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程序视角下的自然人破产制度
2017-04-13姜宇轩
沈阳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7年5期
姜宇轩
(日本城西国际大学 研究生院,日本 千叶县东金市 283-8555)
法学视点·专家点评
执行程序视角下的自然人破产制度
姜宇轩
(日本城西国际大学 研究生院,日本 千叶县东金市 283-8555)
执行程序中的自然人执行不能问题,是困扰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良性开展的一道难题。中国现行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自然人参与分配制度,并不能完全取代自然人破产制度。大量的以自然人为被执行人的执行不能案件,由于不能及时退出执行程序,既影响债权人利益的公平实现,又影响债务人的重新发展,更影响社会经济秩序的稳定。以民事执行为视角,运用相关法学理论、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深入分析民事执行程序中引入自然人破产制度的必要性和可能性,有利于构建自然人破产制度、进一步完善执行案件退出机制。
执行程序;执行不能;自然人;破产制度
“用两到三年时间,基本解决执行难”,这是摆在中国人民法院面前的光荣而艰巨的任务。执行难,难在案件无财产可供执行,难在退出机制不健全,难在执行不能。当大量的被执行的自然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时,案件如何退出,这自然引出自然人破产制度问题。
一、需求即导向:自然人破产在执行不能案件中适用的必要性
民事执行程序中的执行不能,是指符合执行条件的权利人,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执行以金钱给付为标的的申请后,因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使得生效的法律文书所确认的申请执行人的债权得不到及时而足额的实现,导致民事执行案件得不到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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