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乔丹”姓名权侵权纠纷案探析
2017-04-13刁佳星
邵阳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7年4期
刁佳星
(中国政法大学 民商经济法学院, 北京 100088)
“乔丹”姓名权侵权纠纷案探析

(中国政法大学 民商经济法学院, 北京 100088)
商标行政诉讼和因商标侵权引起的民事诉讼系因不同的法律关系而提起,这两类案件在诉讼主体、诉讼客体(包括诉讼标的和诉讼请求)等方面不能完全等同。文章以上海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正在审理的“乔丹”姓名权民事侵权纠纷为视角,指出最高人民法院第27号“乔丹”行政判决*迈克尔·杰弗里·乔丹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一审第三人乔丹体育股份有限公司商标争议行政纠纷再审行政判决书,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判决(2016)最高法行再27号。的观点并不能当然地适用于“乔丹”姓名权民事侵权纠纷,并从姓名权的主体、姓名权的客体、侵犯姓名权的行为等方面试图探索姓名权民事侵权纠纷的判定思路。
商标行政诉讼; 民事诉讼; 姓名权; 商标权
一、商标行政诉讼和因商标引起的民事诉讼的各具独立性
商标行政诉讼发生在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人之间,通常是自然人、法人(该自然人或法人注册商标的正当目的旨在用于市场经营)与商评委有关商标授权确权(即私权与公权的冲突)的纠纷。我国《商标法》(2013)规定的商标行政诉讼包括初步审定公告商标的异议诉讼*参见我国《商标法》(2013)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和已注册商标的无效宣告诉讼*参见我国《商标法》(2013)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
商标行政诉……
登录APP查看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