姓名权与商标权冲突法律问题研究
——以Michael Jeffrey Jordan诉乔丹体育股份有限公司侵犯姓名权案为例
2017-04-13孙立
孙 立
(中国政法大学 民商经济法学院, 北京 100088)
姓名权与商标权冲突法律问题研究
——以Michael Jeffrey Jordan诉乔丹体育股份有限公司侵犯姓名权案为例

(中国政法大学 民商经济法学院, 北京 100088)
美国篮球巨星Michael Jeffrey Jordan与乔丹体育股份有限公司之间关于“乔丹”系列商标的诉讼之战,已由最高人民法院的商标行政诉讼转向了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的民事侵权诉讼,也引发了社会各界对于商标权与姓名权冲突的深入思考。文章对正在进行中的姓名权侵权诉讼进行法律分析,阐述了对于姓名权保护和侵权判定的思路。
姓名权; 商标权; 民事纠纷; 权利冲突
一、民事侵权诉讼与商标行政诉讼之差异
2016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最高法行再27号(以下简称27号判决)、(2016)最高法行再15号及(2016)最高法行再28号三个行政判决让旷日持久的“乔丹”商标案又受到了广泛关注。在判决中,最高人民法院认定美国篮球明星Michael Jeffrey Jordan对争议商标标志“乔丹”享有在先的姓名权,并要撤销乔丹体育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乔丹体育)三件中文“乔丹”商标的注册。
最高人民法院的上述判决,不禁让人对正在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进行审理的Michael Jeffrey Jordan诉乔丹体育、上海百仞贸易有限公司侵犯其姓名权案件的判决结果产生猜想。事实上,Michael Jeffrey Jordan与乔丹体育之间存在着大量的商标诉讼,公开的资料显示,Michael Jeffrey Jordan至少对乔丹体育提起了六十多件商标争议案件,乔丹体育获得了绝大多数的胜诉。
最高人民法院此次作出的判决针对的是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而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是民事侵权案件,二者有很大区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