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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面二孩”政策背景下如何做好女职工权益保护工作

2017-04-06侯茹

企业文化·下旬刊 2016年12期
关键词:权益保障全面二孩女职工

侯茹

摘要:在十八届五中全会之后,我国提出了“全面二孩”的政策。在该政策出现之后,就如何在“全面二孩”政策背景下做好女职工权益保护工作成为了人们关注的重点。本文主要通过探讨分析“全面二孩”政策,对如何做好女职工权益保护工作提出分析意见。

关键词:“全面二孩”;权益保障;女职工

之前的“单独二孩”政策出台后,在实施的过程中遇到了很多的问题;而且中国目前的综合生育率已经处于一个很低的水平,为了解决这个现象,党在十八届五中全会中提出了“全面二孩”的政策,这是继上一次“单独二孩”后的又一次重大的人口政策调整。但是,在新的政策实施过程中,也产生了许多的问题。在之前的职场中,因为女性的特质在职场中一直处于劣势,经常遭到不公平的待遇,并且有些行业有严重的性别歧视。这样的现象在“全面二孩”之后更加的严重,因为对于企业来说,加大了用人成本。所以,“全面二孩”政策背景下如何做好女职工权益保护工作就非常具有研究意义,这对于维护女性工作权益有着很重要的作用。

一、“全面二孩”政策对女职工的影响

(一)企业加重了对女性的性别歧视

在之前的政策要求下,女性只允许生一个孩子,在这样的情况下,企业都不怎么愿意招收女职工,除了一些家政、服务行业。这样使得女大学生在毕业之后难以找到工作,更别提优质的工作。再加上现在社会竞争压力越来越大,在开放“全面二孩”的政策下,也就意味着女职工可能花费更多的时间在生育上,这对于企业来说是不愿意承受的。“全面二孩”的出现,加大了企业对女性的性别歧视,这导致女性在找工作时更加困难;即使找到了,因为某些原因也不会被加以重用,这对于女性来说是不公平的。

(二)女职工收入下降,职业发展受阻

现有的生育休假体制在很大程度上缺少对生育二胎女性的保护,因为在他们生育期间只能够得到少数的津贴,大多数的企业津贴都低于女职工在职期间的工资,这对于生二胎的女性不公平。并且,有的生二胎的女职工在生育后回到单位后,会发现原有的岗位已经被人占用,而自己只能被调到其他岗位,这对于她是不公平的。另外,从企业的角度来讲,要取得效益的最大化,就要避免所有威胁这个目标的风险存在。而“二胎”的存在,就加大了女职工被取代的风险。女职工在二胎后会因为家庭的原因,工作效率不如男职工。这就使得在“全面二孩”政策出台后,那些符合政策的女职工不敢生,因为一旦生育二胎就会对自己的晋升、待遇等都会造成很大的影响。“全面二孩”的出现,使得女职工的职业发展受到严重的阻碍。

(三)女职工在二胎“四期”时不能得到足够的保护

“四期”指的是女性的经期、孕期、产假期和哺乳期。在未实施“全面二孩”之前,就有部分的企业对于女职工的“四期”没有提供足够的保护。在实施之后,并没有相关的政策加强对女职工二胎“四期”时的保护。理论上来说,在生育二胎后的女性因为年龄的原因是需要更多的保护的,但是事实并非如此。因为没有相关的法律条令,使得二胎女职工在“四期”时不能够得到足够的保护。

三、“全面二孩”政策下该如何做好女职工权益保护工作

(一)要重视二孩政策给女职工权益保护带来的众多问题

女职工的权益保护问题是一个很大的社会问题了,并非是因为“全面二孩”的出现才产生的,这主要与性别歧视有着很大的关系。虽然,国家为了解决这个问题已经提出了许多相关的法律法规,也建立了如:妇联、工会等组织来管理相关的问题,但是问题只是得到了缓解,并没有得到彻底的解决。随着“全面二孩”的实施,女职工权益保护的问题无疑是被加剧了。它不仅对于准备要生二胎的女职工造成了影响,对于符合条件但是不准备生的女职工也造成了很大的影响。因为该政策的出现,使得本来就不怎么受单位待见的女职工受到更多的排擠,特别是在就业、晋升等方面。并且企业、单位对于女职工的选择标准也会更加的苛刻。所以,国家不仅应该出台二胎政策,后续还应该出台一些相关的女职工二胎后劳动保护政策,这样才能让那些符合条件的女职工放心的生二胎,不然“全面二胎”政策也只是一个口号而已,并不能够达到政策出台的初衷。

