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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代较为开明的婚恋观

2017-04-13夏贝贝

四川职业技术学院学报 2017年1期
关键词:妇女婚姻

夏贝贝

(郑州大学历史学院,河南郑州450001)

唐代较为开明的婚恋观

夏贝贝

(郑州大学历史学院,河南郑州450001)

唐代处于封建社会的上升、繁荣时期,也是封建法制承前启后划时代的时期,是一个既保守而又开放的社会时期。在婚姻方面不仅存留着封建时代一般的特性,同时也显示了相对开放气氛下的特殊心理。当时封建的婚姻制度虽已趋于健全,但禁锢人性的封建礼教尚未发展到后来那么严酷的地步,在唐代礼法束缚是比较松的,本文将从唐律中的规定,女性地位的提高,妇女贞洁观念的淡漠,民族通婚频繁等方面来论唐代婚姻的新变化以及婚姻呈现出的历史上少有的开放特点的体现,从而对唐代婚姻恋爱有更深的认识。

唐代;婚姻;变化;婚姻习俗

1 唐代律令中有关婚姻禁限制度的规定

我国古代的婚姻,最初是服从于礼教及社会习惯的制约,很少成法律,更无专法,汉代始在《九章律·户律》中列婚姻条目,到北齐时,有关婚姻的法律附见于户律中,曰:“婚户”。北周律分“婚户”为“婚姻”和“户禁”两篇,隋朝时期改称为“户婚”律,唐代详加裁正,仍称“户婚”。唐代《户婚》律共3卷46条,内容包括户籍、土地、赋税和家庭等方面的法律规定,其中关于婚姻的法律共21条,大多来源于《礼记》和汉晋以来有关婚姻的法制,说明唐代的婚律以承袭前代为主。

法律历来是维护统治阶级意志和利益的工具,唐代婚律自然也是以维持阶级间的等级为依据。唐代婚律明确规定了同一阶级的内婚制,即所谓“贵贱不婚”、“良贱不婚”、“当色为婚”。婚律还从法制上保障了聘娶婚的实施,即婚姻必须以父母之命,媒妁之言、钱财和契约作为婚姻存在的依据,在此基础上,男子以聘之程序而娶,女子因聘之方式而嫁。婚律并集中体现了以夫权为中心的思想。不过从唐代婚律的具体规定来看,有些条款也反映了当时社会风气相对的自由开放。这些内容主要有以下几点:

第一,对那些未经家长同意而已成事实的婚姻,法律承认其有效。即“卑幼在外,尊长后为定婚,而卑幼自娶妻,已成者,婚如法;未成者,从尊长。”

第二,古代丈夫可以将妻子赶“出”家门,理由有7种,即:不顺父母,无子,淫佚,嫉妒,恶疾,多言,盗窃。只要犯其中一种,丈夫就可以遗弃妻子。“七出”是站在男子立场上制定的法律或一种严重的伦理规范。但唐婚律在规定“七出”是同时,还有所谓的“三不去”的规定,即曾为夫家父母守丧3年;娶时夫家贫贱后来富贵;女子嫁时有家,出时无家可归。妻有“三不去”之一,虽犯“七出”也不准其夫提出离婚。这无疑是对夫权的一个限制,对妇女利益是一种保护。

第三,妇女有一定的离婚自由。“犯义绝者,离之,违者,徙一年。若夫妻不相安谐而和谐者,不坐。”“不相安歇”即可离异,这是前代所罕见的,而且从唐代史实看,“和离”事例也较常见,这不能不认为是一个进步。

第四,唐代妇女离婚改嫁和夫死再嫁,并不失节,不受法律的约束,这在法律上,为妇女婚姻的相对自由创造了一定的条件。

总之,唐律在维护封建婚姻的宗旨下,终究比前代法律给予妇女的权益要多一些。再从其影响而言,宋元明清婚律的立法形式及内容大体沿袭唐律,但因封建专制的加强,理学的产生和发展,对妇女的限制有越来越严格的趋势,就此而言,唐代婚姻在我国封建社会是相对开明的。

