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立的帮助行为之可罚性
——以“快播案”为视角
2017-04-13李万生
四川职业技术学院学报 2017年2期
李万生
(武汉大学法学院,湖北 武汉 430072)
中立的帮助行为之可罚性
——以“快播案”为视角
李万生
(武汉大学法学院,湖北 武汉 430072)
中立的帮助行为就其行为内容而言,具有日常生活的“普遍性”,在讨论是否将其入刑处罚时,需要考虑处罚这种行为可能对正常生活秩序的影响。具有可罚性的中立性帮助行为从客观方面来看,需要判断此中立的帮助行为是否为法益侵害结果的发生提供了原因力。作为一种帮助行为,需要通过正犯的行为才能作用于犯罪结果,所以在此我们需要讨论中立性帮助行为对正犯行为及其导致的犯罪结果是否具有因果关系,也就是说中立的帮助行为之可罚性需要从具体的因果关系上来进行界定。
中立的帮助行为;可罚性;网络服务提供者责任
1 “快播案”引发的中立的帮助行为探讨
今年的1月7日和8日两天,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连续两天对深圳快播科技有限公司及其管理人员涉嫌传播淫秽物品牟利案依法进行公开审判,且对该案进行全程微博直播。审判过程中,快播公司及王欣等高管坚称无罪,提出“技术不可耻”,“技术中立”等辩护理由,继而引发广泛的讨论。
“快播案”引发的大讨论,将技术中立的定性和网络服务提供者的刑事责任等问题推到了公众的视线之内。随着互联网的普及和发展,利用计算机网络实施的新型犯罪与日俱增。司法实践中出现的为犯罪行为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空间、通讯传输通道、费用结算等案件也是屡见不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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