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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职工住院治疗期间,其伙食补助费待遇应当如何处置

2017-04-10

四川劳动保障 2017年9期

工伤职工住院治疗期间,其伙食补助费待遇应当如何处置

案情简介:1月,职工文某在某公司上班中不幸摔伤右腿造成骨折,当地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为工伤,公司支付了有关工伤待遇费用。6月,文某因公司不愿支付住院救治期间的伙食补助费,向工作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维护其工伤保险合法权益。

认定结论: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审理查明,文某于2013年8月起在某公司工作,公司未与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也没有为其参加工伤保险社会统筹。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第30条、第62条等规定,裁定某公司承担支付文某住院治疗期间的伙食补助费。

案例评析:《工伤保险条例》第30条、第62条以及川府发﹝2011﹞28号等规定,其主要立法意涵一是职工遭受生产(工作)等事故伤害,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为工伤的,在住院救治期间应享受伙食补助费待遇;二是工伤职工住院伙食补助费待遇的具体标准,应按照我省各市(州)人民政府的规定执行;三是用人单位及工伤职工参加了工伤保险社会统筹的,该费用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列支(末参加工伤保险社会统筹的,其费用由工伤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承担)。因此,某公司对文某住院伙食补助费待遇不予支付的做法是错误的,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依照《工伤保险条例》及川府发﹝2011﹞28号等相关规定,裁定某公司承担支付文某住院治疗期间的伙食补助费是正确的。

在实际工作中,用人单位应当严格依照国家和我省的相关规定覆行义务和责任,以避免或减少工伤保险方面引发的一些争议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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