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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CW-F公约全面审查进展

2017-04-06张照亿鲍君忠

世界海运 2017年8期
关键词:资历工作组渔船

张照亿 鲍君忠

STCW-F公约全面审查进展

张照亿 鲍君忠

《1995年国际渔船船员培训、发证和值班标准国际公约》(简称《STCW-F公约》)是首个在国际层面上为渔船船员的培训、发证和值班标准建立基本要求的公约,已于2012年9月正式生效。为提高该公约的国际影响力,并使其与渔业现状相适应,国际海事组织(IMO)已于2015年启动了《STCW-F公约》的全面审查工作。本文概略梳理HTW4次会议中有关《STCW-F公约》全面审查的提案审议情况,并对我国后续开展有关《STCW-F公约》全面审查的研究方向提出建议。

《STCW-F公约》;全面审查;渔船船员

一、背景

《STCW-F公约》是首个在国际层面上为渔船船员的培训、发证和值班标准建立基本要求的公约,该公约已于2012年9月29日正式生效。截至2017年,该公约仅有20个缔约国,占世界船舶总吨位的5.12%,影响力有限。为提高公约影响范围及使公约标准与渔业现状相适应,2015年召开的IMO海上安全委员会(MSC)第95届会议决定启动《STCW-F公约》的全面审查工作,并指示HTW分委会利用2016—2017两年时间完成该任务,计划于2018年通过《STCW-F公约》的修正案。

根据MSC95届会议的工作指示,2016年2月,IMO召开的人的因素、培训与值班分委会(HTW)第3次会议确定了《STCW-F公约》全面审查的原则和审查范围(详见HTW3/19)。2017年1月30日至2月3日,HTW4次会议在伦敦IMO总部召开,《STCW-F公约》的修订工作仍是本次会议的主要任务之一,有关该公约的修订情况概述如下。[1]

二、提案讨论情况

本次会议共收到关于《STCW-F公约》修订的提案8份,信息类文件2份。我国提交了4份提案,日本、新西兰、冰岛和联合国粮农组织分别提交了1份提案,冰岛和新西兰各提交了1份信息类文件。经全会初步审议,各成员国和国际组织提交的提案全部被接受并转交工作组进行深入审议。全会还指定工作组以日本提案(HTW4/6)为基础工作文本。因时间所限,工作组只初步修订了公约附则第Ⅰ章、第Ⅱ章的现有条文,且基本完成了对甲板部船长和高级船员最低适任标准(A部分)的初步修订。

虽然本次会议的相关提案建议内容未得到完全审议,但在日本的请求下,全会成立了由日本牵头的通讯工作组,该通讯工作组会在闭会期间根据MSC96届会议确定的全面审查原则和审查范围,参照《STCW-F公约》的修订草案(HTW4/WP.4, annex1),按照优先顺序继续开展《STCW-F公约》的修订工作:

(1)除限定水域和非限定水域的定义以及规则第Ⅰ/2条之外,继续对公约第Ⅰ章进行修订;

(2)继续对STCW-F规则第Ⅱ/1和第Ⅱ/2条进行修订,并建议对STCW-F规则第A-Ⅱ/1节和第A-Ⅱ/2节进行修订;

(3)建议将STCW-F规则的表A-Ⅱ/5与STCW规则的表A-Ⅲ/1和表A-Ⅲ/2保持一致;

(4)若情况允许,对STCW-F规则第A-Ⅱ节的余下表格进行修订;

(5)向HTW5次会议提交《STCW-F公约》的全面审查报告。

本次会议,我国提案建议的“吨位与船长等效”发证机制(HTW4/6/2)和24米及以上渔船船长的资格要求(HTW4/6/3)被纳入公约修订案文中,而关于750千瓦及以上渔船轮机长资格要求的建议(HTW4/6/3)将由全会成立的会间通讯工作组继续审议。[2]

现将本次会议重点问题的审议情况概括如下:

1.关于引入“吨位与船长等效发证机制”

日本、新西兰和我国分别提案建议在公约附则第Ⅰ/2条中引入“吨位与船长等效发证机制”,但多个欧盟国家担忧引入该机制有可能使许多渔船规避公约的要求,进而降低了公约要求。经全会审议,同意将目前“吨位与船长等效发证机制”纳入修订案文中,但暂时放入方括号中,待下次会议审议决定。

2.关于海上服务资历

日本提案(HTW4/6)建议新增“海上服务资历”定义,明确海上服务资历是指在渔船船上的服务资历。冰岛等国认为该定义过于具体,应保持一定的灵活性,在海船上的服务资历都应被认定为渔船服务资历。但也有一些代表强调渔船船上职务与商船船上职务区别较大,具有渔船船上服务资历对于保证渔船船员具有足够的适任能力至关重要,因此建议的“海上服务资历”条文被置于方括号内,待下次会议进一步审议。

