也谈“冤、假、错”案的预防
——在社会主义法治理念视野下
2017-04-11阮国平
山西警察学院学报 2017年3期
□阮国平
(浙江警察学院,浙江 杭州 310053)
【专题策划】
也谈“冤、假、错”案的预防
——在社会主义法治理念视野下
□阮国平
(浙江警察学院,浙江 杭州 310053)
防范“冤、假、错”案的发生,需要在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指引下,从我国现阶段的实际出发,针对“冤、假、错”案发生的主要原因,在法律制度上进一步完善法律法规,强化司法人权保障;侦查环节上强化内部监督,注重科技应用;审查起诉和审判环节上排除证据收集和认定事实的“合理怀疑”;社会层面上增强法治意识,提高诚信程度等,努力实现既不“冤枉一个好人”,也不“放纵一个坏人”的良好社会效果与法律效果。
冤假错案;综合性原因; 防范措施
“冤、假、错”案作为司法活动产生的一种结果,世界上各个国家都发生过,只是发生的时期、数量和严重程度不同而已,我国也不例外。近几年,随着我国几起严重“冤、假、错”案的曝光,人们对此类案件危害的认识逐渐深化,严格防范此类案件发生已成为一种共识。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也指出:“完善对限制人身自由司法措施和侦查手段的司法监督,加强对刑讯逼供和非法取证的源头预防,健全冤假错案有效防范、及时纠正机制。”[1]然而,如何有效地防范此类案件的发生,做到既不“冤枉一个好人”,也不“放纵一个坏人”,实现良好的社会效果与法律效果,仍需要进行深入研究和各方共同努力。本文试在社会主义法治理念*2006年4月,我国提出了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依法治国、执法为民、公平正义、服务大局、党的领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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