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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杨秀珠回国投案的若干思考

2017-04-13李鑫源

商丘职业技术学院学报 2017年6期

李鑫源

(北京师范大学 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北京 100875)

关于杨秀珠回国投案的若干思考

李鑫源

(北京师范大学 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北京 100875)

外逃贪官杨秀珠正式回国投案,有以下两点值得反思与总结:第一,加强中美执法合作联合联络小组框架下的合作。第二,应以此案为契机出台关于出逃境外人员自首认定和处理问题的司法解释。只要出逃境外人员明确表示自愿接受引渡或遣返,愿意回国接受审判或调查,即使其已被境外执法或司法机关采取了强制措施,人身自由受限,也应认定为“自动投案”,如果回国投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就应认定为“自首”。

杨秀珠;中美执法合作联合联络小组;自首

随着我国升级反腐行动,追逃的重拳遍及世界各地。2016年11月16日,外逃贪官杨秀珠正式回国投案自首,结束了辗转新加坡、荷兰、加拿大、美国等多国,长达13年7个月的海外逃亡生涯。杨秀珠案是中美双方在反腐败合作领域的标志性案件,“头号女贪”顺利归案是中央反腐败协调小组国际追逃追赃工作办公室统筹协调下,我国司法机关和外交部门同美方司法、执法机关密切合作下产生的良好结果,也体现了作为G20杭州峰会反腐败重要成果之一的《二十国集团反腐败追逃追赃高级原则》下以“零容忍”“零漏洞”“零障碍”的原则开展反腐败执法合作已成为国际共识,越来越多的国家拒绝为腐败分子躲避追逃国刑事处罚提供“避风港”。对杨秀珠案进行反思与总结,对我国今后反腐败追逃司法合作具有重大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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