3.关于限定水域

冰岛提案(HTW4/6/5)认为现有“限定水域”条文未明确具体距离限定问题,导致相关国家在实践中对“限定水域”所界定的距离限定不统一。在全会审议中,有相当数量的代表认为为保持该条款的灵活性,特别是全球地理特点的差异性和复杂性及捕鱼业跨国操作的特点,不应对其修订。但会议另外一些代表认为有必要制定实施该条款的具体指导,为此现有条文被置于方括号内,待下次会议进一步审议。

4.关于增加新定义

冰岛提案(HTW4/6/5)建议(在附则第Ⅰ/1条中)增加适任证书、培训合格证、小型渔船概念。经讨论,会议决定有必要增加适任证书、培训合格证定义,但对小型渔船的概念和内涵争议较大,需要进一步界定。目前日本建议的“小型渔船”定义被置于方括号内,待下次会议进一步审议。

我国提议增加“职能”“公司责任”概念,该观点被记录在全会和工作组报告中。

5.关于降低渔船船员英语能力要求

我国提案(HTW4/6/6)建议降低渔船船员英语能力要求。新西兰、菲律宾等国认为无限航区渔船甲板部船员的英语能力对保障应急通信畅通至关重要,不应降低要求。工作组最终认为,不应降低无限航区甲板部船员的英语能力要求。

6.关于新设备使用培训

鉴于ECDIS、ARPA等设备正逐步装备远洋渔船,冰岛提案(HTW4/6/5)建议将其操作培训引入强制性适任要求中,该建议得到了很多国家的支持,进而被列入渔船船长和驾驶员的强制性最低适任标准表中;而我国提案(HTW4/6/3)建议的将ECDIS、ARPA培训列入非强制性要求中的建议未获得足够的支持。

7.其他事宜

新西兰提案(HTW4/6/1)建议引入非强制性的高级甲板水手(ADVANCE DECK HANDS)资格要求。冰岛提案(HTW4/6/5)还建议制定渔船船员健康标准、轮机部值班轮机员资格要求、证书再有效标准、驾驶台与机舱资源管理适任要求。

因时间限制,本次会议未能充分审议上述提案建议,会议决定下次会议继续审议。

三、后续研究建议

本次会议成立了由日本牵头的通讯工作组,在闭会期间会继续开展《STCW-F公约》的全面审查工作。因此,我国应积极参与该通讯工作组的工作,以保证我国本次会议提案建议的内容得到充分的采纳。

正在修订的《STCW-F公约》将对我国渔船船员教育与培训(MET)机构产生深刻的影响。从本次会议审议情况来看,渔船船员资格要求将被进一步提高,例如ECDIS和ARPA培训已经被列入强制性要求案文中。建议我国有关机构密切跟踪会议审议情况,适时开展针对性研究,提出我国的观点。

四、总结

本次修订充分参照了STCW公约修订的经验与做法,将对现行渔船船员培训、发证制度产生较大影响:

一是渔船船员资格标准逐步提高。从对渔船高级船员资格标准的修订情况看,标准将被逐步提高,例如ECDIS和ARPA等培训已成为强制性适任要求。未来BRM和ERM培训也有可能纳入强制性适任要求当中,业界应对该类培训适当重视。

二是培训方式更加灵活。模拟器培训要求已经被纳入公约修订案文,未来使用模拟器对渔船船员进行培训与评估也是一种可能做法。因此,相关研究机构可参照海船船员的模拟器培训方式,开展适当研究,提出适合渔船船员培训和评估的模拟器培训要求等。

本次会议的另一个特点是,日本目前不是《STCW-F公约》的缔约国,但引导了本次公约的修订工作,将日本国内的关切尽可能并入公约修订案文,例如小型渔船灵活机制、船上培训机制等。在HTW4次会议间歇期间,日本代表团通过讲演的形式介绍其国内渔船培训实践,为日本将其关切纳入公约修订案文做铺垫。

[1]鲍君忠,王西召,严领萍.国际海事组织1995年STCW-F公约全面审查进展[J].世界海运,2016(4):21-23.

[2]IMO.HTW4/16-REPORT TO THE MARITIME SAFETY COMMITTEE[R].London.2017.

10.16176/j.cnki.21-1284.2017.08.003

张照亿(1996—),男,大连海事大学航海学院,硕士研究生。

鲍君忠(1968—),男,大连海事大学航海学院,教授,博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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