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益法学立场下刑法目的解释的适用
2017-04-05石聚航
法学论坛 2017年2期
石聚航
(南昌大学 法学院,江西南昌 330031)
利益法学立场下刑法目的解释的适用
石聚航
(南昌大学 法学院,江西南昌 330031)
面对刑法规范供给的不足,刑法解释需要重视利益分析及其基础上的目的解释方法。刑法解释不是认知教义学上的理解,而是表达意义上的论证,利益法学与目的解释之间具有学术上的内在关联,后者是前者在解释论上的延伸。目的解释的内在危险不在目的解释本身,而在解释者解释的过程缺乏利益判断的类型化思维。利益法学立场下的刑法目的解释适用需要妥善处理案件事实对刑法规范的型构意义,目的解释与国民预测可能性的关系以及利益类型化的判断。强调利益分析接受构成要件类型化的限定,是目的解释应当坚持的基本准则。
利益法学;目的解释;实质解释;构成要件类型化
刑法解释是将“文本中的刑法”转变为“行动中的刑法”之中介与桥梁,在这个过程中,案件事实始终是刑法解释所要面临以及意图解决的对象。但是,刑法立法一旦完毕,文本就形成了相对固定性的系统,文本语义与社会发展之间的冲突与紧张在所难免。概念法学及形式法学所秉承的依据逻辑演绎藉此明确刑法规范内涵的观点,在处理并不复杂的一般案件时,通常不会有太大争议。但是,一旦刑法用语的边缘语义呈现,案件事实与刑法规范之间是否具有涵摄关系就不太容易判断。况且刑法规范本质上乃价值判断之产物,构成要件中空白罪状的大幅增加以及规范性构成要件要素的判断,都远非概念法学所能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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