健全境外追赃分享机制
2017-04-07
方圆 2017年6期
关键词:国家
我国追逃追赃行动取得了一系列丰硕成果,但也不能忽视其中面临的问题。外逃犯罪分子通常都是经过长期的策划和准备,一旦外逃,往往难以抓捕。很多犯罪分子通过藏匿或者洗钱等方式将资产转移干净,在被捕时往往身无分文。这实质上让追逃工作的成果打了折扣。实践中,面对国与国之间的独立司法时,合作往往难以有效开展。从我国的司法实践以及国际经验上看,建立境外追赃分享制度有助于境外追赃工作的开展。
为了解决是否需要在境外追赃资产的过程中分享犯罪所得资产等问题,《联合国反腐败公约》进行了规定:“在适当情况下,除非缔约国另有决定,被请求缔约国可在依照本条规返还或处分没收的财产之前,扣除为此进行侦查、起诉或审判程序而发生的合理费用;在适当情况下,缔约国还可特别考虑就所没收财产的最后处分逐案订立协定或可以共同接受的安排。”目前我国也开始尝试着在国际司法合作中展开追赃资产分享的工作。
我国刑法规定:“追赃所查获的资产和收益,一律按照要求上缴国家,个人或机构不得私自处理”。国家对犯罪资产享有所有权,从法理上看,这没有不合理之处,但在执行中却有违公平性规定,因为在跨境司法工作中需要利用境外的司法資源,需要寻求国际合作,而寻求国际合作必然会造成协助国的资源占用情况,协助国并没有义务提供帮助,如果将境外追赃资产完全纳入国库就可能影响其他国家参与国际司法合作的积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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