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德”在法治中的地位与作用
2017-04-12邹平林
理论与现代化 2016年5期
邹平林
摘 要:法治是现代社会内在的本质要求,就此而言,不存在与法治并列意义上“德治”。但这并不意味着法治排斥“德”的因素,相反,“德”同时也是法治的内在要求,并在法治体系的不同层面上发挥着不可或缺的重要作用。但重视“德”在法治中重要作用的同时,必须坚持依法治国这一根本前提,必须坚决避免以“德治”的形式重新陷入人治陷阱。
关键词: 德;法治;地位;作用
中图分类号:DF0-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1502(2016)05-0101-08
作为现代政治文明的重要成就,法治是世界性趋势。但中国的法治进程受到诸多现实因素和观念因素的干扰,有学者详尽指出了中国法治推进过程中展现出来的一系列双面性乃至多面性[1]69-76。鉴于此,在与传统人治的对比中揭示现代法治的本质内涵,厘清其与传统“法治”、“德治”的本质差异,阐明“德”在现代法治中的地位与作用,无疑具有重大的理论价值和现实意义。
一、传统德治、法治与人治
无论德治、法治还是人治①,实际上都包含着两个层面:一是在一定历史条件下通过对社会政治实践一定程度的反思而产生的带有理想化色彩的理论主张层面;一是这种理论与一定历史条件下的社会政治实践相结合所形成的现实形态层面。而这两个层面之间又始终存在着一定的矛盾张力,并且德治、法治与人治之间本身也存在着某种内在的必然联系。揭示理论层面和现实层面的这种矛盾张力以及德治、法治和人治三者之间的内在联系,有利于我们更全面深刻地理解传统的德治、法治与人治,从而有利于我们今天对德治、法治和人治采取更加合理的辩证态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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