人、股东7人,占5.79%;党群负责人5人,占4.13%;监事2人,占1.65%。在198名犯罪民企高管中,董事长、总经理或法定代表人共120人,占60.60%;实际控制人、股东共31人,占15.65%;财务负责人19人,占9.59%;党群负责人10人,占5.05%;董事6人,占3.03%;监事6人,占3.03%。

从高管的学历方面来看,在122名犯罪国企高管中,有52人的学历明确。其中,大学及以上学历,共38人,占73.08%。其他依次为高中学历7人、初中学历6人、小学及以下学历1人,分别占13.46%、11.54%和1.92%。在198名犯罪民企高管中,有103人的学历明确。与犯罪国有企业家有所不同,犯罪民营企业家的学历以初中居多,共54人,占52.42%;其次为大学及以上学历,共33人,占32.03%;再次为高中学历,共15人,占14.56%。

由数据可得,企业高管犯罪年龄大多在40-49岁这个范围内,这个年龄段是企业高管走向领导岗位拥有重要权利的时候,这为他实施职务犯罪提供了良好基础。其犯罪的原因主要是有两个方面:一是现行分配体制不合理,缺乏激励机制,二是其容易放松道德约束,对公司和全体股东没有克尽职守,恶意违反对公司和股东利益的承诺,不惜牺牲公司和股东的利益来实现自己的利益。

从职务方面看,董事长或总经理犯罪人数最多,高管犯罪与担任职务有很大关系,职位越高,拥有的权力越大,犯罪的可能性也就越高。董事长或总经理在高管犯罪中起主导作用,而财务总监和董事会秘书大多属于被动犯罪,他们的犯罪原因多数是出于董事长或总经理的指使或利益的诱惑。

在学历方面可看出,高管的学历层次都属于偏上的水平,而高学历也就意味着犯罪具有高智商的特点。他们大多不仅有着税务、贸易、管理、会计等方面的专业知识和丰富的企业管理经验,而且有较高的社会地位和较强的经济能力。这让他们熟悉相关法律、市场经济规律,有着较强的反侦察能力。

(二)企业高管犯罪罪名分析

从罪名方面来看,企业高管触犯频率最高的几个罪名依次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职务侵占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受贿罪。由此可得出以下结论:

一是高发的犯罪大多属于经济犯罪。高管经济类犯罪高发的主要原因是企业内部控制制度不健全。对于资金的管理,企业应该有严格的内部控制制度。但有的企业虽有规章制度,但只停留在形式层面,很少起到监督控制作用。此外,我国证监会的处罚一般是对高管进行谴责,很少进行司法追究。违法成本太低,是一些高管铤而走险的重要原因。

二是企业高管的犯罪与其职务相关,属于职务类犯罪,并且以侵占型犯罪居多。由于企业高管有信息优势,深知企业的业务流程和内部控制的“真空地带”,具有丰富的管理经验。因此,许多侵占型职务犯罪在形似合理、合法的业务中悄然进行,如通过商品的交易、股权的买卖、对外投资、合同的签订等等,达到侵占企业财物的目的。

三是共同犯罪现象严重。共犯成员主要集中于公司核心高管,公司董事长、副董事长、总经理在许多案件中往往同时成为共犯。个别案件共同犯罪成员几乎囊括上市公司董事会半数或过半数成员。

二、对企业高管预防刑事法律风险的建议

1、修改完善法律,减少法律真空地带。

建议修改刑法统一涉及职务犯罪的相关法律条文,对受贿罪与非国家工作人受贿罪、贪污罪与职务侵占罪、挪用公款罪与挪用资金罪,归并法律条文,统一构成要件、起刑点和罪名,提高起刑标准,统一刑罚规格。对国家工作人员及针对侵犯国有资产的犯罪,可另外条款表述从重处罚。

2、督促企业完善相关制度

首先要优化公司的股权结构。可以适当减少国企中国有股的比例,或者让国有股由几个有不同利益的国有资产管理部口来掌握,这样就可以形成权力的制衡,有利于减少高管侵占企业权益事件的发生。其次要优化独立董事的选聘机制,提高独立董事的独立性。可以避开大股东,独立董事由中小股东选举产生,也可由监事会产生,还可以由国有资产管理机构、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等相关管理部门联合成立一个专门负责独立董事的培训、任命、考核和薪酬的组织。

3、企业应当重视内部的法律培训

跨国公司高管经常邀请内部的法务部人员和外部的法律专家为高层管理人员提供法律培训和咨询。但是目前在我国还没有形成这样的惯例,大多数企业对人力资源管理、生产运营管理等方面的培训比较关注,但很少进行法律培训。导致我国企业高级管理人员的法律意识比较淡薄,对相关法律规定不大了解,各类刑事犯罪或者其他法律风险不时地出现在我国企业。因此,我国企业应加强法律培训,提高企业高管的法律素养,使公司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平稳地运行。

[1]张蕊.我国企业高管侵占型职务犯罪的机理研究[J].经济管理,2011(10):135-139.

[2]王前锋.我国上市公司高管犯罪现象分析[J].商业研究,2007(357):163-166.

[3]陈剑洪.企业高管侵占型职务犯罪的会计调查与治理[D].江西财经大学,2015.

于怡然(1993-),女,汉族,河北衡水市人,学生,法律硕士,天津财经大学法学院法律专业,研究方向:经济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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