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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船东保赔协会特别补偿条款

2017-04-07陈思梦

法制与社会 2017年8期

摘 要 本文通过介绍船东互保协会特别补偿条款(SCOPIC)的产生背景、主要内容及对于《1989年国际救助公约》第14条规定的特别补偿制度的改进,进而得出SCOPIC条款对海难救助领域的发展具有促进作用,值得我国在海商法领域充分借鉴。

关键词 特别补偿 SCOPIC条款 船东事故代表

作者简介:陈思梦,武汉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

中图分类号:D99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7.03.182

一、SCOPIC条款的产生背景

(一)“无效果,无报酬”救助原则

海难救助是一项非常古老的权利,其可以追溯到三千多年前的海上航运法律。《罗德海法》(Rhodian Maritime Code)中规定:志愿提供海难救助服务的人有权请求被救助方提供报酬,经发展逐渐演变为“无效果,无报酬”的救助原则。此原则被理解为救助方必须对财产救助成功,才能以该获救财产价值的一定比例作为救助人的救助报酬;如无财产获救,救助人也就无权取得报酬。“无效果、无报酬”原则较好的平衡了救助人与被救助人的权利、义务,直至20世纪80年代,一直是调整海上救助的不二法则。

(二)特别补偿制度

现今海上石油运输以及有毒有害物质的运输,使得“无效果,无报酬”原则的适用存在困难,因为它忽略了环境污染救助所耗费的成本巨大却收效甚微的事实。根据该原则,救助人将得不到任何救助报酬,这不仅违背了海难救助制度的大精神——鼓励救助,也加剧了环境损害。为了鼓励救助人对构成环境损害危险的船舶或者船上货物实施救助,《1989年国際救助公约》在规定以“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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