程序与反腐:并行不悖
2017-04-12许清清方歆然
商学研究 2017年2期
许清清,方歆然
(湖南商学院 法学与公共管理学院,湖南 长沙 410205)
程序与反腐:并行不悖
许清清,方歆然
(湖南商学院 法学与公共管理学院,湖南 长沙 410205)
法律程序建设和反腐制度建设,是党中央全面推进法治建设和大力反腐工作的重心;也是我国当代社会建设法治国家,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的必要之义。 两者并行不悖,相辅相存。 由此探讨法律程序与反腐建设的异同,比较两者产生的根源与成因、价值目标与实现方式、面临的困境以及发展路径,既有利于二者相互促进,又对提升公民法治意识,加强我国廉政反腐制度建设,加深国际合作,具有重要意义。
正当法律程序;反腐;制度建设
按照英国历史上著名法学家、大法官科克的解释, 关于程序的规范表达最早见于 1215 年英国《自由大宪章》 中对自由民进行逮捕、 监禁、 没收财产等权利剥夺所作的程序性规定。这是最早关于正当法律程序的表达。 在 14世纪后的其他六部成文法中,正当法律程序作为司法上的基本原则被反复表达,程序正义的观念也逐渐浮现。
正当法律程序缘起于英国,发展于美国。美国联邦宪法 1791 年第 5 条修正案规定: “……未经正当法律程序,不得剥夺任何人的生命、自由或财产;凡私有财产,非有公正补偿,不得征为公用。” 1866 年第 14 条修正案规定, 各州也不得未经正当法律程序,剥夺任何人的生命、自由或财产。
在 《布莱克法律辞典》 中, 正当法律程序是指任何其权益受到判决影响的当事人,都享有被告知和陈述自己意见并获得听审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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