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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儿园“虐童事件”的原因及对策分析

2017-04-12黄晓莉

三明学院学报 2017年5期
关键词:民办幼儿教师幼儿园

黄晓莉

(福建师范大学 教育学院,福建 福州 350100)

幼儿园“虐童事件”的原因及对策分析

黄晓莉

(福建师范大学 教育学院,福建 福州 350100)

近年来,幼儿园“虐童事件”频繁发生,给学前教育事业的发展敲响警钟。幼儿园“虐童事件”频发的直接原因是教师专业伦理意识缺失,职业道德低下;缺乏正确儿童观,儿童权利观念淡薄;受职业压力、职业倦怠等负面情绪影响。幼儿园“虐童事件”频发的根本原因是优质幼教资源不足,教育资源分配不均;民办幼儿园教育管理体制不完善,相关部门监管不力。幼儿园“虐童事件”频发的外部原因是儿童保护相关法律体系的不完善。应通过提高学前教育财政性投入、完善学前教育管理和监督体制、完善儿童保护相关法律体系和社会保障机制解决幼儿园“虐童”问题。

幼儿园;“虐童事件”;幼儿教师

Abstract:In recent years,"child abuse incidents"in kindergartens frequently occur,which sound the alarm of the development of preschool education.The direct causes of"child abuse incidents"in kindergartens are lacking of consciousness of teachers'professional ethics,lacking of correct views on children and concept of children'rights and affected by negative emotions,such as occupational stress and job burnout etc.The root causes of"child abuse incidents"in kindergartensare lacking of the high quality preschool education resources,unequal distribution of education resources;imperfect management system of private kindergartens and poor supervision.Its external cause is imperfect legal system of child protection.It is proposed to improve the preschool education financial investment,perfect the management and supervision system of preschool education,and perfect the legal system of children's protection and the social security mechanism to solve the problem of"child abuse"in kindergartens.

Key words:kindergartens;"child abuse incidents";kindergarten teachers

幼儿时期是儿童身心发展的重要阶段,也是幼儿身心发展最脆弱、最需要呵护的时期,这一时期幼儿接受的生活、教育等经历对其未来一生的发展都会产生深远影响,因此,学前教育的质量尤为重要。然而,近年来频繁发生幼儿园“虐童事件”,在谴责涉事教师行为的同时,这一事件背后反映出的我国学前教育事业发展过程中的问题更加值得我们深思。

一、当前幼儿园“虐童”现象的特点

“虐童”即“虐待儿童”,也称作“儿童虐待”,不同国家、学者对于“虐童”涵义的界定有所不同。1999年世界卫生组织(WHO)对“儿童虐待”做出描述,儿童虐待是指对儿童有义务抚养、监管及有操纵权的人做出的足以对儿童的健康、生存、生长发育及尊严造成实际的或潜在的伤害行为,包括各种形式的躯体和(或)情感虐待、性虐待、忽视以及对其进行经济性剥削。[1](P70)可见,儿童虐待对儿童身心健康、情绪情感、人格健全等各方面发展都会产生危害,已有研究表明,儿童虐待可能导致儿童问题行为的发生。

通过对目前所得到的关于我国幼儿教师虐童现象的研究、报道等文献资料的分析,可以从涉事幼儿园和教师、受虐儿童以及事件本身三个角度归纳出当前幼儿园“虐童”现象的特点:

一是涉事幼儿园多属于民办性质,涉事教师学历低、无证上岗比例高。有学者研究发现,“虐童”事件多发生于民办幼儿园,“公办幼儿园发生次数总体占11%,民办幼儿园则约占89%,其中接近16%为无办园资质幼儿园”[2](P122)。民办幼儿园教师群体则呈现出“无证多、学历低”的特点,浙江温岭市教育局副局长滕林华回应浙江温岭“虐童事件”时表示,当地幼师实际持证率仅为40%。

