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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偿代驾致人损害被代驾人承担严格责任

2017-04-12

正义网

侵权责任法第49条是关于机动车权属分离状态下责任承担的具体规定。该条规定,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由使用人对交通事故承担严格赔偿责任。但在无偿代驾中,被代驾人和代驾人“同处一车”,该情形是否属于机动车权属分离,实践中有不同观点。有观点认为,无偿代驾与出租出借等在法律关系上具有实质等同性,代驾人是机动车使用人。也有观点认为,无偿代驾属于义务帮工性质,被代驾人仍然是机动车支配人。

笔者认为,获得利益者负担风险。无偿代驾本就是代驾人基于好意施惠而无偿给予被代驾人以方便,被代驾人由此获得运行利益。基于无偿代驾的好意施惠属性及双方权利义务的平衡,由享有运行利益的被代驾人承担因代驾而导致的赔偿责任更符合民法的公平原则,详细分析如下:

无偿代驾不属于机动车权属分离,被代驾人仍然是机动车支配人。独立驾驶与独立支配不同。权属分离要求使用人对机动车具有独立支配权或支配力。该独立支配不仅仅局限于对机动车运行自身存在直接、现实的支配,只要处于事实上能够支配、管理机动车运行的地位,和能够对机动车运行下指示、控制即可。在无偿代驾中,代驾人与被代驾人“同处一车”,被代驾人对其机动车无论是法律权利(所有权、处分权等)还是事实支配(决定其是否运行上路的支配权或支配力等),均属被代驾人。代驾人虽能独立驾驶,但该代驾行为也是基于或不违背被代驾人意愿而驾驶,他既不得“为自己的利益计算而使用机动车”,也不享有对机动车拥有处分权,他仅仅是为被代驾人提供“帮助”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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