2 婚恋观在唐现实中新的表现

除法律制度外,唐代社会的婚姻观念和习俗都出现了具有时代特色的新现象。

2.1 门第观念的变化

门第观念是封建婚姻观念最核心的思想,是封建统治阶级为长期维护他们的地位而采取政治联姻手段的指导思想。尤其时汉魏以来门阀势力的恶性发展,门第婚姻更为普遍化、制度化。唐初,门阀势力已经衰败,但其自矜门第的观念和习俗还强烈地保留着,如太原王氏、范阳卢氏,荥阳郑氏、清河与博陵崔氏、陇西与赵郡李氏等7姓,为了保持其高贵的血统,耻于与他族通婚。不过,在整个封建统治集团毕竟发生了历史性的移位,门阀士族间的通婚联姻,或和高门士族联姻也在日益遭到人们的普遍蔑视,如武后时新贵李日知“诸子方总角,皆通婚名族,时人讥之”[1]4242。不过也该看到,封建建社会婚姻中等级观念和门第观念是不会消失的,如唐代初期朝廷在反对门阀士族婚姻的同时,而“王妃主婿,皆取当世勋贵名家”[1]3842。又如“地实寒微”的武则天执政以后,大力提拔庶族地主知识分子参政,但她女儿太平公主嫁给薛邵时,却以薛绍哥哥的妻子不是高门贵族,曰:“我女岂可以与田舍女为妯娌耶。”[2]6402尤其是统治阶级不能与被统治阶级为婚,否则,会被人认为是“失礼”,要遭到舆论的谴责,如士族出身的官僚许敬宗,以原配的侍婢为继室;礼部尚书李齐恽,以妾卫士为正室,都曾受到士族的竞起非难。

唐代对门第婚姻形成较大冲击的是新兴的地主商人和科举制。注重资财是唐代婚姻的一个重要方面。这在唐代以前就已形成风气,清代著名史学家赵翼在《廿二史札记》卷十五中说:“魏齐之时,婚嫁多以财币相尚,盖其始高门与卑族为婚。利其所有财贿纷遗,其后遂成风俗。”这种风气到了唐更甚,如武则天时中书令的武官钱九陇,被弹劾为“贪财与昏”;还娶尉迟宝林孙女为子媳,“多得赂遗”,尽管许敬宗的行为遭到许多人的抨击,但并未影响其官运亨通。[3]2762到唐中后期,商人势力发展迅速,官僚地主商人之间的通婚现象就更多了。

隋唐时期的科举制,从根本上扭转了朝廷选拔人才的方向,促进了全社会文化风气的进步,随着科举制的发展与完善,科举制的声誉日益提高,科举考试的优胜者也在社会上获得了极高的荣誉,这也引起了婚姻观念的新变化,婚配重视功名、重视人才的倾向日益普遍。青年男女中自然不乏才子佳人的动人故事,金榜题名者更成为权贵富豪小姐的追逐目标。尚书李翱的女儿看到文人卢储的文卷,认定他必中状元,李翱知道女儿的心意,遂招卢储为婿。甚至连宪宗也改变了从贵戚勋臣之家选驸马的传统,“命宰相选公卿、士大夫子弟文雅可居清贯者”以尚公主。诚然,科举中的佼佼者的前程也不外是荣华富贵,但是,重人才的婚姻观,终究较重门第和重财富的传统观念要进步得多。

2.2 妇女贞节观念的变化

贞节观在我国古代是专对女子而言的,即片面的要求女子保持贞节,包括女子出嫁前为夫守贞,夫死守节,是中国封建社会禁锢妇女身心的礼教思想中最残酷的一种。妇女贞节在汉宣帝时正式得到褒奖,以后逐步恶性发展,尤其宋明理学家的变本加厉,提倡饿死事小、失节事大,再经明清统治者的大力提倡,成为一种狭义的宗教信条了。

北朝时,由于民族大融合的特定历史条件,片面贞节观对女子的束缚较为松弛,入唐以后社会空气空前开放,贞节观念也随之发生了较大变化,男女之间的交往不再被视为伤风败俗,青年女子的活动范围开阔了。按照封建礼教的规定,女子应该终身禁锢闺房,男女之间的公开交往,历来被视为女子的不贞。南北朝时,北方父母受少数民族影响,“专以妇女持门户,争讼曲直,造请逢迎,车乘填街冲,绮罗盈府寺,代子求官,为夫诉曲”。而“江东妇女,略无交游”[4]38。两地截然不同,唐代融合南北风气,表现出更为生动丰富的时代特征。