二是受虐儿童中男孩多于女孩,大班年龄段儿童居多。有学者调查发现,除群体事件,男孩比女孩更容易遭受虐待,所占比例为43.75%,相比于其他年龄段,5~6岁儿童在受虐儿童中所占比例较大,占25%。[1](P72)这可能是由于男孩活泼好动的性格、大班年龄儿童行为自主性较强,因而更容易引发教师的不良情绪,导致虐童事件发生。

三是事件呈现出幼儿行为“未达标”为主要原因、肢体伤害为主要类型、家长事后发现为主要发现途径和处理结果难起威慑作用的特点。已有调查发现,午休、用餐、上课为“虐童”多发环节,约81%的教师因幼儿行为未达成教师期望而对幼儿实施虐待,如午休吵闹、吃饭慢、集体活动时讲话等;在虐童类型和手段上,以徒手和借助器械对儿童进行肢体伤害为主,已有数据表明,在所有“虐童”方式中,徒手虐童占比达65%,借助器械虐童的占比32%;在发现途径上,大多是家长事后觉察幼儿的异常表现而发现,往往具有较强的滞后性,对幼儿的伤害已经造成,而且在涉事幼儿园当中有监控视频的幼儿园占比不足;在处理结果上,多是采取赔偿、辞退、拘留等治标不治本的手段,难以起到威慑作用。调查数据显示,74%的涉事教师被辞退,其中部分教师伴有被拘留、民事赔偿等处罚,19%的事件因无视频等有效证据,“虐童”行为难成立而调查无果。[2](P122-123)

二、幼儿园“虐童事件”频发的原因分析

(一)直接原因——教师职业素养层面

1.专业伦理意识缺失,职业道德低下

伦理指的是人际关系的准则,幼儿教师的专业伦理是幼师处理其职业涉及的各种人际关系时的行为准则,是判定幼儿教师人际交往行为是否符合幼儿教师角色要求的依据。职业道德是指职业从业人员从事本职业所应具备的特定的道德。幼儿教师的“虐童”行为反映出的是教师基本专业伦理意识缺乏、教师职业道德低下的问题。从涉事教师的特点看,多以“无证上岗、学历水平低”民办幼儿园教师为主,这部分教师大多没有接受过专业的教师教育培训,学前教育专业毕业的更是寥寥无几,导致其对教师专业伦理、职业道德和幼儿教师工作特殊性缺乏认识,在工作中出现失范行为。而部分发生在学前教育专业毕业的幼师身上的“虐童”行为则反映出当前学前教育专业培养过程中师德教育不深入、不到位的问题。另外,国家教师资格考试改革前对师德考核的空缺也是造成当前幼儿教师队伍整体专业伦理意识欠缺、师德低下的原因之一。

2.缺乏正确儿童观,儿童权利观念淡薄

儿童观是成人关于儿童的观点的总和,教师的儿童观决定其如何了解、认识儿童,决定其将儿童置于何种角色和地位,必将影响教师对儿童的特点、发展水平、行为表现等方面的理解和判断,从而影响教师对儿童的行为。长期以来,儿童权利经常受到人们的忽视,《儿童权利公约》规定,世界各地所有儿童应该享有生存权、全面发展权、受保护权和全面参与家庭生活等数十种权利。儿童作为权利的主体理应受到尊重和保护,虐待儿童是侵犯儿童权利的行为。部分幼儿教师之所以做出“虐童”行为,正是由于其缺乏正确儿童观,儿童权利意识淡薄,没有将儿童视为权利的主体,对儿童所表现出的行为、认知的发展水平缺乏专业认识和判断,对儿童提出不合理约束和要求。在已有关于“虐童”原因的统计中,近八成教师以幼儿表现不达标为由对其施虐,但这些教师所定义的“达标”又有多少是真正符合幼儿发展规律和水平的合理要求呢?另有少数教师因觉得好玩而对孩子进行“虐童”行为,如浙江温岭因好玩提扯男童耳朵悬空,这正是部分幼师儿童观缺失、对儿童人权的忽视造成的。

