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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船东保赔协会特别补偿条款

2017-04-07陈思梦

法制与社会 2017年8期

摘 要 本文通过介绍船东互保协会特别补偿条款(SCOPIC)的产生背景、主要内容及对于《1989年国际救助公约》第14条规定的特别补偿制度的改进,进而得出SCOPIC条款对海难救助领域的发展具有促进作用,值得我国在海商法领域充分借鉴。

关键词 特别补偿 SCOPIC条款 船东事故代表

作者简介:陈思梦,武汉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

中图分类号:D99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7.03.182

一、SCOPIC条款的产生背景

(一)“无效果,无报酬”救助原则

海难救助是一项非常古老的权利,其可以追溯到三千多年前的海上航运法律。《罗德海法》(Rhodian Maritime Code)中规定:志愿提供海难救助服务的人有权请求被救助方提供报酬,经发展逐渐演变为“无效果,无报酬”的救助原则。此原则被理解为救助方必须对财产救助成功,才能以该获救财产价值的一定比例作为救助人的救助报酬;如无财产获救,救助人也就无权取得报酬。“无效果、无报酬”原则较好的平衡了救助人与被救助人的权利、义务,直至20世纪80年代,一直是调整海上救助的不二法则。

(二)特别补偿制度

现今海上石油运输以及有毒有害物质的运输,使得“无效果,无报酬”原则的适用存在困难,因为它忽略了环境污染救助所耗费的成本巨大却收效甚微的事实。根据该原则,救助人将得不到任何救助报酬,这不仅违背了海难救助制度的大精神——鼓励救助,也加剧了环境损害。为了鼓励救助人对构成环境损害危险的船舶或者船上货物实施救助,《1989年国際救助公约》在规定以“无效果,无报酬”为原则的第13条救助报酬外,确定了第14条特别补偿——“安全网”条款,即救助构成环境损害危险的船舶或货物时,在未能成功救助财产而无法获得第13条下的救助报酬下,可依第14条获得基于救助费用的“特别补偿”。该制度是考虑到在救助过程中防止及减轻环境污染因素,而对救助人进行适当补偿的机制。它规定救助人可以获得相当于救助费用的特别补偿,如果产生了防止和减轻环境污染的效果,可以将补偿比例提高到130%至200%,但特别补偿应在按照“No Cure,No Pay”原则确定的救助报酬低于实际救助成本时才能支付,且仅支付其差额。

(三)SCOPIC条款的出现

《1989年国际救助公约》创设的特别补偿机制,原则上取得成功,但是在实践中仍然产生了许多问题。1997年英国上议院对于“长崎精神”轮案 的结果暴露出了一些问题。主要表现在:1.救助人需要对环境损害的威胁承担举证责任,然而证明环境损害的威胁难度是很大的,且只有在沿海、内河及其邻近水域的船舶才有可能适用该条款;2.救助方有权获得特别补偿的期间为整个救助作业期间。船东保赔协会担心救助方为了获得更高的特别补偿,可能会故意拖延救助作业的持续时间,而其是无法控制的;3.双方在确定救助人员、船艇及设备的“公平费率”(Fair Rate)上,也不可避免地存在争议;4.确定特别补偿数额耗费的时间较长,且结果具有不确定性。

因此,国际救助联盟,国际保赔协会集团,财产保险人以及国际航运公会通过协商、妥协制定了既能加快海难救助事故处理速度,又能减少特别补偿争议的SCOPIC条款。该条款于1999年8月1日正式使用。目前SCOPIC条款有五个版本,最新版本为2011年版本。

二、SCOPIC条款的主要内容

(一)SCOPIC条款的适用条件和范围

SCOPIC条款第1条明确的指出了SCOPIC条款与《1989年国际救助公约》和主救助协议(LOF救助合同标准格式)之间的关系,确定了其法律属性、目的和宗旨。

SCOPIC条款适用的前提之一是救助方和船东双方当事人明确同意将该条款并于其签订的主救助协议中,若一方不同意并入该条款,则SCOPIC条款无法直接适用。主救助协议和SCOPIC条款的双方合同当事人均是救助人与船东,不包括船东互保协会或其他责任保险人。该条款是对主救助协议的“补充”。由此可知,SCOPIC条款不能脱离主救助协议而独立存在,且主救助协议中必须包含适用《1989年国际救助公约》第14条关于特别补偿的规定。SCOPIC条款主要解决的是特别补偿的计算方法问题,特别补偿的性质并未被改变,《1989年国际救助公约》的第14条特别补偿的(1)-(4)项被SCOPIC条款所取代,而第(5)项和第(6)项 仍约束救助合同的双方当事人。

