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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法律体系视角看《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时代价值

2017-04-15韩小卫

福建质量管理 2017年21期
关键词:法律意识合同法正义

韩小卫

(中共中央党校研究生院 北京 100091)

从法律体系视角看《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时代价值

韩小卫

(中共中央党校研究生院 北京 100091)

法律体系是一个内涵丰富的概念,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法律体系一般由法律和法律规范、法律部门、法律实践、法律意识等因素构成。作为法律体系重要组成部分的《劳动合同法》,坚持“正义”这一法之根本价值原则与追求,切实保障和维护劳资双方的合法权益。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环境下,《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不仅丰富和完善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而且重塑了价值理念与追求,体现鲜明的时代特色与内涵。

法律体系;《劳动合同法》;价值

一、法律体系概述

(一)定义

法律体系有广义和狭义之分。 “广义上的法律体系的内涵是相当宽泛的, 既可用来指称整体上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又可以涵盖法律实践活动的状况,甚至还囊括了一个国家的法律意识、法律传统、法律职业、法律角色等。因此,这种广义上的法律体系可被用来统称法律生活的全部要素,其中法律、法律实践和一个社会中的主流法律意识是最主要的。当然,它们可以被看做一个相互关联的有机整体。”[1]在我国,通常从狭义上来定义法律体系,即“由一个国家的全部现行法律规范分类组合为不同的法律部门而形成的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2]。国内专家学者也基本就其基本属性、构成要素、划分标准和特征等基本理论问题达成共识。 这就为我们立足且超越传统法学理论基础上更加深刻清晰地认识法律体系尤其是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提供了坚实的法理基础和现实依据。

(二)认识维度

该如何来认识和把握法律体系是人们经常需要面对和解决的问题。首先,法律体系是一个内部要素相互作用和影响的有机整体,所以要认识法律体系需要先把握其整体性特点。其次,法律体系作为一个整体性的存在,也和周围的外部环境和事物发生着许多关联,所以我们在认识法律体系内部整体性的同时也要注意其外部关联性。再次,作为一种规范和约束的法的系统,其具备东西方一些普遍的价值观念和形式,这就是法律体系的普遍性。最后,作为我们社会主义国家,我们也具备适应国情、符合民族特性和时代发展变化要求的特殊形式和内容,这可以理解为法律体系的特殊性。做到内外结合和普遍特殊的辩证统一,有助于我们更加科学合理地认识法律体系尤其是我们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

(三)构成要素

不同的划分角度和界定标准可以得出不同的要素构成。狭义的划分和界定认为,法律体系只是由法律和法律部门构成;有的学者除了将上述两者划分为要素构成之外,还将法律实践和法律意识也纳入到法律体系中,这就是广义的界定。 本文我们选择广义角度来论述这个问题,目的是能更加全面深刻的了解和认识法律体系。

(1)法律和法律规范

古今中外,作为统治阶级意志和权威外在体现的重要形式——法律——在维护统治者统治及规范统治集团内部秩序方面意义重大。法律通常体现为一系列行为规则的总和(具体体现为一些国家层面的法律和地方层面的法规等),并带有极大的权威性和强制性。不论被统治者还是统治者,一旦有违反法律法规的现象和行为,都将受到其制裁。在中国,法律指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基本法律(包括民法、诉讼法等)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一般或其他法律(如劳动合同法和企业法等)。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是我国的根本大法,是一切法律法规的根本保障和法理依据。

(2)法律部门

部门法是其通俗讲法。法律部门(或部门法)不同于根本大法、基本法律和地方性法规等,是对一定类型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的特殊调整。现行法律标准和规范中,法律部门往往可分为几个相互独立的部分,且每一独立的法律部门都是对同种类型社会关系法律规范总和的调整。目前在我国,宪法及宪法相关法、行政法、刑法、经济法、民商法、社会法、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是七个最主要的法律部门,也构成了我国的法律体系。

(3)法律实践

马克思主义实践观点认为,实践是由主体、客体、目的、手段和结果等要素构成的有机整体,是一个系统构成。这也为我们理解法律实践提供了一个科学的研究视角。虽然国内外法学者各自从不同角度都曾经或者正在对这个问题进行研究,但是对其基本法理学理论概念、行为系统等并未形成一个普遍统一的认识和规定。相对看来,学者们对法律实践是由法律实践主体、对象、目的、结果、方法和过程等要素构成的有机系统的说法还是比较认可的。概括起来:法律实践的主体是多元的,国家、社会、具体部门和个人都能成为实践主体;法律实践的客体也是多元的,且主客体之间是互动着的并存在相互转化的趋势;法律实践的前提、基础和依据是客观存在之各类法律及体系;法律实践是有目的的理性活动和融贯情理法的社会活动;法律实践是各种因素和众多环节相互作用的过程中形成的思想、应用和规范实践。目前国内众多法学者也多基于马克思主义实践观点来认识法律实践问题。

