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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绿色金融发展问题研究

2017-04-15吕华燕

福建质量管理 2017年21期
关键词:政策金融绿色

吕华燕 孙 涛

(辽宁工业大学经济学院 辽宁 锦州 121000)

我国绿色金融发展问题研究

吕华燕 孙 涛

(辽宁工业大学经济学院 辽宁 锦州 121000)

中国是全球第二大经济体,也是第一大温室气体排放国,发展绿色金融迫在眉睫。 绿色信贷、绿色保险和绿色证券是我国绿色金融发展的三大主要领域,尽管我国绿色金融发展起步良好,但在其发展的政策保障体制、机制等方面仍然存在巨大挑战。我国绿色金融发展应该遵循市场经济规律,综合利用市场、金融、财政税收等手段,在做好宏观发展规划的前提下,做好体系建设,完善法律保障。

绿色金融;发展现状;对策建议

一、绿色金融的含义

绿色金融是指在金融部门实施环境保护和节能减排政策,通过金融业务运作来促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和产业结构转型升级,并实现金融可持续发展的一种金融发展战略是新形势下。绿色金融的具体内容主要包括:实施绿色信贷政策、推出相关金融投资产品和推进个人绿色消费等。

绿色金融具有两大特点:一是它更强调人类社会的生存环境利益。传统金融往往强调经济利益,其经营及整个活动更多的以经济利益作为考量标准。而绿色金融更强调人类社会的生存环境利益,它将环境保护和对资源的有效利用程度作为计量其活动成效的重要标准,并通过自身活动引导各经济主体注重自然生态平衡。二是它更多地依赖政府政策的强力支持和推动。环境资源是公共品,作为公共品理应由政府提供。商业银行作为经营性机构,除非有政策规定,不可能主动考虑贷款方的生产或服务是否有生态效率。从这点讲,绿色金融的发展,必须有政府政策的强大支持和推动。如果没有政府政策的支持和推动,绿色金融的发展必然是缓慢的,甚至是停滞。

二、我国绿色金融发展现状

(一)我国绿色金融发展的机遇

绿色金融的国内实践起步相对较晚,但开端良好。目前来看,我国绿色金融在涉及绿色信贷、绿色保险和绿色证券三类业务领域迎来了重要的发展机遇。

绿色信贷方面,我国商业银行与境外金融机构依托于《京都议定书》“清洁发展机制”(CDM)的碳金融业务上进行合作,如兴业银行最早加入“赤道原则”,2006 年与国际金融公司(IFC)合作为我国节能减排项目提供 24 亿元人民币贷款。2007 年,国家环保总局、人民银行和银监会联合发布了我国绿色信贷政策的基础性文件《关于落实环境保护政策法规防范信贷风险的意见》。2012 年,银监会印发《绿色信贷指引》,对银行业金融机构有效开展绿色信贷,大力促进节能减排和环境保护提出明确要求。随着环境污染的日益加重,可持续发展的金融发展已经深入民心,绿色信贷在银行中的地位也不断增强。

绿色保险方面,2007 年国家环保总局下发《关于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2008 年,中国平安推出环境污染责任险,当企业发生污染事故时对第三者造成的损害依法承担赔偿责任。2009 年,天平保险开始尝试开发环保型车险产品。

绿色证券方面,2008 年国家环保总局发布了《关于加强上市公司环保监管工作的指导意见》,在调控社会募集资金投向、遏制高耗能高污染高排放企业过度扩张和促进上市公司持续履行环境社会责任等方面进行了积极探索。

(二)我国绿色金融发展的挑战

当前,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推进绿色金融的发展面临很多瓶颈,信贷的体制机制不健全、标准不完善,金融机构缺乏国家层面的具体绿色信贷指导目录和环境风险评级标准,商业银行难以被相关的措施和实施细则监管。在目前社会大环境及商业银行的考核机制下,贷款主体的稳定性、银行的中间业务收入、风险性等方面影响着商业银行贷款对象的选择。贷款方式以土地抵押为主,银行倾向于将资金贷给那些实力雄厚的大型国有企业及利润率极高的中小企业,因为这些企业拥有过硬的信用记录以及雄厚的资本,又属于比较成熟的产业,因此银行面临的违约风险较小,产生坏账的可能性也较小,是银行的优质客户。推行绿色信贷时,银行将会流失掉这一优质客户,在短期内面临中间业务收入下滑的影响。与此相反,环保产业大部分都为利润率比较低的中小企业,尽管产业前景光明,但其缺少抵押资产,同时外部的发展环境尚不明朗,银行从自身资金的安全考虑,不会将贷款发放给这些环保企业。

三、我国绿色金融发展的建议

(一)合理规划绿色金融发展的中长期规划

完善我国的环保规划体系,推进环保规划由指标导向转为效果导向。以“环境保护十三五规划”为着眼点,加快推进区域性、重点领域的环保规划,政策约束指标中更加注重治理效果,为企业进入环保领域提供投资引导。

(二)建立完善的绿色金融政策体系

完善绿色信贷、绿色证券、绿色保险等在内的绿色金融政策,建立与之相配套的政策体系。政府要提供相应的绿色金融方面的政策性激励机制、设立政府性绿色投融资基金,为绿色金融的发展提供保障。另外政府要加强现行绿色政策的实施,确保政策发挥效应。

(三)打造绿色金融发展的法律保障

以新《环保法》为核心,加快生态环保法律法规体系建设。新《环保法》是环境执法的行动指南,在此法基础上,全力推动《大气污染防治法》、《土壤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以及《排污许可证条例》等法律法规的制修订工作。

(四)积极开发适应市场需求的绿色金融产品

我国的绿色金融发展特别要注重绿色金融产品的开发。探索并推出与我国金融市场发展相适应的绿色金融产品与服务是我国绿色金融发展与国际接轨的重要途径。各类金融机构应加快推进碳金融、排污权质押/租赁等形式的产品与服务创新,加快推进污染减排企业排污权的债券化,增加企业的融资能力,丰富交通、能源、建筑、旅游等行业的绿色金融产品与服务。

[1]李致远,许正松. 发达国家绿色金融实践及其对我国的启示[J]. 鄱阳湖学刊,2016,(01):78-87+127.

[2]杨帆,邵超峰,鞠美庭. 我国绿色金融发展面临的机遇、挑战与对策分析[J]. 生态经济,2015,31(11):85-87+113.

[3]西南财经大学发展研究院、环保部环境与经济政策研究中心课题组,李晓西,夏光,蔡宁. 绿色金融与可持续发展[J]. 金融论坛,2015,20(10):30-40.

[4]葛察忠,翁智雄,段显明. 绿色金融政策与产品:现状与建议[J]. 环境保护,2015,43(02):32-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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