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立案登记制的收益成本分析
2017-04-13龚康,黄婷
沈阳工程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7年1期
关键词:成本
龚 康,黄 婷
(中南大学 法学院,湖南长沙 410083)
行政诉讼立案登记制的收益成本分析
龚 康,黄 婷
(中南大学 法学院,湖南长沙 410083)
行政诉讼立案登记制的实施对于保障当事人诉权,推进法治建设有着举足轻重的作用。但是根据成本与收益说,立案登记制在起诉条件审查性质、上级法院监督制度、配套的诉讼要件审查制度等方面仍存在一定的问题,在实践中仍有滑向原“立案审查制”的危险。基于此,有关机关应当对起诉条件的立案标准更明确化,严格限制立案的条件,必要时可以将这种裁定制度和实体判决要件审查通过立法加以确定。以期弥补缺陷,使之更加符合收益成本学说,实现良好的社会效果。
立案登记制;收益与成本;行政诉讼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变立案审查制为立案登记制,期望解决当前“立案难”的尴尬困境,但是,从经济学角度分析,新确立的行政诉讼立案登记制仍然存在着一些问题,要想将立案登记制从“文本上的法”变成“行动中的法”,就必须对其进行收益成本分析,充分评估实施成本和取得的社会效果,使之成为兼具公平与效率,节约社会资源,具有可实施性的法律制度,从而达到保障诉权的作用。
一、行政诉讼立案登记制的内涵
立案登记制源自西方,亦称“诉状登记制”,即只要起诉状符合法定形式,法院就必须进行登记立案。[1]也就是说法院一般只进行形式审查,至于诉讼有效性的问题,如法院的管辖权,起诉是否适法等,法院在进行立案时一般当作诉讼要件而非起诉要件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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