SCOPIC条款第2条规定了救助方具有选择援用SCOPIC条款的权利和明确了SCOPIC酬金的计算期间。即使救助方和被救助方明确同意将SCOPIC条款并入主协议,也不意味救助作业开始时系自动援用SCOPIC条款。救助方同意并书面通知船舶所有人才能援用此条款。在此前的救助服务仍需以“无效果,无报酬”为原则按条款的第13条确定救助报酬,不能列入SCOPIC酬金。

(二)SCOPIC酬金与救助报酬的关系

SCOPIC条款引入了救助报酬扣减机制。救助方援用SCO PIC条款不影响救助方获得依据《1989年国际救助公约》第13条所确定的救助报酬,只有当救助报酬低于名义SCOPIC酬金数额时,船舶所有人才有义务支付两者差额部分的实际SCOPIC酬金。可以看出,这一关系和特别补偿与救助报酬的关系是一致的,目的是为了避免救助方获得救助报酬和SCOPIC酬金的重复救济。

如果救助方根据《1989年国际救助公约》第13条获得的救助报酬数额高于最高SCOPIC酬金,则应从救助报酬数额中扣减两者差额的25%,而不考虑救助方援用SCOPIC条款的日期。由此可见,救助方在选择援用SCOPIC条款时需要合理的计算其可能有权获得的救助报酬。

(三)船东事故代表(SCR)

SCOPIC条款第12条规定:一旦救助方援用了SCOPIC条款,船舶所有人有权指定一名船东事故代表,根据附录B的规定出席救助现场。船东事故代表由SCOPIC委员会指定的船东事故代表小组(SCR Panel)选拔,船舶所有人从他们选拔的人员中指定一名船东事故代表。

SCR的重要作用之一是对救助何时结束(变为)沉船打捞提出独立意见。SCR在场的情形下,救助放方船长应将每日救助报告交给SCR,再由SCR交给相关利益方。若SCR对每日报告持有不同意见,应提出异议报告,并在救助作业结束时,发布“SCR最终救助报告”。通过SCR这一制度,SCOPIC酬金计算方面的争议得到了很好的解决。

三、SCOPIC条款对特别补偿制度的改变

SCOPIC条款的适用基本解决了因适用《1989年国际救助公约》第14条特别补偿条款所带来的一些问题。该条款对于特别补偿制度做出了以下改变:

(一)简化了SCOPIC酬金取得的某些条件

根据《1989年国际救助公约》特别补偿制度的规定,救助方需证明船舶或船上货物构成环境污染损害危险,且该危险须发生在沿海、内陆水域以及其他相邻水域,以及环境污染损害必须是对人类健康以及海洋生物、资源造成重大实质性损害,才有可能获得特别补偿。这对于救助方来说是极为不容易的。SCOPIC条款取消了该项限制,SCOPIC酬金的取得不再以船舶或船上货物存在环境损害危险为条件,并取消了地理上的限制,有利于改善海洋环境,激励救助方救助船舶或货物的积极性和救助业的发展。

(二)明确了SCOPIC酬金的起算期间

特别补偿从何时起算、计算到何时终止,对于救助方和船舶所有人均有很大的影响,但《1989年国际救助公约》对此并没有明确的规定,从而引起了不少的争议。SCOPIC条款对于SCOPIC酬金的起算时间有明确的规定。SCOPIC的计算时间为援用SCO PIC条款的书面通知到达船舶所有人至救助作业完成的整个期间,从而有效解决了时间争议的问题。

(三)固定奖励机制,简化计算机制

由于《1989年國际救助公约》对于“公平费率”的计算方式规定的不明确,很容易使得救助费用产生争议,且“公平费率”往往需要繁琐的评估,英国法院审理的“长崎精神”轮案即是如此。SCOPIC酬金的计算以SCOPIC附件A中详细列明的固定费率为依据。此外,SCOPIC酬金以使用人员、拖轮、便携式救助设备的费用和现付费用之和的25%作为固定的奖金,保证了救助人“有利可图”。

