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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刑人员再社会化研究综述

2017-04-15邱文龙

福建质量管理 2017年9期
关键词:服刑人员监狱社会化

邱文龙 林 爽

(广西师范大学教育学部 广西 桂林 541000)

服刑人员再社会化研究综述

邱文龙 林 爽

(广西师范大学教育学部 广西 桂林 541000)

服刑人员再社会化是心理学、犯罪学、监狱学、社会学、法学等学科共同关心的重点问题,不同学科的研究者对服刑人员再社会化进行了深入的研究和讨论,但当前的研究还存在许多不足,包括对服刑人员再社会化的定义不够明确、研究方法中实证研究、分类研究和比较研究比较缺乏、社会学和心理学的研究视角有待拓展等等,文中笔者对服刑人员再社会化进行了操作性的定义,并深入分析了服刑人员再社会化的影响因素、障碍和对策,对服刑人员再社会化的研究发展方向做了展望。

服刑人员;再社会化;操作性定义;研究展望

对于犯罪问题,各界研究者都提出了许多抽象的解释和建议,但这对于降低犯罪率的作用有限。预防犯罪的困难性其中很大一部分原因是犯罪行为的复杂性和不可预见性所导致的。因此,学者们又将关注的目光转向了如何通过监狱、看守所、少管所等全控机构对罪犯进行有效的矫正改造从而减少重新犯罪率。因此,如何促进服刑人员的再社会化即对服刑人员进行有效的改造和矫正,一直为心理学、犯罪学、监狱学、社会学、法学等学科的学者所关注,学者们从不同学科的视角对该问题进行了深入的研究和广泛的探讨。

当前,学者们对于服刑人员再社会化的研究主要包括对服刑人员再社会化内涵的研究、对影响服刑人员再社会化的因素的研究、对服刑人员再社会化的障碍及对策的研究等等,但多是从理论方面对服刑人员再社会化问题进行论述,且缺乏实际数据的支撑,但依然为后来的研究者开展服刑人员再社会化问题的研究提供了一定的思路。

一、服刑人员内涵

由于服刑人员再社会化是一个包含了心理学、社会学、犯罪学、监狱学等学科的概念,而学界对该概念的定义多数是从犯罪学和监狱学出发,忽视了其社会学和心理学上的意义,因此,对再社会化及服刑人员再社会化的概念进行心理学意义上的界定是有必要的。

首先,关于再社会化的定义,在心理学大辞典中,再社会化(resocialization)是指早期社会化与继续社会化中与社会要求不相适应的人的社会化过程。主要内容是改变或调整个体原有的价值观、人生观、世界观、行为准则和生活方式并使其与社会的规定和要求相符合。再社会化有两种基本形式:(1)主动再社会化,即个体主动自觉地适应新的社会生活环境,如对迁居后的生活方式的适应;(2)强制再社会化:即个体被强制再社会化,如罪犯接受教育和改造[1]。

学者们对服刑人员的再社会化的概念也做了界定,比如刘柳(2012)认为:服刑人员的改造过程就是监狱依靠一种特殊的“规训”手段迫使犯罪人员内化主流价值观并实现再社会化这一目标的过程[2]。高梅书(2012)认为:对服刑人员进行有效的改造和矫正,促进其回归社会、融入社会,即服刑人员的再社会化[3]。

综上所述,本文将服刑人员再社会化的概念界定为:服刑人员的再社会化是再社会化中的强制再社会化,服刑人员的再社会化是指服刑人员通过改造改变其早期社会化和继续社会化中形成的错误的价值标准和行为规范,重新确立新的、符合社会要求的价值标准和行为规范,从而使服刑人员达到合格社会人的要求,即再社会化基本完成。

二、服刑人员再社会化的影响因素

当前影响服刑人员再社会化的因素主要有教育、培训、就业、人际关系、生活方式与社会联系、监狱改造手段、社区矫正现状、社会支持等因素等。而其中,培训、就业需要政府和社会的共同努力,社区矫正发展不足是对国家出台的政策、下拨的经费和聘用专业人员数量的要求,而社会支持受到社会环境、家庭环境、亲友关系等的共同作用,那么,对于监狱而言,在影响服刑人员再社会化的因素中监狱可以通过改造施以影响的包括:教育、培训、人际关系、监狱改造手段。

