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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投资新规则对中国对外直接投资的影响

2017-04-06谢慧

现代商贸工业 2016年31期
关键词:投资者

谢慧

摘 要:2015年,中国OFDI首次超过IFDI,彰显了中国在对外直接投资方面的潜力,因而对外投资领域出现“竞争中立”、“投资者与国家”争端解决等新规则更应引以关注。总体而言,由于规则的模糊性和争议性,相关规则还未成为普遍被接受的国际标准,但已被引入TPP、TTIP等协议谈判中,这对我国OFDI的发展有不可忽视的影响。

关键词:投资新规则;竞争中立;投资者-国家争端解决;中国OFDI

中图分类号:F74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11/j.cnki.16723198.2016.31.016

长期以来,中国都是全球最具吸引力的外商直接投资(Inward Foreign Direct Investment,IFDI)地之一,与之相比,中国的对外直接投资(Outward Foreign Direct Investment,OFDI)在21世纪后才开始变得蓬勃起来。2015年,中国的OFDI出现了两个新指标,一是中国首次成为全球第二大对外直投大国,二是中国的OFDI首次超过IFDI并成为直接投资净输出国。在企业越来越重视全球价值链的背景下,以及中国实施“一带一路”宏大战略的推动下,可以预见,中国的OFDI将显示更大的潜力。但与此同时,国际投资领域出现了一些重要的投资新规则,这些规则在未来很可能对中国OFDI带来较大影响。

1 中国对外直接投资状况

1.1 投资规模创新高,增速保持可喜态势

2015年,中国OFDI首次超过了1456亿美元,虽与美国有约1500亿美元的投资差距,但超过日本成为第二大对外投资国,其全球流量占比达到近10%的比重,2002年该值仅为0.4%,这得益于全球工序化生产的深化、中国与全球经济深度融合,以及“一带一路”等建设的不断推进等因素。从增长率来看,2015年OFDI同比增长超过18%,保持了13年的连续高速增长,年均增长率约为33.6%。

1.2 投资流向多样化

若按经济体集团分类,2015年,中国约有14%的OFDI流向发达国家,而发展中国家和转轨国家分别约占84%和2%。其中,“一带一路”区域的中国投资表现突出,2015年其投资总额超过189亿美元,同比增速为38.6%,占总投资流量的比重达到13%。在亚投行等相关机构的支持下,工程项目承包尤为突出,中国承揽该地区的工程项目达3987个,约占44%的新签合同同期比重。

1.3 投资主体出现新变化

据统计,2015年非公经济首次成为中国OFDI的投资主体,占流量额比重约为65.3%,其存量占比也达35.6%,这表明中国的非公经济具有了较强的国际竞争力。其中,并购成为非公企业的首选方式,其并购金额占该年并购总额的3/4。中国重要的大型非公企业,如华为、万达、三一重工、海尔、万向集团等,已经成为中国OFDI的重要组成部分。

1.4 投资领域较广

从投资行业看,2015年中国OFDI涵盖了所有的国民经济行业,除了制造业同期增长108.5%外,装备制造业超过了158%,而一些重要的生产性服务业,如金融业、信息服务和软件或传输的增长率也超过115%、52%,中国OFDI投资开始表现出制造业、服务业并重的格局。

2 国际投资新规则及其内容

在中国OFDI越来越活跃的状况下,国际直接投资领域开始出现了一些发达国家力推的新规则,如以美国为主的国家,通过国内立法、双边投资协定、TPP和TTIP等超级区域贸易协定、甚至国际组织等各种途径,加强这些投资规则的未来影响力。

2.1 “竞争中立”规则

“竞争中立”最早源于澳大利亚在上世纪70年代提出的一项国内规则,意在消除地域上和企业性质方面的企业差别待遇,赋予国企、私企相同的经营政策及环境,包括税收、信贷、管制等相关政策的中立,这一规则已被澳大利亚运用于其双边贸易协定,并将其国内法向OECD、TPP等國际层面推展。欧盟的竞争规则,除了公平对待所有企业外,也重在促进其内部市场的公平竞争,即消除不同国家间企业,以及私有企业与公有企业之间的差别待遇,且欧盟委员会被授权可以处理国企经济活动的权利。

与之不同,“竞争中立”成为美国贸易保护主义的重要构成内容,其在金融危机后除了扶持国内大型的跨国公司外,还开始大力推广该规则,尤其指责中国国企在税收、贷款、债务、重大项目等方面获得的优势,并将该规则的适用范围从国有企业扩大至所有与政府相关的市场商业活动,并模糊化推断凡与政府相关的商业活动均获得了不合理的竞争优势,这无疑偏离了“竞争中立”的初衷。

