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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区市立法的本地需要和地方特色

2017-04-07董长海

人大研究 2017年3期
关键词:生态建设

董长海

2016年6月,河南省鹤壁市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鹤壁市循环经济生态城市建设条例》(以下简称《条例》)。7月,该《条例》经河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查批准,自2016年12月1日起正式实施。这是鹤壁市首次行使立法权制定的首部地方性法规,也是河南省15个新赋予地方立法权的设区的市中首批获得省人大常委会审批的地方性法规,更是鹤壁市人大常委会紧紧围绕本地需要和地方特色开展立法工作,取得良好实效的一个立法案例,是鹤壁市立法历史上具有里程碑式意义的一件大事,将对加快鹤壁市更高水平的生态活力幸福之城建设起到重要的促进和保障作用。

一、《条例》制定的背景

党的十八大把生态文明建设明确纳入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五位一体”的总体布局,提出要把生态文明建设放在突出地位,融入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各方面和全过程。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更是进一步提出用严格的法律制度保护生态环境,加快建立有效约束开发行为和促进绿色发展、循环发展、低碳发展的生态文明法律制度。鹤壁作为以煤炭、电力资源为主导转型发展的新型资源化城市,近些年来,特别是2005年被确定为全国首批循环经济试点市、2013年被确定为全国首批循环经济示范市以来,鹤壁市在循环经济生态城市建设方面进行了大量的探索和创新,先后被国家赋予全国“循环经济标准化示范市”“节能减排示范市”“中美低碳生态城市试点”“海绵城市试点”等称号,其中一些成功的经验和做法在全国推广或被吸收入国家有关政策法规的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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