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续权适用范围研究
——兼评我国《著作权法》修改草案
2017-04-14戴哲
大连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7年3期
戴 哲
(1.埃克斯-马赛大学 法学院, 法国 马赛 13100; 2.华东政法大学 知识产权学院,上海 200042)
追续权适用范围研究
——兼评我国《著作权法》修改草案
戴 哲1,2
(1.埃克斯-马赛大学 法学院, 法国 马赛 13100; 2.华东政法大学 知识产权学院,上海 200042)
追续权是艺术家从作品的转售中分享利益的权利。我国《著作权法》第三次修法正在进行中,修改草案新增了追续权条款。除草案第一稿外,其他草案各稿都将追续权适用范围限定于公开拍卖,这引起了拍卖行业的强烈反对。不过,通过对我国艺术市场现状进行分析,可以发现,我国现阶段将追续权适用于其他交易类型不具有可操作性,只有将追续权制度限定于公开拍卖才具有可操作性。未来,我国追续权可以扩展适用于艺术市场专业人员参与的转售活动,以使更多艺术家受益,并平衡艺术市场中介商的利益。
追续权;适用范围;公开拍卖
追续权是艺术家从作品的转售中分享利益的权利。这一权利诞生于1920年的法国,截止到2015年,全球已有81个国家创设了追续权制度[1]3。我国《著作权法》第三次修法正在进行中,修改草案新增了追续权条款,修改草案第一稿将追续权的适用范围扩展至原件或手稿的每一次转售。此后,草案第二稿、第三稿以及送审稿采用了上述第一种规定,将追续权的适用范围严格限定于公开交易下以拍卖方式进行的转售活动,但这种规定引起了拍卖行业的强烈反对。那么,我国此次追续权立法应当对追续权的适用范围做何种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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