(二)国家方面应该对女职工生二胎做出更多的安排

对于生育“二胎”大多数的人都存在着错误的观念,他们普遍的认为生二胎是自己家庭的事,是否生、能不能生这跟自己家的经济、需求等有关系,总的来说只是自己家的事。这是一种普遍错误的观念,因为生育“二胎”也是国家的事情,因为无论是“一孩政策”还是“二孩政策”都是国家为了调整自身人口结构而做出的一系列重大决策,这关系到整个国家的发展,所以这不仅仅是一个家庭的事,也是一件国家大事。所以,国家方面应该对女职工生二胎做出更多的安排。比如说,国家可以提高产检、生产费用的报销比例,同时对于相关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女职工劳动保护条例》等作出相应的改进调整,应该在其中增加一些关于女职工二胎后的假期、资金待遇的条例,减轻女职工生二胎的压力。

(三)保护生育二胎后的女职工的劳动权益

根据相关的调查数据可知,女职工更多的需求是延长产假,其次才是在产假期间得到相应的经济补贴。所以,政府应该对女职工的生育法进一步的改进完善,特别是在产假方面。要使制定的政策能够满足女职工的实际需求,并且政策要在已有的“全面二孩”政策的基础之上。据统计,目前全国已经有26个省份对计生条例进行了修改;他们在取消了“晚婚假”的同时,都对产假进行了延长,只不过延长的程度各有不同。其中,重庆的产假最长。另外,在新的计生条例中添加了配偶陪产假和护理假,并且男性在陪产的时候工资待遇也有相关的政策实施保护。根据政策条例,指导企业在男性陪产期间不得解除劳动合同并且男性工资照日常工作颁发。同时,应该健全完善女性的生育保险,确保女性在生育期间能够得到足够的保障。加大执法力度,避免在女性择业及晋升时的性别歧视;加强女性保险保护自身劳动权益的意识,加强宣传保护意识,要使女职工能够在有政策后自己能够通过政策来保护自己的劳动权益,而不是让政策只是表面形式,要让政策充分的发挥它的作用,切实的保护生育二胎后的女职工的劳动权益。

(四)提高用人单位维护女职工二胎权益的积极性

女职工生二胎对于用人单位来说影响无疑是巨大的。因为根据现有的劳动法律条令,在女职工产期和哺乳期用人单位都需要为女职工提供假期,并且在假期间还需要给予一定的津贴,这对于用人单位来说会是很大的一笔成本花费。在“全面二胎”后,这笔成本无疑会翻倍,加大了用人单位的成本花费,这也使得用人单位都不希望员工生二胎。根据相关资料,某高校总共有100名女教职工,在全面二胎政策实施后有35名女教职工都准备生二胎,但是学校并没有替代他们的人员,这使得学校的日常教学有着很大的程度不能正常进行。所以,国家除了考虑女职工外,也应该注重弥补相关用人单位的损失。例如,政府可以给用人单位一定的补助用于单位女职工的产期、哺乳期的补贴,在缴税上面对于用人单位采取一定的优惠政策。只有用人单位自身的效益没有得到亏损的情况下,女职工生二胎才有更多的机会。

(五)充分的发挥工会、妇联等组织的作用

大多数情况下,女职工光有政策是不行的;因为大多数的女职工对于政策都没有一个详细的了解,并且也不懂得运用政策来维护自己的劳动权益。所以,工会、妇联的存在就可以很好的解决这个问题。长期以来,工会对于女职工生育后的劳动权益保护已经做了很多的研究了,在“全面二孩”后,工会应该在之前的基础上,根据新的政策作出相应的调整,更深层次的去研究分析。充分的发挥工会、妇联的作用,有助于“全面二孩”政策的实施。工会可以做以下的改进。第一,在女职工专项集体协议的基础上,工会应该做好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合同的工作。明确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不能做什么工作,以及休假的权利等等。第二,加强建设女职工卫生服务中心,女性心理咨询疏导所等机构,为女职工解决相应的生理、心理问题。第三,参与维护女职工劳动权益相关的政策改进完善工作,切实的从女职工的角度为女职工着想,切实的保护女职工的劳动权益。

四、结语

女职工生育后劳动权益的保护问题,是一个存在很久但却难以彻底解决的问题,特别是在“全面二孩”政策出台后,这问题再次被加重。如何在“全面二孩”的政策下做好女职工的权益保护工作是十分有研究意义的问题;这不仅需要女职工自身、用人单位,也需要国家政府的帮助。要想完全的实施“全面二孩”的政策,只有先解决女職工二胎后的劳动权益保障问题才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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