唐代法律中关于妇女离婚本文前面大概已说过,这里在说下具体规定,《唐律·户律》对离婚有三种规定。其一是协议离婚。指的是男女双方自愿离异,即所谓的“和离”。其二是仲裁离婚。是指夫方提出的强制离婚,即所谓“出妻”。其三是强制离婚。夫妻凡是发现有“义绝”和“违律结婚”者,必须强制离婚。“义绝”包括夫对妻族,妻对夫族的殴杀罪、奸非罪和谋害罪。经官府判断,认为夫妻一方犯了义绝的,法律即强制其离婚,处罚不肯离异的人。对于“违律为婚而妄冒已成者,离之。”《唐律》的这些规定,不言而喻,其本质还是为了加强封建宗法制度,巩固家长制下的夫权。然而我们仔细考察,会发现其中尚有值得注意的地方。如协议离婚,虽然在封建时代离婚必须以双方自愿为条件不是件容易之事,但能够以法律的形式明文规定,“和离”这却是以往朝代所罕见的。关于仲裁离婚,《唐律》对妻无“七出”和义绝之状,或虽犯“七出”而有“三不去”者,不准其夫擅自提出离婚,否则处以一年的有期徒刑。从中可以看出,唐代有关妇女的法律并不是一纸空文。它无疑是对夫权是一个限制,对妇女利益是一种保护。妇女离婚改嫁或者是夫死再嫁,并不失节,不受法律的约束,这就从法律上为唐代妇女的相对自由造成了一定的条件。

妇女不仅有一定的离婚自主权,而世人也不以妇女离婚为耻。从唐代史实看,唐代妇女主动离婚的事例也不少。有的女子厌夫而请求离去的:书生杨志坚“嗜学而居贫。妻厌贫。索书求离,坚以诗送之。……妻持诗诣州,请公牒以自遣”[5]63。也有女家因婿家犯罪而要求离婚的:郑远女嫁魏元忠子升,“升与节愍太子谋诛武三思,废韦庶人,不克,为乱兵所害,元忠坐系狱。远以此乃就元忠求离书,今日得离书,明日改醮”[6]43。还有的女子为了侍候父母而请求离婚的:夏侯氏嫁刘寂多年,已生二女,因老父患病失明,“求与刘绝,归侍父疾”[1]5819。

上述史实中,杨志坚妻“决二十后,任改嫁”。其他当事人均未被处罚。但是,唐代对一些无故休妻的男子,往往处罚很重,德宗时御史李元素升官后休妻,给妻子的费用又少,引起妻族不满,妻族上诉,诏令罢免元素的官职,并追补妻子五千贯。代宗时,御史中丞源休因小事休妻,“妻族上诉,下御史台验理”[3]3574。结果,源休被除官,并配流溱州。

除妇女可以提出离婚外,妇女改嫁也是比较自由的。唐朝廷并不褒奖寡妇守节,反而鼓励再嫁。贞观元年太宗诏:“男年二十,女年十五已上,乃妻丧达制之后,孀居服已除,并须申以媒妁,令其好合。”并规定以“婚姻及时,鳏寡数少”作为考察地方官员政绩的标准之一。[7]54唐初奖励婚嫁,自然含有促进人口增值的用意,但朝廷公开提倡妇女改嫁,确实罕见。

唐代文献中几乎看不到对“节妇”的表扬,却对改嫁女子的事迹直书不讳,就宫廷女子而言,从高祖到代宗10朝的时间,公主再嫁者26人,三嫁者4人,玄宗曾亲撰《鄎国长公主碑》碑文,言公主先嫁薛氏,再改嫔他人,绝不为讳。更有甚者,安乐公主改嫁武延秀时,中宗、韦后大肆铺张,举行了规模宏大的婚礼,远远胜过公主初嫁。其中虽然有安乐公主受宠过度的缘故,但是,如果没有不鄙视女子再嫁的社会风气,宫中是无论如何都不会把公主再嫁作为盛事的。