卢豪伟(2013)认为人际关系因素、服刑人员的个体思想、缺乏必要的谋生技能和谋生手段、监狱改造手段、监狱职能多元化、现有的社区矫正制度、社会支持等因素是影响服刑人员再社会化的主要因素[4]。关于服刑人员的个体思想因素,服刑人员在服刑前的社会化过程中,由于不良环境的影响、教育的缺失或是不良同伴的榜样效应等因素,形成了错误的个体思想,并最终导致其在面对环境压力、人际关系紧张或冲突、经济问题、家庭压力时,采用犯罪的方式予以应对,但服刑人员的个体思想并不会因为被判刑就向积极的方向改变,反而还有可能会使服刑人员产生归因偏差,如被判刑是因为运气不好、熟练度不高、我犯罪都怪社会/家庭/别人等等,进而使得服刑人员在刑释后重新犯罪,甚至是变本加厉。关于人际关系因素,人际关系因素是导致服刑人员初次犯罪或是再次犯罪的因素之一,人际关系在对服刑人员初次犯罪的影响上,主要体现在不良榜样的示范效应、负面评价的影响和群体行为不良等方面。同伴交往是青少年犯罪中的一个最主要、最稳定的预测因素,对于青少年而言,在经济、教育和职业规划等问题上常向家庭咨询,在有关社会生活方面,比如在衣着、饮食、约会和娱乐等方面常听从朋友的意见。除此之外,如果不良的人际关系并未随着服刑人员服刑改造得到遏止,当服刑人员刑满释放后,不良的人际关系则会对其重新犯罪产生负面的影响。

赵洪金(2015)研究表明,认知因素、情绪因素和行为因素是影响服刑人员再社会化的几个重要的心理因素[5]。其中,影响认知能力的因素有很多,例如遗传、年龄、家庭环境、文化程度(受教育程度)等等。个体所接受的教育水平在很大程度上对认知能力的产生了影响,笔者在对服刑人员个性进行研究发现,在共计2732份的有效问卷中,服刑人员学历在小学及小学以下的1149人,服刑人员学历为初中的1358人,服刑人员学历在高中及高中以上225人,文化程度总体偏低,我们可以肯定的是,学历程度高即受教育程度越高,相应的法律意识水平会高,而具有高水平的法律意识,能够在一定程度上减少犯罪的发生。对于服刑人员的情绪问题,服刑人员主要的情绪问题并非生理机能不健全导致情绪的不正确觉知,多数的服刑人员存在的情绪问题主要是情绪管理问题和对情绪缺乏正确的认识,特别是激情犯罪的服刑人员,常有比较极端的情绪体验,而这些极端的情绪如果得不到正确的认识和管控的话,那么他们就会采用极端的、犯罪的方式来宣泄情绪,从而导致犯罪的发生。在行为因素方面,劳动能力、劳动技能和人际关系是影响服刑人员在监狱中的行为表现的主要因素。劳动技能和劳动能力对服刑人员出狱后能否找到的谋生的工作起到了关键性的作用,而这也是影响服刑人员能否再社会化从而实现出狱后重返社会、融入社会的一个重要因素,当前监狱开展了一些劳动技能的培训,但是数量、质量、培训内容与实际服刑人员的需求都有一定的距离,当劳动技能的培训与服刑人员的实际诉求有较大差异时,服刑人员会选择消极的态度应对这些培训和实际的操作训练,影响了服刑人员技能的再社会化。服刑人员的人际关系包括服刑人员与服刑人员的人际关系,服刑人员与监狱干警的人际关系,当服刑人员与其他服刑人员人际关系恶劣,易导致监狱内犯罪的发生,从而影响服刑人员再社会化。当服刑人员与监狱干警人际关系恶劣时,干警对服刑人员改造评分不高,影响服刑人员减免刑期的多少,而服刑人员的刑期减免是与服刑人员再监狱内的改造积极性、自我评价直接联系的,进而对服刑人员的再社会化产生影响。

