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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以说洛克是“自由思想的鼻祖”?

2017-04-10王忱

速读·下旬 2017年2期
关键词:社会契约论自由主义

王忱

摘要:自由主义作为一种意识形态,以赋予公民自由权利为政治取向,从调和个人自由、社会自主与政府自治三者之间的平衡关系出发,谋取在契约社会(有限政府)下的公民权益最大化。约翰·洛克作为近代西方自由主义政治哲学思想的奠基人,对近代西方政治、哲学思想影响巨大,马克思也曾评价洛克为“资产阶级自由思想的鼻祖”;其所阐述的自由主义政治哲学思想对近代资产阶级革命及西方资本主义国家的政治建设具有积极意义。

关键词:自由主义;自然权利论;社会契约论;法治与分权

洛克作为英国光荣革命后新兴资产阶级的代表人物,其思想理论紧跟社会的变化,并适合于新兴统治阶级在新时期的需求与发展。第一,他抨击以“君权神授”和“王位世袭”为特征的封建君主专制制度,提倡“天赋人权”,倡导人民主权。“一切权力与管辖权都是相互的,沒有一个人享有多于别人的权力”。洛克将自由主义平民化,启发了普通民众的平等意识与权利意识。第二,洛克指出:人们相互订立契约,将个人权利交给他们中间被指定的人,在共同认知下依靠契约规定将自然状态整合为统一关系,即社会契约论。利用自由主义思维模式,将个人的自由权利借契约关系置于良性循环的社会环境中。第三,由于政府侵害着人们权利的真正利用,所以必须对政府的权力加以限制,即法治与分权。一方面高度重视法律的约束作用,另一方面三权分立,限制君主、维护民权。最后,在政府解体论中强调一要重视民众的自由权利,二要充分发挥政府的作用,避免政权走向灭亡。

一、自由与自然权利论

洛克在《政府论》上篇中以详尽的内容对君权神授学说予以驳斥,同时在下篇中开门见山地谈到:“由于没有自然法,也没有上帝的明文法,来确定在任何场合谁是合法的继承人,就无从确定继承权因而也无从确定应该由谁来掌握统治权”。在此种情况下,为了维护公众利益,以探究权力起源为出发点,提出了自然状态与自然权利理论:“为了正确地了解政治权力,并追溯它的起源,我们必须考究人类原来自然地处在什么状态”。洛克认为在“自然状态”下权力来源于上帝,但不是仅集中于少数统治阶级身上;相反权利作为人与生俱来的天赋,是人人尽有的自然属性;人生而自由,那么每个人利用权力、使用权力的过程都是自由的,即“人人都有执行自然法的权力”。

在自然权利论的第一层次中,洛克将天赋人权的理论置于自然状态下,并说明自然状态既是一个完全自由平等的状态,那么就没有人拥有绝对的权威而凌驾于其他人之上,从而完成对君权神授思想的驳斥,进一步启发民众意识到:不应一味受控于君主的管辖,追求个人自由、谋求权利平等实属自然之道。这一理论的提出即为资产阶级革命的出发点做出了很好地辩护。另外,处于人生而自由的自然状态下,如何维持社会的稳定性与持久性也是一个不容忽视的问题。如何才能避免自然状态下的社会因过度自由而陷入混乱状态呢?这时自然法就发挥了它的作用。洛克指出,自然状态并不是缺乏管理的状态,因为人人遵守的自然法即可对人的行为进行约束。“自然法,因为上帝给人以理性,同时也给人与理性相伴的法律”,这种“理性而公道的规则”就是保障人类不受损害和暴力的因素。然而洛克更深一层地指出,虽然自然法可以起到规避、约束的作用,然而在自然状态下人们的自由权力并不是稳定的,一味依靠“天赋”、“自然”是不具有法则效力的。为此,必须建立统一而有效的法律进行保障:“法律的目的,不是废止或限制自由,而是保障和扩张自由”。此外,即便人作为理性的主体,但难免涉及到偏私问题,诸多的此类问题便会影响自然法执行的公允,“在自然状态中,缺少一个有权依照既定法律来裁判一切争执的知名的公正的裁判者”,为此,就需要人们将属于个人的权力统一交给一个能够保护他们生命、自由和财产的人,于是政府就产生了;同时需要一个在社会成员发生争执或损害时能予以公正裁决的人,于是立法机关就产生了。

在自然权利论的第二层次中,洛克指出在自然法的前提下需要建立有效的政府、公正的立法机关对人们的自由加以约束和保护。这一方面是对公民自由主义与自然权利的行使予以肯定,另一方面暗示只有建立这样的政府才能更好地维护民众利益,使民众发挥最大效力的自由,引导民众对资产阶级新政权的向往。综上两点,洛克将自由与自然权利论结合,建立了自由主义与资产阶级革命的统一关系。

二、自由与社会契约论

在上文中已经提到,自然状态虽然是一种和平、平等、自由、和谐的社会状态,但也是存在缺陷的:人们的自由权力并不是稳定的,一味依靠的“天赋”、“自然”是不具有法则效力的。英国十七世纪英国哲学家霍布斯甚至认为,人类当初所处的自然状态就是一种战争状态。洛克虽然对此提出异议,但他也对这种因自然状态的不完备进而威胁自由权利行使的情况表示出担忧。