在统治阶级中,宫外女子改嫁例子也不在少数。楚王妃上官氏,年18初嫁。楚王死,“服终,诸兄姐谓曰:‘妃尚年少,又无所生,改醮异门,礼仪常范,妃可思之。’”[3]5143既然再嫁符合“礼仪常范”,所以在士大夫阶层中女子再嫁是为常事,如大文豪韩愈之女,原来嫁给李汉,后又改嫁樊宗懿,等等。

当时民间对于再嫁的妇女,也并没有蔑视的态度,而是对她们的不幸遭遇抱以深深地同情。如《酉阳杂俎》记载:……忽闻船上哭泣声,皓潜窥之,见一少妇,缟素甚美,与简老相慰。其夕简老至皓处,问君婚未?某有表妹嫁于某甲,甲卒无子,今日所归,可事君子。皓拜谢之,即夕以其表妹归皓。这以简单的过程,就使女子再嫁,反映了唐代寡妇再嫁的轻易。

唐代不仅不鄙视寡妇,而且经常有争聘发生。玄宗时宰相宋璟子宋浑,听说寡妇郑氏貌美,派人将其收归府上。王阿足无子而夫亡,年尚少,“人争聘之”[3]5145。当时还有丈夫因为重病或罪徙而害怕妻子寡居,主动劝妻子改嫁的,如“房玄龄微时,病且死,诿妻曰:‘吾病革,君年少,不可寡居,善事后人。’”[1]5817贾直言“坐事贬岭南,以妻少,诀曰:‘生死不可期,吾去,可亟嫁。’”[1]5826这些事虽然并没有成为现实,但从中不难看出当时尊重妇女的风气。

2.3 青年男女恋爱观的新变化

社会性的娱乐场所,也是男女青年的社交活动场所。唐代宫中和上层社会人家的女子常常与男子共同参加骑马、打球、舞蹈等活动,每到春天,“踏青”便成为青少年最快乐的活动。“都人士女,每至正月半后,各乘车骑马,供帐于园圃或郊野中,为探春之宴。”[8]103充满了一派诗情画意。踏青也是青年男女谈情说爱的好机会,或两情脉脉,或公开交谈,孟浩然《大堤行》描写到:“大堤行乐处,车马相驰突。岁岁春草生,踏青两三日。王孙挟珠弹,游女矜罗袜。携手今莫同,江花为谁发。”

此外,元宵观灯也是唐代长安男女老幼共同喜欢参与的盛事,许多唐人诗文都记载了太平盛世的元宵景象,当时一连三日夜踏歌不绝,在举国同庆狂欢之夜,幽闭深宫的宫女也被放出观灯,此间不少宫女乘机与外人野合,甚至逃而不归。至于民间男女乘节日交往谈情的事就可想而知了。