三、服刑人员再社会化的障碍及对策

监狱和社区是服刑人员服刑的两种主要场域,当前我国最主要的服刑场域是监狱,其次是社区。显然,在不同的服刑场域中,限制服刑人员再社会化的障碍和对策是不同的,学者们分别不同服刑场域中的服刑人员的障碍及对策进行了论述。

(一)监狱行刑服刑人员再社会化的障碍及对策

陈兴良(2005)感染性、盲从性、过剩性和封闭性是我国监狱现存的主要缺点。我国监狱的突出疾痼是感染性和盲从性,但困难的根源是封闭性和过剩性[6]。陈和华(2005)认为,监禁缺陷的关键问题并非是感染问题,而是监禁前后的生活环境和生活条件的矛盾对服刑人员心理适应机制和社会适应机制的消极影响[7]。除此之外,监狱结构和环境的单一性、监狱职能多元化、改造手段的单一性等都是限制服刑人员再社会化的障碍。

针对上述障碍,学者们认为应该从监禁刑的目标、内容和方式进行改革。关于监禁刑的目标,王利荣(2001)认为,当前我国监狱改造罪犯的目的多是致力于将服刑人员向有为于社会改造,但让其重新适应社会正常生活才是服刑人员再社会化的目标[8]。关于内容方面,李强、王丁等(2007)认为服刑人员改造的教育内容应包括思想教育、文化教育、职业技术教育,在教育方法应该更加多元化并多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到服刑人员的改造中[9]。笔者认为,服刑人员再社会化的重点应是重新树立其正确的价值观和法律观念,提升其公民意识和社会正常生活的能力,避免其重新犯罪。

(二)社区行刑服刑人员再社会化的障碍及对策

社区矫正制度不够完善、工作者及专业技能缺乏、社会对社区矫正的理念认识不足是社区矫正中服刑人员再社会化的主要障碍。姬莉平(2008)研究表明,当前社区矫正对象获得的心理支持普遍较弱,而且许多矫正对象对社区矫正的工作还不够信任和认可10]。骆群(2009)通过对上海市的实证调查发现,社区矫正对象遭遇社会排斥的现象比较普遍,特别是在劳动市场、社会网络以及社会保障等领域,除此之外社会排斥还导致了自我排斥的产生[11]。

针对上述障碍,学者们对如何发展和完善社区处遇进行了广泛的探讨,但未丽(2009)认为,我国增设社区服务刑是特别有必要的,社区服务刑有利于服刑人员再社会化和融入社会[12]。纵观当前西方国家刑罚体系改革的趋势,缩小监禁范围并将监禁刑替代为罚金、附条件释放、缓刑监禁、监督劳动等自由刑应是我国刑罚执行未来的发展方向。

四、对服刑人员再社会化研究的思考及未来展望

综合上述研究,学者们在服刑人员的定义、内涵、特点、内容、障碍、对策、影响因素等方面展开了较为深入的研究并取得了一定的成果,但仍存在许多不足。首先,对服刑人员再社会化的定义不够明确,从服刑人员再社会化的定义来看,多是从社会学中的社会化和再社会化的概念引申出服刑人员再社会化的定义或是直接从法学或监狱学的角度对服刑人员再社会化做操作性定义,忽略了服刑人员再社会化概念的社会学属性,对于服刑人员再社会化的定义还不够明确、清晰。其次,从研究方法来看,实证研究比较缺乏,大多是制度性的、政策性的、理论性的研究,而且对不同服刑阶段、不同犯罪类型、不同年龄层次、不同受教育程度的服刑人员的再社会化的分类研究和比较研究比较缺乏。最后,从研究视角来看,当前的研究多是从法学和监狱学视角对服刑人员再社会化中的理论、影响因素、障碍和对策等进行理论研究,而社会学、心理学视角的研究比较缺乏,有待拓展。