四、SCOPIC条款在我国的应用实践及借鉴意义

SCOPIC条款在全世界范围内广泛应用,充分发挥了“安全网”的作用,极大地促进了海难救助事业的发展。但是,鉴于中国的国情,SCOPIC条款在中国的应用存在着一些问题。

第一,缺乏船东事故代表机制。在我国没有涉外因素的海难救助案件中援用SCOPIC条款的实例表明,救助方与被救助方一般仅约定将SCOPIC条款及其附录A(SCOPIC费率)并入,而忽视附录B(事故特别代表)和附录C(特别代表),使得SCOPIC条款运用的效果不是那么的良好。由于忽视了附录B,船舶所有人不指派船东事故代表,意味着船东事故代表不能发挥其对被救助的船舶所有人及其船东包赔协会利益的维护作用。

另一方面,SCOPIC条款规定的船东代表事故机制在操作上存在困难。目前被SCR专门小组指定的船东代表多为英国、新加坡等国外的专家,鉴于此,我国的船舶所有人难以从船东事故代表委员会选拔的成员选择合适的船东事故代表。

由于缺少船东事故代表机制,实践中往往会产生许多问题。如被救助方对于救助方在救助过程中实际使用人员的数量、船艇、救助设备燃料等重要事实问题难以认定,而有损于其利益。

第二,SCOPIC条款附录A规定的费率标准与我国的现状不符。SCOPIC条款附录A详细列明的救助作业中使用的人员、拖轮和其他船艇、便携式设备等的费率表是根据西方发达国家海难救助市场的基本情况而定的,与我国的劳动力水平、工资水平、物价水平等存在着较大差距。附录A中列明的费率是高于我国的实际情况的,而救助方往往更在意酬金的多少,并非救助双方在权利义务上的平衡分配,这显然是与SCOPIC条款的宗旨不符的。

因此,我国在制定“中国船东互保协会特别补偿条款时”应该要基于平衡救助各关系方利益,设立船东代表事故机制、加强救助方、船东保赔协会于财产保险公司的合作,适当的调整SCOPIC条款中附录A规定的费率标准,与我国现有的海难救助市场相适应,进而更好的发挥SCOPIC条款在我国海南救助制度中的作用。

五、结语

SCOPIC条款构建了一种新的机制,区别于《1989年国际救助公约》。“环境损害威胁”不再为适用SCOPIC条款的必须前提之一,摒弃了《1989年国际救助公约》对“公平费率”的模糊规定,以附件A(SCOPIC费率)为基础简化了酬金计算,扩大了《1989年国际救助公约》规定的特别补偿的适用范围,通过SCR等相关制度使得相关方的利益得到平衡,且能够及时掌握及参与整个救助作业的进程。目前我国缺乏适用SCOPIC条款的配套服务,但这并不妨碍我国参考、借鉴这一新机制。

注释:

See The Nagasaki Spirit [1995]2 Lloyd s Rep. 44; [1996]1Lloyd s Rep. 449; [1997]1Lloyd s Rep.323.

第(5)项:If the salvor has been negligent and has thereby failed to preventor minimize damage to the environment, he may be deprived of the whole or part of any special compensation due under this Article. 第(6)项:Nothing in this Article shall affect any right of recourse on the part of the owner of the vessel.

参考文献:

[1]傅成伟.对SCOPIC条款的探析.资料来源于http://www.ccpit.org/Contents/Channel_3400/2015/0121/442387/content_442387.htm.

[2]See:china Pacific S:Av.Food Corporation of India (The Winson)[1982] A,C,439.

[3]傅廷中编.海商法论.法律出版社.2007.

[4]胡正良编.海事法.北京大学出版社.2012.

[5]沈晓平、王伟译.LOF2000劳合社救助合同标准格式.中国海商法年刊.2001(11).

[6]司玉琢编.海商法.法律出版社.2000.

[7]吴徽.论船东互保协会特别补偿条款.大连海事大学硕士学术论文.出版信息不详.

[8]王丨.SCOPIC条款及其在中国沿海船救助中的适用.大连海事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