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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账错误受领人拒绝归还行为的定性分析

2017-04-14李文军

大连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7年3期
关键词:银行

李 文 军

(四川大学 法学院, 四川 成都 610065)

转账错误受领人拒绝归还行为的定性分析

李 文 军

(四川大学 法学院, 四川 成都 610065)

转账错误情形下受领人与汇款人之间并无交易关系,因此受领人不具有支取账户内错汇款的正当权限。受领人占有错汇款债权的事实,在民法上应被认定为不当得利,受领人有返还汇款人错汇款的义务。但财产犯罪具有双重性,行为人既违反了民法所调整的财产法律关系,也侵害了刑法所保护的财产法益。我国刑法并未严格区分财物和财产性利益,作为错汇款的存款债权完全可以被侵占罪中的财物涵摄。而占有也并不是仅指以物为客体而对物事实上管领力,也包括因某些权利而形成的准占有。由此,受领人占有汇款人错汇款债权,可以解释为侵占罪第二款规定的遗忘物。所以,受领人拒不返还汇款人错汇款行为情节严重的,既须承担返还汇款人不当得利的民事责任,也可根据侵占罪的相关规定追究其刑事责任。

转账错误;拒绝归还;不当得利;侵占罪

社会的快速发展使得人们以现金作为主要支付手段的时代逐渐发生改变,而伴随移动互联网的广泛应用,其为人们通过ATM机转账、网上划拨存款提供了极大便利。但汇款人在此过程中,由于自身疏忽导致转账错误在所难免,使得与转账人原本意图不合的受领人获得了错汇款[1]148。与委托他人保管存款不同,转账错误不仅要解决受领人(存款名义人)是否对存款具有法律上的占有问题,而且还要解决受领人是否占有错汇款的正当权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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