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民事诉讼转型中的诚信原则
2017-04-14孙记
大连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7年3期
孙 记
(黑龙江大学 法学院, 黑龙江 哈尔滨 150080)
论我国民事诉讼转型中的诚信原则
孙 记
(黑龙江大学 法学院, 黑龙江 哈尔滨 150080)
我国既往的研究忽视了诚信原则与民事诉讼转型的内在勾连。受制于民事诉讼转型,2012年修法中诚信原则的确立略显仓促,造成法条安排欠妥、内容欠明晰、定位模糊。诚信原则不仅要调整当事人的诉讼行为,还要在实用主义倾向上更进一步。通过其创造性适用来推进民事诉讼的转型,既应由法官能动地对重大的程序性利益争端行使自由裁量权进行裁判,也应防止法官在程序性纷争的裁判中出现“突袭性裁判”,还应由检察机关本着诚信原则对法院的裁判行为予以监督,同时,要接受来自上一级检察机关乃至最高人民检察院的监督。诚信原则首先要通过民事诉讼的个案适用予以落实,最终要靠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的指导性案例予以推广。
民事诉讼转型;诚信原则;个案适用;指导性案例
一、问题的由来
20世纪90年代后期,我国学者开始开展民事诉讼诚信原则研究。自2003年全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选举产生后,随着三大诉讼法修改提上日程,民事诉讼法学界针对1991年乃至2007年《民事诉讼法》的修改,诚信原则研究得以推进,诸多成果涌现出来,为诚信原则引入《民事诉讼法》进一步奠定了基础。2011年6月,全国人大法工委再次启动修法工作,其间对以诚信原则约束当事人诉讼行为基本达成共识,但对调整法官裁判行为与否则存在分歧,历经一定周折后,民事诉讼法终于在原第13条基础上新增第一款确立的诚实信用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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