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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投资咨询行业市场功能与立法思考及监管建议研究

2017-04-14韩艳

职工法律天地·下半月 2016年12期

摘 要:证券投资机构是我国法律允许的证券咨询服务主体,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不断深入和证券交易规模的扩大,其作用和功能得到日益突出的体现,但是立法上却并非如此,咨询机构仍然受到不公平的待遇和严苛的行政管控。文章以此为研究对象,力求充分发挥咨询机构的市场功能。

关键词:证券投资咨询;市场功能;立法思考;监管建议

通过完善立法和完善、放松监管,力求在保持证券市场相对稳定的前提下,进行证券投资咨询机构的相关改革,使其充分发挥市场功能,促进证券交易的专业性和效益的增强,促进我国证券行业的进步和市场经济的深入,完善市场监管。

一、通过完善立法发挥市场功能

1.“买者自负”入证券法

买者自负是证券市场的基本原则,在银监会发布一些行业规则中也有明确规定,但是却并未上升至法律层面上,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深入,买者自负必然会逐渐深入人心,将其写入证券法,有利于以法律带动行业发展,充分发挥市场作用。促进投资者衡量自身实力和市场发展趋势,谨慎投资,从立法层面引导市场机制的进一步深入。但是,这也并不意味着证券机构不用承担任何责任,毕竟市场有其趋利性和滞后性,因此,证券业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应该及时而准确地更新相关产品、服务的信息,并全面说明其存在的风险,使客户掌握投资必要信息。

2.证券投资咨询者写入证券法

证券投资咨询有两种形式,均为证监会发布的规定中确立,即证券投资顾问和证券分析师,这一举措明确了证券研究的作用以及在证券服务体系中的地位。笔者建议,在证券法中写入这两个概念,给予证券研究业务以法律形式的肯定,一方面,此举能够使证券研究工作真正进入证券服务行业的明面之上,完善证券市场体系,明确其责任,使得顾问与分析师均能够拥有正当的市场地位,从而能够为客户更好地分析和建议,有利于证券市场更为科学,促进行业信息的传播,强化市场的透明度。另一方面,也可以从法律角度规范证券服务者的行为,防止其传播虚假信息,误导消费者,从而操纵市场、造成证券市场的混乱和畸形。

3.从立法层面将证券投资咨询撤出行政管制

证券行业发展之初,为了行业的稳定,证券投资咨询被《证券、期货投资咨询管理暂行办法》纳入到了行政管制之中,但是随着市场经济的深入和我国经济的不断稳定发展,该《办法》已经不适应时代要求,反而阻碍了证券市场的进一步发展,但是立法方面却严重滞后,未能及时反应这一市场需求[1]。因此笔者建议,将其撤销,废除其法律约束力,从而将证券投资咨询行业从行政管制中拉出,不再受行政机关的过多掣肘,为其提供一个较为宽松的发展环境。同时,将证监会发布的《证券投资咨询机构监管办法》的立法层级提升,稳妥地放松对该行业的管制,合理监管,充分发挥市场作用。

二、加强监管,放松管制

1.放开资金运用限制,允许投资

一直以来,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受着较强的行政管制,机构自有资金的运用受到极大的限制,不能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证券投资。《证券法》并未禁止咨询机构进行投资,甚至已经允许其在利益冲突防范得当的情况下买买股票,但是《证券、期货投资咨询管理办法》却禁止咨询机构进行投资,这种限制实际违背市场交易原则,没有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是违反证券行业发展规律和法律精神的。因此,笔者建议,放开此种不公正的限制,允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在合理控制防范利益冲突的情况下,自由使用其自有资金,不受禁止投资的限制,也解除其他用途限制,降低门槛,形成新的经济增长点。

2.借鉴国际经验,修改代理理财限制

《证券法》中一些规定依旧过于保守,未能完全跳脱计划经济,对市场完全信任。市场的确存在缺陷,但是证券投资咨询是应运市场需求而生的,客户找寻咨询机构并非仅仅是为咨询,更多时候是想将资金委托给机构进行证券投资,依靠专业人士进行市场博弈。但是由于法律对于咨询机构委托投资的种种限制,使得证券法实际成为咨询公司运行的法律障碍,其业务范围受到限制,客户也无法完全相信机构,更容易导致客户设计投资不当,导致结果不佳,最终对证券投资咨询机构产生不满[2]。我国台湾地区便允许咨询机构集顾问与委托投资于一身,对于咨询机构的发展具有极大作用,在追寻稳定的基础上,大陆也可进行试点改革。

3.鼓励证券公司和投资咨询机构进行合作

证券经纪人在证券相关规定中均设定为自然人,证券投资咨询机构为证监会许可的业务咨询资格,相对于自然人而言,其专业性和服务能力都较为突出,况且规格较大也更利于监管,如果能够促成咨询机构与证券公司合作,将经纪业务与咨询业务以更好的方式融合,就能够提升其综合服务能力,证券投资咨询机构的价值将更能得到体现,其业务范围会相应扩大,规模也能够显著提升,从而收入等也会相应增加,而监管方面的难度则会相应降低,一旦发生破坏市场的行为,在确定责任主体和追责方面,难度会大大降低。而为了控制风险,则可以采取限制经纪公司设立条件或者限制合作条件等配套措施,使得改革的同时,不动摇证券市场和中国经济。

三、结语

希望通过文章的研究,能够引起相关领导的认识,以及吸引更多的经济学家、法学家、行业资深人士对该问题进行更深层次的探讨,力求改善证券投资咨询机构的运行环境。

参考文献:

[1]孟繁永.《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和《发布证券研究报告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解读[J].中国证券报,2015- 11- 02(A24).

[2]中投证券法律合规部课题組.证券从业人员买卖股票的法律规制研究[J].证券市场导报,2015,(4):40- 49.

作者简介:

韩艳(1988~),性别:女,籍贯:辽宁沈阳,民族:朝鲜,学历:硕士在读,专业:工商管理,研究方向:市场营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