为了最大限度地弥补自然状态的不足,避免自然状态沦为战争状态,维护社会的良好秩序、保护自由的长期稳定,理性的人们便相互订立契约,同意让渡部分权利交给他们中间被指定的人,在构成社会的基础上建立国家(政府)。特别强调的是,与霍布斯认为的“社会契约转让的是除开自我保存之外的全部的自然权利”不一样的是,洛克认为转让的是部分自然权利,“一种是人民有可能做他认为合适的任何事情的权利;另一种是社会自由处罚违反自然法罪行的权利”,这无疑是一种更具有人情味儿的自由主义。然而诸如生命、自由和财产这些自然权利是不可侵犯、更是不必让渡的。由于社会契约关系是依靠社会中每—个人共同维系的,所以包括国王在内的任何人都应该遵守契约规定,在法律所规定的范围内行使权力。

洛克思想中的社会契约论其实是一种主权的代理。公民基于相同的认知缔结契约关系,让渡部分权利交予国家,是这些权利构成了国家权力的合成,同时由于国家起源于社会契约,所以无论是君主还是政府本身都要受到契约的约束。所以概括来讲,“权利”是“权力”的基础,维护“权利”才是维持“权力”的核心,“保护权利的权力才是合法的”。倘若国家(君主)因失德或徇私使民众的财产权遭受损失,人民就有权收回权力;政府违背人民利益,妨碍了自由权利的发挥,人民就可以革命。“在洛克这里,国王本人已经不是霍布斯所说的超越了订立契约各方的人物,而是也成为了参与订立契约的一方,因而同样受到契约的约束和限制”,这就是洛克的社会契约论是处于其自由主义政治哲学核心地位的原因。他将君主作为社会中的一份子与民众一视同仁,进一步宣扬了英国资产阶级利用革命反对专制的民主思想,使人民主权、自由平等的观念深入人心。

三、法治与分权理论

为了维护自由权利、弥补自然法的先天不足,必须实行一种明确的、统一的、众所周知的法律并设立能按照法律要求做出公正判决的裁决人。在政治社会中,法律是尊重民众自由权利、实现民主自由的保障,洛克指出:促成政治社会的长期稳定、社会契约关系的平衡发展、自由权利的最大效力发挥,就必须树立法治思想,建立法治社会。

一方面,法的最终或唯一目的与达成社会契约目的一致、与建立政府目的一致,都是在于维护个人的生命、自由和财产权。只有通过建立法治政府,每个人的自由才可能避免遭到支配或损害,自由权利才得以充分保障,人人平等的社会关系才得以实现。另一方面,在君主专制政体下,人们迫于权威而墨守的规则并不是真正意义上的法律,并不具有约束效力。这就警示建立法治社会的出发点必须要遵循人民的意愿,充分认同人民的自由权利;这样的法律才具有约束效力,这样的法治政府才得以留存。

在法治思想的基础上,洛克又进一步对国家权力进行了划分,即提出了分权学说:公民让渡给国家的权力必须通过分解,因为“如果同意一批人既拥有制定法律的权力又拥有执行法律的权力,那样就会给人们的弱点太大的诱惑,使人们往往急于攫取权力。他们就可以倚仗那种权力使自己免于服从他们自己制定的法律,并且在制定和执行法律时,使法律适合于他们自己的私人利益”。于此,他将国家权力三分为立法权、执行权及对外权,与立宪君主制相结合,采取两权分立的原则,将立法权交予议会,将执行权与对外权交予王国或政府,以达到最大效用发挥权力的目的。

“立法权必须是最高的权力”“立法机关也可被称为至高无上的权力者”。洛克赋予立法权最高地位的同时也确认了议会属国家最高权力机关的地位,这就与其思想中另一重要理论“议会主权学说”联系起来。

作为议会主权论者,洛克将君主立宪制下的议会主权制作为最理想的政体形式。议会是集中“权利”的“权力中心”,公民通过间接民主的形式,对君主权力进行监督同时发挥个人政治权利、维护平等自由。然而即便在分权制度下,无论立法权还是行政权,还是会有侵害公民财产、妨碍自由权利的可能,所以洛克思想的底蕴始终是“权利高于权力”,将最终的裁决权交予人民,当政府或君主失德导致国家进入战争状态,人民具有反抗的权力,更有解除委托的权利。以“光荣革命”为代表的资产阶级革命发生的原因,就是新兴资产阶级与君主的利益发生冲突,人民的自由、平等和利益不能被保全;故以革命为手段,重新构建国家新政权。

洛克的分权思想作为近代自由主义的重要政治主张,及其倡导的以资产阶级为主导的议会立法、政府执行的议会主权制度沿用至今,对当今世界上的绝大多数國家均有深刻影响。

四、洛克自由主义政治哲学的影响

洛克的自由主义政治哲学对西方近代政治思想史及政治实践皆具有重要作用。一方面,他承接经验主义逻辑哲学,开创古典自由主义之先河。其理论弥补了以霍布斯为代表的思想家在权力来源、社会契约论等方面的不足,也对后世思想家如孟德斯鸠、康德等人的学说都产生了不同程度上的影响。另一方面,他还深刻影响当今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的政治实践。以英国为代表的君主立宪政体下的议会主权制度,以美国《独立宣言》、法国《人权宣言》为代表的社会契约论民主思想等,都可以从中探寻到洛克自由主义政治哲学的基本思路。综上,鉴于洛克对西方政治哲学及民主政治建设的深刻影响,其可堪称“资产阶级自由思想的鼻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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