类型化方法在刑法中的应用
2017-04-13李凤梅韩奉霖
沈阳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7年4期
李凤梅,韩奉霖
(沈阳师范大学 法学院,辽宁 沈阳 110034)
法学视点
类型化方法在刑法中的应用
李凤梅,韩奉霖
(沈阳师范大学 法学院,辽宁 沈阳 110034)
类型化方法是现代人文与社会科学研究的基本方法论范式。在刑法中引入类型化方法,有利于克服概念式研究的弊端,达到明确区分此罪与彼罪、充分理解个罪内涵的目的。而变动不居的社会生活造成的大量边缘性案例的出现,也使得传统的思维方式更加显得捉襟见肘,在刑法中引入类型化的方法,有利于在掌握法律规范通常意义的情况下,结合具体情况以及实践经验对案件作出准确的认定。
类型化方法;必要性;刑法
一、类型化方法的缘起与界定
(一)类型化方法的起源及发展
相较概念的隔绝式思维而言,类型是一种更为开放的、更具有包容力的思维。类型虽然有一个固定的核心,但却没有固定的边界[1]。类型化方法是德国人文社会科学方法论之父马克斯·韦伯(MaxWeber)提出的现代人文与社会科学研究的基本方法论范式。它通过建立“理想类型”这种基本概念进行社会研究,构建社会理论[2]。后来拉德布鲁赫(Radbruch)将类型学引入法学领域后,我国台湾地区在20世纪90年代开始了对类型化方法的研究,而内地对此问题的研究在大约十年之后才开始,在刑法中讨论类型化则更晚。近10年来,类型化研究方法被广泛用于刑法研究,已有约50余篇相关文献面世。对现有文献的查阅表明,相关研究主要集中于犯罪类型的研究,如关于故意杀人罪、走私罪、恐怖主义犯罪、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受贿罪、绑架罪等常见多发型的类型化研究。……
登录APP查看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