鉴于上述研究的不足,笔者建议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对服刑人员再社会化问题进行更深入的研究。

首先,关于对服刑人员再社会化的定义不够明确的问题,服刑人员再社会化是一个社会学的概念,但却属于刑事法学的范畴,因此,对服刑人员再社会化的定义应从社会学的角度出发,并强调服刑人员再社会化的刑事法学意义。

其次,对于研究方法实证研究缺乏的问题,后来的学者应多采用访谈、问卷调查、实验研究等方法开展对服刑人员再社会化的实证研究,但是,由于服刑人员的特殊性和监狱环境的封闭性,对被试采用实证研究特别是实验研究的难度比较大,而在问卷的填写和收集过程中,会面对如下问题:一是有的服刑人员的学历水平不高,准确理解和回答问卷的题目有难度,影响了问卷的有效性;二是一些服刑人员不愿意填写问卷,这在一定程度上也影响了问卷的有效性;三是在面对一些文化程度较低的被试时,主试在解释问卷问题上可能会有偏差,这也可能影响了问卷的有效性;四是监狱人格的存在,服刑人员在填写问卷时有意伪装自己的真实人格,这对问卷的有效性也是会有影响的。而对于服刑人员再社会化的访谈研究,服刑人员再社会化过程的体验和感受、影响其融入社会和重返社会的负面因素及其采取的应对策略等等问题应是后来研究需要重视的问题。

最后,关于研究视角中心理学和社会学等视角比较缺乏的问题,应加强心理学、社会学视角的研究特别是多学科交叉共同研究。由于犯罪行为的复杂性及不可预见性,犯罪改造涉及了人格、价值观、世界观、人生观、行为规范、道德规范等多方面的重塑及改造,因此,对于服刑人员再社会化的研究,从社会学视角审视犯罪率居高不下的原因、环境是如何与个体互动促使了犯罪行为的产生是很有必要的,从心理学视角对犯罪人的心理机制和影响因素进行分析、如何对服刑人员进行心理矫治的意义无疑是更加重大的,如何通过研究服刑人员再社会化,从而调动其主观能动性以积极改造,达到合格社会人的要求,最终达到重返社会的目的,是未来研究发展的方向所在。

[1]林崇德,杨治良,黄希庭等.心理学大辞典[M].上海教育出版社,2004

[2]刘柳.女性服刑人员的环境适应与再社会化问题[J].当代社会问题研究,2012(5):P61-67

[3]高梅书.罪犯再社会化的障碍及消解路径研究综述[J].科学·经济·社会,2012(4):120-124

[4]卢伟豪.罪犯再社会化研究[J].经济研究导刊,2013(1):260-261

[5]赵洪金,倪正鹏.罪犯再社会化的心理分析[J].法制博览,2015(05):112-113

[6]陈兴良.本体刑法学[M].北京:商务印书馆,2001:696-698.

[7]陈和华.论监禁的困境与改善[J].法学,2005(4):62-68

[8]王利荣.对重返社会的再探讨[J].中国监狱学刊,2001(01):15-19

[9]李强,王丁.罪犯再社会化与罪犯教育制度[J].河南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7(06):97-99

[10]姬莉平.社区服刑人员的精神支持网络探析[J].山西师大学报(社会科学版),2008(02):116-119

[11]骆群.社区矫正中的社会排斥与反社会排斥[J].南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9(05):117-123

[12]但未丽.中国增设社区服务刑之必要性及立法构想[J].首都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9(06):67-72

广西壮族自治区研究生教育创新计划研究生科研创新项目(XYCSW2017010)

邱文龙(1992-),男,湖南岳阳人,广西师范大学教育学部心理学系在读研究生,广西高校认知神经科学与应用心理重点实验室,研究方向:人格与教育心理学;林爽(1992-),男,广西南宁人,广西师范大学教育学部心理学系在读研究生,广西高校认知神经科学与应用心理重点实验室,研究方向:犯罪心理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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