由于当时社会风气的开放,观念的变化以及一定程度上对妇女的尊重,在婚姻方面寻得意中人的事例和通过恋爱建立的婚姻也较为常见。

唐代开国皇帝李渊年轻时求婚还有段佳话“雀屏中选”,广为流传。据说窦毅为女儿选婿,画了两只孔雀为屏,让求婚者射其眼睛,事先约定,射中者就将女儿嫁之。李渊一举射中孔雀的双目,于是娶窦氏为妻。而天宝年间权臣李林甫为女儿选婿,又有一番情趣。《开元天宝遗事》记载:李林甫有女六人,各有姿色。雨露之家,求之不允。林甫厅事壁间,开一横窗,饰以绛纱。常日使六女戏于窗下,每有贵族子弟入谒,林甫即使女于窗中自选可意者事之。封建婚姻是靠“父母之命,媒妁之言”而定的。而窦毅、李林甫为女儿的婚姻,要么是因为才华而定,要么是由女儿自己选择。此外,唐代小说中有很多反映青年男女追求婚姻自主的篇章,如《李娃传》、《虬髯客传》、《昆仑奴》、《柳氏传》中的男女主人公,都渴望寻找一个称心如意的良人,自订终身。唐代也有通过自由恋爱去追求婚姻幸福的,《全唐诗》卷八百记载崔莺莺的情况说:“莺莺,贞元中,随母郑氏寓居浦东佛寺,有张生者,与之赋诗赠答,情好甚暱。”著名的戏剧《西厢记》就是描述莺莺与张生爱情故事的,而“西厢”一名就是来源于莺莺的《答张生》一诗:待月西厢下,迎风户半开。拂墙花影动,疑是玉人来。全诗的意境幽美:月下的西厢房,门半开着,花影因风吹而拂动,一个美丽的少女在房中窥视着门户,等待着心中的恋人。《全唐诗》卷八百又载晁采的情况说:“晁采,小字试莺,大历时人,少与邻生文茂约为伉俪,及长,茂时寄诗通情,采以莲子达意,坠一于盆,逾旬,开花并蒂,茂以报采,乘间欢合,母得其情,叹曰:‘才子佳人,自应有此’,遂以采归茂。”晁采现存诗22首,是唐代女诗人中留存诗较多的一个,她的《寄文茂》诗曰:花笺制叶寄郎边,的的寻鱼为妾传。并蒂已看灵鹊报,倩郎早觅采的诗中有18首描述爱情的《子夜歌》,它所展现的情景,往往令人想见她和文茂的身影,其中之一曰:侬既剪云鬓,郎亦分丝发。觅向无人处,绾作同心结。这首诗的句子纯情而欢快,在唐诗中闪耀着耀人的光彩。此外,唐诗描写爱情的诗句还有很多,著名的如“得成比目何辞死,愿作鸳鸯不羡仙”;“诚知此恨人人有,贫贱夫妻百事哀”;“春蚕到死丝方尽,蜡炬成灰泪始干”;“身无彩凤双飞翼,心有灵犀一点通”。这些爱情诗句体现了男女双方最真挚的感情,千百年来传于人口,代表着唐代婚恋中最高尚纯洁的一面。

3 结语

唐代是我国封建王朝继汉朝之后的又一个的盛世,也是中国古代空前的大一统时期,因此形成了社会的长期稳定政治环境的宽松开明,唐代在文化方面实行兼容并蓄,再加上统治者的身体力行,因此就形成了较好的政治氛围,从而塑造了有唐一代欣欣向荣的繁盛景象,为唐代社会的进一步发展提供了更为广阔的空间。从唐代建立以来,随着政权的稳定,统治者们励精图治,使社会经济、文化、政治等各个方面都得到了新的发展。尤其到唐代的前中期,政策的开明,文化的交流及经济的繁荣等都唐代社会的繁荣发展有极大的作用。婚姻制度作为一个国家的政府政策的重要组成部分,其颁布与实施都是与当时社会的发展状况相适应的。因此,随着社会的进步与发展,生活在唐代的女性,也开始大胆追求婚姻自由,并向封建伦理观念做着不懈的斗争。社会的发展使人们的思想得到一定程度上的解放,婚姻恋爱也在社会环境的影响下开始发生变化。总的来说,唐代社会的婚恋观是在沿袭传统的基础上而又有所突破的。在婚姻恋爱关系中,唐人尤其是唐代女性有了比较强烈的关注自身情感和欲望的意识,他们敢于打破成规,挑战封建传统的婚姻观,将个人的满足与幸福放在首要的位置,而很少在意封建礼教以及世俗观念的束缚。因此婚恋观,在唐代表现出了一定程度上的开明性。

[1]欧阳修,等.新唐书[M].北京:中华书局,1975.

[2]司马光.资治通鉴[M].北京:中华书局,1975.

[3]刘昫.旧唐书[M].北京:中华书局,1975.

[4]颜之推.颜氏家训[M].北京:中华书局,2007.

[5]范摅.云溪友议[M].北京:中华书局,1959.

[6]刘肃.大唐新语[M].北京:中华书局,2013.

[7]董诰等.全唐文[M].西安:陕西教育出版社,2002.

[8]王仁裕.开元天宝遗事[M].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1985.

责任编辑:周哲良

K2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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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72-2094(2017)01-0035-04

2016-11-01

夏贝贝(1990-),女,河南安阳人,2014级中国古代史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隋唐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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