3.职业压力、职业倦怠等负面情绪影响

情绪影响人的思维和行动,幼儿教师在与幼儿互动的过程中难免受到自身情绪的支配和影响。儿童遭遇教师虐待的直接原因往往都是儿童触碰教师不良情绪的导火线,导致教师负面情绪的爆发,做出“虐童”行为。这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目前我国幼儿教师群体心理健康状况的问题。我国幼儿园教师工资水平普遍较低,社会地位不高,尤其非在编教师、民办教师的福利待遇缺乏保障。“在我国幼儿教师队伍中,80%为非在编教师,她们除了基本工资外无在编教师的医疗保险、养老保险、失业保险等。”[3](P82)因此,大部分幼儿教师面临一定的经济生存压力,在这部分教师中,民办教师、非在编教师的经济压力尤为严重,而这部分恰恰也是“虐童”行为居多的幼师群体。另外,幼儿处于身心全面发展阶段的特殊性决定了幼儿园工作保教结合的特点,因此幼儿园教师在日常工作中还需承担幼儿安全保障的责任。随着家长对学前教育的重视性的提高,社会大众对幼儿园教师工作提出更多的要求和更高的期许,这一些都增加了幼儿园教师职业的压力。在职业和经济双重压力下,幼儿教师面临紧张的生活状况,近年来各地学者对幼儿园教师心理健康状况和幸福感的调研结果均显示,我国幼儿教师在不同程度上存在焦虑、抑郁等心理问题。在这种情况下,专业素养低的教师容易将负面情绪转嫁到幼儿身上,做出“虐童”行为。

(二)根本原因——国家学前教育管理层面

幼儿教师本身的职业素养不足直接导致“虐童”行为的发生,但是这样一群师德低下的不合格教师能够走上幼师岗位,在教育过程中教师的教育行为无人监管,才是问题的根本所在,其中反映出的是学前教育基础性缺失问题,主要表现为资源和管理的缺失。

1.优质幼教资源不足,教育资源分配不均

教育资源主要包括经费、设施、师资、经验等各方面,我国优质的幼教资源主要集中于公办幼儿园,而长期以来我国学前教育财政性经费投入的不足导致公办幼儿园数量较少,优质幼教资源远远不足,难以满足庞大适龄幼儿入园的需求。“据教育部统计,2009年全国各类幼儿园共计13.82万所,而其中公办幼儿园仅占总数的30.56%。”[4](P47-48)在这种情况下,国家实行幼教市场化,不断鼓励开办民间幼儿园,使得民办幼儿园拥有广阔的市场前景,一时间如雨后春笋般出现。但是,由于缺乏国家财政支持、相关部门监管不力、市场化经营的局限性等原因,导致民办幼儿园往往面临资金不足、办学条件差、缺乏办学经验、工资待遇低等困境,难以为教师提供良好的工作条件和专业发展支持。因此,难以吸引专业师资、优秀师资,民办幼儿园的办学质量往往不尽人意。另外,我国幼儿园教师队伍在数量仍存在较大空缺,有学者认为:“我国正规院校每年培养的学前教育专业毕业生人数有限,很难在短时间内填补这个数量空缺。 ”[5](P105)在供求失调的情况下,许多幼儿园往往降低教师的准入门槛,“先上岗,再考证”成为民办幼儿园的普遍现象,使得许多非专业教师、不合格教师进入幼儿队伍,导致幼师队伍整体素质降低。

2.民办幼儿园教育管理体制不完善,相关部门监管不力

学前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有赖于国家相关管理制度的完善和各级各类部门的监督管理,尤其是对于正处于蓬勃发展时期的民办幼教机构,更需要政府部门的正确引导,以促进其正规化发展。幼儿园教育管理体制是学前教育体系中十分重要的一个环节,然而,目前我国幼儿园教育管理体制建设不完善,诸如幼儿园教师准入制度、幼儿园教师管理制度、幼儿园安全管理制度、幼儿园办学规划等方面,幼儿园自身管理体制和外部相关部门的监管体制都不同程度上存在空缺。尽管国家出台相关文件对学前教育的督导工作作出指示和要求,但仅停留于宏观指导层面,各级各地教育部门较少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切实可行的执行政策,导致相关责任部门在幼儿园监管工作开展过程中执行力不强,监管不到位,使幼儿园教育过程的监管缺位,这部分问题在民办幼儿园身上尤为突出。涉事教师无证上岗比例高、事件发现存在滞后性、幼儿园监控视频占比不足等均暴露出幼儿园内外部管理、监督工作中存在的弊端,说明民办幼儿园普遍缺乏对教师教育行为的管理、监督意识和安全责任意识。

