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害人承诺成立要件研究
2017-04-13张晓晗
山东工会论坛 2017年1期
关键词:法律
张晓晗
(西北政法大学 法律硕士教育学院,陕西 西安 710061)
被害人承诺成立要件研究
张晓晗
(西北政法大学 法律硕士教育学院,陕西 西安 710061)
被害人承诺和正当防卫、紧急避险一样,都是刑法中正当化行为的一种。我国法律对被害人承诺的认定仅作为超法规的违法阻却事由而存在,对其理论研究也相对较少,这与其刑法中的地位不相符。被害人承诺的成立要件应当包括:主体要件、主观要件、时间要件、表示要件、动机要件和限制条件。被害人承诺在刑法总则中应当占有一席之地。
被害人承诺;违法阻却事由;个人法益;刑事立法
一、引言
当前,随着我国法治建设进程的不断加快,国家公权力的行使被严格加以限制,特别是对公安机关的警察的权力进行了限制。但是,对公权力行使的限制,并不意味着社会治安一定会因此而改善,反而有可能会进一步恶化。因此,我们应该放宽公民的私力救济途径,让公民的私力救济来填补公力救济的缺失,让公民更好地保护自己。适当地放宽刑法中正当化行为,有助于赋予公民更多的私力救济途径。
被害人承诺作为刑法中的正当化行为之一,已被世界多数国家或地区所接受或认可,世界各国刑法学界对此形成了多种意见的争论。但是,我国的刑法学界对于被害人承诺行为的关注比较少,理论研究也相对较少,与西方刑法学界在被害人承诺相关问题上的争执不休形成了鲜明对比。我国的刑事相关法律对被害人承诺也没有明确规定,国内刑法学者虽然认同被害人承诺行为是正当化行为之一,但是对其有效成立要件存在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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