(4)法律意识

“法律意识通常也有广义与狭义之分, 广义法律意识是指由一切法现象在人们头脑中的反映而产生的法理论、知识、心理、情感等的总和。狭义法律意识主要是反映法现象的形式方面, 包括法的形式如何为法的内容服务, 法怎样保护与调整各种社会关系。”[3]法律意识是人们对于法的内容、形式和精神等法律现实和法律现象在头脑中的客观反映,它来自于日常的法律实践并为法律实践服务。法律意识具有相对独立性、主观能动性和继承性等特点,也会随着时代发展和社会进步而不断发展变化。

二、 法律体系中的《劳动合同法》

(一)法律体系中《劳动合同法》的立法宗旨

正义是法之根本价值原则与追求,让渡自由而遵从于法律约束就是期望有一种国家意志来切实维护个人的权利和利益。法之正义并不笼统与宽泛,正义原则深含于法律制定到实施法律的整个系列过程中。“从正义与主体利益的关系,正义可分为实质正义与形式正义。实质的正义是针对原则和规则的制定来说,实质正义追求制定的原则和规则对社会资源进行公正分配这一目标。形式的正义是针对原则和规则的实施来说,其解决的是如何实施这些原则和规则及当其被违反后,怎样处置的这一问题。”[4]

具体到《劳动合同法》,维护且满足正义是宗旨,更是不变的追求。要贯彻这种宗旨、实现这种追求,就应该抛开形式上的一些不必要的争论,而是要实事求是的做到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从本质上基于平等与否基础上实行利益的公正分配与保护。唯此,法之正义宗旨与精神才能真正得以体现,《劳动合同法》的价值也才能真正实现。

法律体系作为法律法规整合的有机整体,也必然以追求系统的公平正义为根本原则。法律体系的正义性既体现在体系构成的公正性上,也体现在体系有效运转及不断发展完善的公正性上。法律体系是一国一地区民众权利与利益维护的最后防线,所以对于公正性的要求会更高更严格。

(二)《劳动合同法》的地位和作用(1)《劳动合同法》是成熟完备的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一套成熟完备的法律体系,经济方面相关法规是必不可少的。作为《劳动法》部门的一项特殊法律,《劳动合同法》在调整劳动关系,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维护劳动市场秩序,合理安排劳动制度,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等方面作用巨大。这样看来,虽然其只是《劳动法》的一项特殊法,但这对于一个建立一个成熟完备的经济体系具有重要的保障作用,自然而然地它也是一套成熟完备的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2)《劳动合同法》有利于保障和维护劳资双方的权益

劳动,一个永恒的话题,永远少不了劳资双方的权责分配、关系协调及利益维护。而《劳动合同法》的设立与实行恰是应此需求而生。现代社会属于法治社会,这就需要从法律上给予这种劳资关系一种国家意志方面的定性,从而可以凭借国家力量公平合理地调整这种劳动关系和行为。《劳动合同法》的出现可以明确劳资双方权利和责任规定,利益分配、协调和维护,从而有利于保障和维护劳资双方的权益。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时代价值

(1)丰富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

不言而喻,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全面深入发展,基于劳资双方互动而带来的行为空间会越来越大,同时也暗含着越来越多的矛盾与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适时而生,丰富和完善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建设,也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谐的、平衡的劳资关系构建提供坚实法律保障。而这对于积极响应“依法治国”理念在市场劳资领域的实现也是大有裨益的。

(2) 价值重塑——利益和事业共同体

法的公平正义性本质决定了《劳动合同法》的价值必须在于创设和维持和谐稳定的劳资关系。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出台与实施更加在于追求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环境下的劳资关系的价值重塑,即超越并创新《劳动合同法》的传统价值所在,并通过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支撑与影响,进而塑造一种全新的价值诉求——社会主义劳动者和企业间形成一种动态发展又和谐稳定的利益共同体、事业共同体、命运共同体和使命共同体局面,进而实现两者间的权益平衡、义责平衡,最终有效真切地保障和维护劳资双方的合法权益,并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稳定和谐发展提供氛围与环境。[5]

[1]庞正.法律体系基本理论问题的再澄清[J]. 南京林业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3,03:39-44.

[2]张志铭. 转型中国的法律体系建构[J]. 中国法学,2009,02:140-158.

[3]李步云,刘士平. 论法与法律意识[J]. 法学研究,2003,04:70-79.

[4]段鸿婧. 论我国《劳动合同法》的缺陷与完善[D].华中师范大学,2014.

[5]唐鑛,刘兰. 《劳动合同法》的价值重塑与制度创新——基于劳动关系多元论视角[J]. 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2016,34(03):96-105.

韩小卫(1984.07-),男,中共中央党校在职研究生,研究方向:法学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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