(三)外部原因——相关法律体系层面

1.儿童保护相关法律体系的不完善

关于“虐童”行为法律条文的缺陷、针对“虐童”事件的预防和干预机制的不健全,无法对教师的“虐童”行为起到有力的威慑作用,是导致幼儿园“虐童”事件屡禁不止的外部原因。“法律是由社会认可、国家确认立法部门按照一定的社会规则制定规范人们的行为规则,并由国家军队、公检法等强制机构保证实施,是一种特殊的社会行为规范,是维护人民权利不受侵害的工具。 ”[6](P55)然而,目前我国《刑法》对虐待儿童行为立法空白,只有《未成年人保护法》第10条规定:“禁止虐待、遗弃未成年人,禁止溺婴和其他残害婴儿的行为。”虐待儿童罪仍未成立,使得“虐童事件”量刑力度不足,因此,“虐童”事件在处理过程中常常处于无法可依的尴尬局面,相关部门只能对责任人进行行政治安处罚。例如,对于浙江温岭“虐童”事件当事人的处理结果是,因不构成犯罪处以行政拘留十五日。除此之外,对于“虐童事件”的预防、报告和干预机制尚未形成,儿童福利保护体系也仍待完善,在事件的发现、处理环节存在较强的滞后性和低效性。

三、解决幼儿园“虐童”问题的对策

(一)提高学前教育财政性投入

有专家提出,学前教育经费占同级财政性教育经费的比例应不低于7%。[7](P36)要从根本上杜绝幼师“虐童”,应从学前教育发展的基础性问题入手,提高财政对学前教育的经费投入,逐步提高学前教育在教育总支出中的比例,解决学前教育优质资源不足、资源配置不均带来的一系列问题。

其一,要大力发展公办幼儿园,增加公办幼儿园数量,为适龄入园的幼儿提供充足的学位,确保大部分幼儿能享受优质的幼教资源,以此铲除不合格幼儿园的生存土壤。

其二,应大力扶持民办幼儿园发展,为民办幼儿园提供一定的公益性财政支持,加大对民办幼儿园发展的扶持政策,如降低民办幼儿园的办学费用,派遣专业人员提供办学指导,发挥优质公办园的帮扶作用等,帮助民办园改善办学条件、提高办学质量,发挥民办园承担学前教育公共服务职能的作用,将优质民办园作为普惠性幼儿园的有益补充。

其三,切实提高幼儿教师群体的待遇水平和社会地位,加大财政对公办幼儿园教师待遇的投入,改善民办幼儿园教师的待遇和福利保障,逐步实现“同工同酬”,尤其关注非在编教师、民办教师群体的权益维护问题,解决幼儿园教师的后顾之忧,提高其投入学前教育工作的热情和信心。

(二)完善学前教育管理和监督体制

“虐童”事件反映出幼儿教师专业水平、职业道德和幼儿园教育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因此,应切实提高幼儿教师队伍的专业能力和师德素养,并加强幼儿园教育过程的管理和监督。

其一,各级各类开办学前教育专业的院校应重视学前教育专业学生的专业能力培养和师德教育,开设专门的幼儿教师师德课程,提高学前教育学、学前儿童发展心理学和学前儿童卫生学三大专业基础课程的教学质量,培养学生观察和研究儿童的实践能力,确保向社会输送专业能力强、职业道德高的合格毕业生。

其二,幼儿园要加强教师职后专业培训,完善师德考核,要对一线教师进行定期专业培训,有针对性地提高教师的专业技能和职业道德素质。同时,加强对教师教育行为的日常监督,落实教师的师德考核,把师德考核结果作为教师评优评先的重要依据。

