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国企业域内污染的司法适用困顿
——基于国外同类事件的比较视角
2017-04-14刘正全
大连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7年3期
刘 正 全
(湖南师范大学 法学院, 湖南 长沙 410081)
跨国企业域内污染的司法适用困顿
——基于国外同类事件的比较视角
刘 正 全
(湖南师范大学 法学院, 湖南 长沙 410081)
2011年康菲溢油事件把要求修改环境保护法的呼吁推向历史新高潮,并成功推动1989年《环境保护法》和1999年《海洋环境保护法》完成修改。但仅仅依靠修改一两部环境法律是否就可以达到有效规制跨国企业污染行为之法律效果,并完成对被侵权者的司法救济之重任,确实还应该再行反思。司法过于行政化、环境司法适用实践匮乏以及缺乏相应系统化启动机制是立法完成后难以有效实施的现实根源。另外,我国司法适用缺乏国际话语权亦是另一重要原因。革除诟病、创新机制并提高国际司法地位应是解决问题之关键。
康菲溢油事件;跨国污染;司法适用;国际话语权
2011年6月康菲溢油事件给我国环渤海湾区域带来一系列灾难,直接导致当地渔民的养殖业遭受了重大的经济损失,对当地生态环境造成毁灭性打击和破坏。该灾难性事件发生后,周边居民曾试图依照我国当时的法律寻求司法救济,进而启动了一系列依法维权的程序。但结果却是,要么无从维权,要么维权之路漫漫而看不到希望,大都无果而终。大量的与此有关的司法诉讼被“暂且搁置”,映射出我国渔民在发生跨国海域污染事件而致自身遭受重大经济损失时,所面临的亟需寻求法律救济却无着落的困境。不少民众认为,向康菲这样知名的“跨国大公司”索取赔偿,国内起诉势必困难重重,而有更多的人则认为主要是由于中国的环境法律因立法时间久远已经过时,无法制约康菲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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