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究本溯源:公司章程另有规定之司法裁判进路

2017-04-14武翠丹

大连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7年3期

武 翠 丹

(西南政法大学 民商法学院, 重庆 401120)

究本溯源:公司章程另有规定之司法裁判进路

武 翠 丹

(西南政法大学 民商法学院, 重庆 401120)

由“宝万之争”所引发的公司章程修改热潮使公司法上的公司章程“另有规定”问题成为一个亟待解决的解释论命题。对于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条款的司法裁判,不应当人为地区分初始章程与章程修正案并做不同审查,而应当重点考察公司章程“另有规定”背后所隐藏的公司自治权与股东权及利益相关者之间、股东之间的权利冲突问题。从裁判立场上看,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条款不能限制股东的固有权,不能对特定股东施加不公平歧视,不能“排除”公司法上的效力性强制性规范,不能僭越其他部门法之法益。

公司章程;另有规定;宝万之争;公司自治;股东权

一、问题的缘起

“宝万之争”是2016年中国资本市场的热点词汇。万科公司章程防御性反收购条款的缺失,在一定程度上导致了该次收购风波的发生。这一问题不仅在实务界给中国公司尤其是上市公司敲响了警钟,而且在学术界公司章程自由及其限度问题陡然成为近年中国公司法的热门题域。其实,这一现象反映的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合法性边界问题。2005年修订《公司法》时,立法者增设了6处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条款,“将原本为强制性的法律规范转变为任意性法律规范,从而使公司法的这些规范仅具有填补公司章程空白的功能”[1]。具体而言,是《公司法》第41,42,49,71,75与第166条,分别涉及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召集、股东表决权行使、经理职权、股权转让、股权继承与股份有限公司利润分配6大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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