其三,政府要严把幼儿教师入口关,国家应完善幼儿教师资格制度,加强对幼儿教师资格申请者的师德考核,全面考察申请者的专业素质。同时,规范民办幼儿园教师招聘的条件,加强对准入门槛的监督,严格查处无证上岗行为。

其四,教育管理部门应设立专门职能部门落实学前教育管理工作,定期检查民办幼儿园办学质量,切实督促幼儿园建立并完善幼儿园教育管理制度、教师岗前培训制度等,依章行事,切实执行对幼儿园教育工作的监管工作,严格依法取缔办学质量不合格的幼儿园。

(三)完善儿童保护相关法律体系和社会保障机制

目前,我国缺少与社会虐童行为相关的法律条例,使得儿童权益缺少法律保障,应尽快建立并完善我国儿童保护相关的法律体系和社会保障机制。

其一,相关部门应完善“虐童罪”的立法工作,目前,我国对于“虐童”行为的法律认定仅局限于家庭内部,应扩大“虐童”罪的主体范围至社会成员,明确“虐童”行为的判定和程度划分标准,制定具体可行的处理办法,使“虐童”行为的处理有法可依,对“虐童”行为予以严厉的警示。

其二,应加快学前教育管理的相关立法工作,尤其重视教师教育管理方面的立法,明确存在“虐童”性质的教育行为,明确教师法律责任,以便教育管理者和教师约束自身行为,树立保护儿童的法律意识。

其三,建立和完善“虐童”预防和报告制度,明确儿童保护责任对象,将幼儿园工作人员、社区乡镇工作人员、儿童福利机构工作人员等与儿童接触较多的主体纳入儿童保护责任范围内,明确责任对象的报告职责,发现“虐童”可疑事件应及时上报有关部门,提高社会大众的儿童权利保护意识;建立“虐童”事件的处理机制,相关部门和机构工作人员应定期走访调查儿童家庭,制定“虐童”事件调查、维权、受害儿童心理辅导等一系列工作可操作性的流程。

“虐童”事件虽是教师的个人行为,但其反映出的不仅仅是教师的自身问题,从深层次看,解决我国学前教育事业发展过程中积累已久的问题已经到了刻不容缓的地步。为幼儿营造安全、温馨、良好的成长环境不仅需要幼儿教师和幼儿园的付出,也有赖于社会、政府和家长的通力合作,只有从根本的教育资源配置问题入手,辅之以完善的教育管理体制和法律保障体系,才能从源头上防止类似“虐童”的恶性事件发生。

[1]李芳芳,谢文宇.2010-2014 年媒体曝光的幼儿园“虐童事件”分析研究[J].滇西科技师范学院学报,2016(3).

[2]王萍,童宏亮.教育舆论视角下的幼儿教师“虐童”现象分析[J].濮阳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15(8).

[3]吴卉卉,王凌.幼儿教师“虐童”行为的原因分析与对策研究[J].临沧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13(9).

[4]张飞霞.基于财政角度谈幼儿园虐童事件存在的原因及对策[J].长春教育学院学报,2013(12).

[5]冯婉桢.从“虐童事件”看幼儿园教师专业伦理建设的重要性[J].河北师范大学学报(教育科学版),2014(1).

[6]张建欣.“虐童事件”发生原因刍议[J].湖北函授大学学报,2014(14).

[7]汪求俊.学前教育基础性缺失成因探析——以“幼师虐童事件”为例[J].泉州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13(1).

[8]沙鑫冲,邵明星.幼儿园“虐童”事件频发的缘由及对策分析[J].现代中小学教育,2013(11).

(责任编辑:刘建朝)

Causes and Countermeasures of the"Child Abuse Incidents"in Kindergartens

HUANG Xiaoli
(College of Education,Fujian Normal University,Fuzhou 350100,China)

G617

A

1673-4343(2017)05-0091-05

10.14098 /j.cn35-1288 /z.2017.05.018

2017-04-29

黄晓莉,女,福建漳州人,硕士研究生。主要研究方向:学前儿童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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