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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网络直播产业的法律性质及其立法规制

2017-04-13周刚志李家伟

邵阳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7年3期
关键词:服务信息

○周刚志, 李家伟

(中南大学 法学院, 长沙 410012)

论网络直播产业的法律性质及其立法规制

○周刚志, 李家伟

(中南大学 法学院, 长沙 410012)

网络直播产业主要以UGC技术为依托,衍生出“秀场直播”“游戏直播”与“移动直播”等泛娱乐直播业态。在网络直播产业的管理职权上,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与文化部之间存在监管对象的不同,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与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之间则存在监管环节的差异。网络直播产业属于文化产业之产业链不断延伸的混合业态,为了促进网络直播产业的快速发展,我国可以借鉴域外立法经验,对网络直播产业进行统一的立法规制,同时设立国务院部际联席会议协调各部门的管理职权,以提高管理效率,促进网络直播产业与其他文化产业融合发展。

网络直播; 文化产业; 立法规制

正如英国学者大卫·赫斯蒙德夫所说:“文化产业中数字技术的引入,是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计算机和消费电子产业发展的最终生产力。自1980年以来,没有一项技术发展像数字化那样,获得了人们如此狂热的欢呼。”[1]278网络直播产业是文艺表演、电子游戏等传统文化产业与数字技术、数字产业融合的产物,在某种程度上构成了传统广播电视产业的新型业态。近几年来,中国网络直播行业异军突起,因而2016年度也被称为“网络直播元年”。毋庸讳言,网络直播这个新兴行业尚处草创基业之时,不仅乱象纷呈,而且存在诸多违法、侵权现象。为了解决这些问题,文化部、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工信部等中央各部委都在积极推进“专项检查”等网络治理行动,许多网络直播平台因涉嫌提供含有淫秽、暴力、危害社会公德等内容的产品被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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