2.2 “投资者-国家”争端解决规则

“投资者-国家”争端解决规则(investor-state dispute settlement,ISDS),与传统国际法和WTO框架下的国家之间的争端解决不同,赋予了投资者在投资国遭遇投资争端时诉告外国政府的权利。由于目前中国参与或被参与的国家与投资者投资争端不多,这一规则直至TPP、TTIP等协议谈判前,并未引起应有的重视,但从国际范围看,无论是在美国—阿根廷BIT等双边投资协定,还是在以《华盛顿公约》为基础建立的解决投资争端国际中心(ISCID)等国际组织,援引该争端解决规则的频率并不少见。

另一方面,该规则存在很多争议。在TTIP谈判过程中,欧盟与美国的争议之一正取决于此,欧盟公众及某些政府担心赋予外国企业过大权利将影响国内合理的政府监管,因而协议谈判并未取得重大进展。2015年,欧盟委员会曾建议,将联合国关于透明度的规则应用于欧盟与各成员国的ISDS投资条款中,这表明ISDS案件开放等可能发生重大变化。即便美国内部,也对TPP、TTIP的ISDS机制有较大争议,这不仅使政府在国内食品安全、环保、金融等合理监管遭遇到挑战外,TPP中规定的“不公开例外”实质上违背了长期以来贸易自由化框架下的透明度原则。

3 国际投资新规则对中国对外直接投资的影响

3.1 “竞争中立”及其影响

不论“竞争中立”在其国内的具体规则和内容如何,显而易见,该规则的全球推广已经在美国、欧盟、澳大利亚等取得了共识,这也成为发达国家制约部分发展中国家竞争优势的重要工具之一。

对于中国而言,国外以安全等为借口的投资审查制度,不仅损害中国国有企业,也对众多数量的非国有企业不利。一方面,尽管2015年非公有企业成为OFDI的投资主体,但国有企业仍是对外投资的重要来源,且国企在大型项目的国外并购中居主体地位。随之而来的是,发达国家对中国的投资审查层出不穷,理由涵括国企审查、国家与产业安全、市场垄断等,根源则基于国家利益、战略产业和关键基础设施。就澳大利亚而言,凡涉及中国的投资交易审查,在其对外国投资审批的交易总数中占比最高;另一方面,由于美国任意扩大了竞争中立的范围,除了国企外,还对拥有政府背景、资本关联、甚至是商业业务关系的非公企业设置更多审查障碍,如资源与能源,以及信息技术企业成为审查不予通过的“敏感”企业,这意味着中国的大型非国有企业也很难通过投资审查,美国甚至出台了专门法律以禁止华为、中兴的信息企业与其政府部门的业务合作。

3.2 “投资者-国家”争端解决及其影响

从全球公开的案件数量看,一国投资者对东道国的投资争议诉讼案尽管略有升降,但表现出大体增长的态势。1998年之前,全球基于国际直接投资的相关投资争议年度案件均不超过10起,2006年相比于2004、2005年的三四十起,案件数大幅下降至约25起,2013年超过60起,2015年达到了70起。从案件数据总数看,1987-2015年间案件总数达到696起,涉及约107个国家。尽管中国的应诉案和起诉案均不多,但这一现象仍值得关注。

仅就中国的OFDI而言,发达国家的歧视性投资审查等政策极大地损害了中国公司的竞争力和权益。如美国以国家安全受威胁为由,禁止三一集团关联企业对其一项风电项目的收购,而该项目原本并不由美国国内公司经营,而是由希腊公司经营,随后三一集团对奥巴马政府提出了诉讼并最终胜诉。总体而言,与中国遭受各国审查的投资案件相比,中国提请诉讼并胜诉的案件极少,但这为中国企业提供一种可能性,即根据实际情况,积极、合理地利用ISDS规则。

4 结语

在中国企业不断“走出去”的过程中,除了总体的投资规模,以及区域、主体、行业等投资结构逐步调整等可喜局面外,还要重点关注双边、区域和国际投资协定的新投资规则,积极利用有利规则和研究不利规则的应对策略,以便更好地推进中国对外直接投资的持续性、效益性和包容性发展。

参考文献

[1]UNCTAD.Investor Nationality:Policy Challenges[J].World Investment Report 2016,Geneva.

[2]張琳,东燕.主要发达经济体推进“竞争中立”原则的实践与比较[J].上海对外经贸大学学报,2015,(4):26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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